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张家口市辖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站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出让发布拍卖公布,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它用途土地的供地计划发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也应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要有计划地进行,出让人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年度计划、城镇规划的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出让人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出让人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让人应提前发布公告(于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前20日在张家口市报或其他媒体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并接受咨询。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及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四)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给付成交价的方式和履约保证金额;

  (六)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索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七)参加投标或竞买的申请方法和中请截止时间以及开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和地点;

  (八)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等。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牌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规划意见、宗地现状、土地使用条件、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九条 出让人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集体决策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及竞买保证金和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出让的最低价标准。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中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和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一条 对不具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条件,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一)除获得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有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通知;

  (二)出让人编制招标文件(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经审核合格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担责任;标书包括以下附件: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五)出让人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标小组,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六)出让人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于7日内退还未中标者的保证金本金;

  (七)中标人在《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不低于中标额30-50%的土地出让金,余额在规定时间内交清,所交保证金充抵土地出让金;

  (八)中标人按规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和证书。

  第十三条 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可选用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一)在竞投期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出价最高者;

  (二)根据投标地价与规划以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三)在竞投期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最先付清规定的;

  (四)在竞投期内实际交付地价款最多者。

  第十四条 出让人认为所有标书都没有达到标底条件的,有权拒绝所有标书,重新组织招标。投标书来密封的、逾期投递的、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书无效。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通知发布日到开标日最低30日,开标日到定标日不得超过3日。

  第十六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一)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竞得人;

  (二)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受让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和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拍卖公告,编制土地拍卖文件;

  (二)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并索取有关文件;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以下附件: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审核合格的竞买人领取应价牌并交纳不低于公告数额的保证金;

  (四)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按下列程序公开拍卖;

  l、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

  4、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5、竞买人按照规定的方式应价或报价;

  6、主持人确认应价后继续竞价;

  7、拍卖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报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并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8、出让人与竞得签订《成交确认书》;

  9、竞得人按照《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总额30-50%的出让金(当场一次交清的除外);余额在规定时间内交清,所交保证金充抵土地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所交的保证金本金于拍卖结束后7日内退还;

  10、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八条 起叫价不等于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竞买人最后应价低于底价时,拍卖人有权终止拍卖。

  第十九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以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一)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最大程度的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外则;

  (二)竞买人较多,宗地条件较好,竞买活跃;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程序:

  (一)发布挂牌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并索取有关文件;

  (三)审核竞买人资格,收取竞买人竞买保证金;

  (四)在公告规定时间、地点按下列程序挂牌:

  1、竞买人自行踏勘宗地,对挂牌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等事宜有疑议者可向出让人咨询;

  2、竞买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报价;

  3、竞买人按规定附填写报价单,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非首次报价应不低于挂牌价且高于报价增幅。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出让人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4、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并与其签订《成交确认书》;

  5、竞得人按照《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总额30-50%的出让金,余额在规定时间内付清,所交保证金充抵土地出让金;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本金于7日内退还;

  6、竟得人按定期限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在规定时间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自动丧失中标或竞得资格,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回,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赔偿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由出让人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再行招标拍卖挂牌所得价款低于原中标拍卖挂牌成交价款的,原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负责赔偿差额。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并应当依法取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具备招标拍卖挂牌条件而没有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于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