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环卫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垃圾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垃圾收费实行“产生者付费”原则。

  第三条 城市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是实施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费用总称。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城市垃圾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垃圾收费管理工作。财政、物价、水务等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垃圾收费管理。

  第六条 垃圾收费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章 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

  第七条 凡产生城市垃圾的单位、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按政府指令性价格收取,不足部分财政补贴。

  市政道路、公共广场及无主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政府财政承担。

  第九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由环卫部门直接征收或采取委托代收的形式:

  1、城镇居民应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委托自来水公司在每月收取自来水水费时代为征收。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的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运输、处理的,应缴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征收。

  3、城市暂住人口应缴纳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街道居委会收取。

  4、经营性机动车辆应缴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市公安车辆管理所征收。

  5、经营性三轮车应缴的垃圾费,可委托工商部门征收。

  6、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自备车辆运输到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垃圾处置场(厂)征收。

  7、建筑垃圾、特种垃圾应缴的垃圾处理费用由建筑垃圾、特种垃圾处理场(厂)直接收取或委托相关部门收取。

  第十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可分别列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事业经费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第三章 城市垃圾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征收的城市垃圾处理费按月缴入市财政专户,实施专户管理,用于全市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专款专用。

  城市垃圾处理费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垃圾处理费的缴存及返还比例。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收费单位应及时将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存入财政指定的专户,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垃圾处理费实行当月存入,当月返还。返还比例:80%作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垃圾的清运及处理(从事垃圾作业的环卫部门),20%可作为市财政统筹使用。

  受委托收费的单位可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3%作为代收工作手续费。

  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