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将市建设局与市政管理局、水利局等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重新确定如下:

  一、关于市政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城区公用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涵、地面建筑物、地下管道等)的新(扩)建、改造;城区新建绿地和新(扩)建道路的路灯安装、道路两侧与安全岛的绿化,由市建设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管理局管理、维护(从市政管理局接管之日起,新建工程质量方面出现的问题,由建设局责成原施工单位包修一年);需扩建或改造的,由市政管理局会同市建设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确定立项。

  二、关于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施工企业资质(含园林、环卫、雕塑、路灯、燃气、热力、供排水等施工企业资质)的报批、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许可证和安全运行证,由市政管理局负责发放和管理。

  三、关于地下水资源管理和城市节水工作。市水利局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城区地下水资源,下同),负责水资源费的收取,指导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市政管理局负责城区节约用水工作,负责代收城区污水处理费。城区范围界定为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为了加强工作协调和部门之间的配合,同时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停止审批新打自备井。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一般不再新打自备井;特殊情况,由市水利局会同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政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逐步封闭现有自备井。从今年开始,将现有自备井每年封闭20%,三年内确保封闭60%,具体由水利局会同市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和设施。新(改、扩)建公共和民用建筑与工业建设项目,要推广、利用节水技术和设施,并要按规定建设中水配套设施;计划、规划与国土和建设部门在项目论证、图纸会审和竣工验收时,要通知节水主管部门参与。

  四、执行时间。以上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尚未竣工的在建、续建工程,仍由原承办单位负责完成。

  二ΟΟ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