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区客运市场管理,提高城市文明形象,保证广大市民乘车安全,为全市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公安部《关于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的通知》(中汽联字[1992]039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建设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残联发[1995]6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取缔非法营运二轮摩托车、机动三轮摩托车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市区内所有二轮摩托车、机动三轮摩托车一律不得上路载客营运。

  二、残疾人专用车不得从事客运活动。

  三、残疾人专用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四、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只有一个供驾驶员乘坐的固定座椅;2.没有载货的货厢或货架,但允许有存放随身携带物品的货筐或货箱;3.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毫升;4.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5.车辆外廓尺寸:长不超过2米,宽不超过0.8米,且上下方便;6.转向系统和制动器灵敏、有效;有驻车制动装置;7.前照灯、转向灯、示宽灯、制动灯、牌照灯、后视镜、喇叭等安全设施符合要求。

  五、从6月23日开始,交警、客管等部门要统一行动,对非法营运的二轮摩托车、机动三轮摩托车依法取缔。

  特此通告。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