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和避免医疗废物可能产生的病菌传播与感染,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对医疗废物实行统一处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废物,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一次性废医用塑料制品、手术、包扎残余物;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化验检查残余物;传染性废物;废水处理污泥。

  二、市建设局建立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场(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场),负责保定市市区和清苑、满城、徐水、安新、高阳等县医疗废物的集中无害化处置。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指各医院、医疗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等必须对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分出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存放不同地点;绝不允许将医疗废物混于生活垃圾,更不准随意处置。对传染病人的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等严格消毒处置。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日消毒,常温下贮存期不超过1天,5℃以下冷藏不超过7天。一次性塑料用品消毒粉碎后装入直径30厘米,高40厘米坚韧塑料袋后密封,按要求暂存或运至指定地点。对盛装医疗废物的容器、包装及贮存场所应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统一粘贴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所示的标签。

  五、医疗废物由无害化处理场负责定时定点收运。收运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联单由市卫生局统一发放。

  六、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及程序,与无害化处理场密切配合,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交接、登记工作。

  七、医疗卫生机构和无害化处理场,应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八、医疗卫生机构和无害化处理场,应严守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和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无害化处理场应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市卫生局、环保局,建设局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九、无害化处理场要用专用车辆运输医疗废物,并对车辆消毒,确保安全运输,对医疗废物及时处置,尽量缩短滞留时间,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作业,切实做到无害化处理。做好焚烧现场和停车场地的消毒工作,注意作业人员个人防护。

  十、各区和清苑、满城、徐水、安新、高阳等县环卫部门所属垃圾转运站、箱(桶)点、收集点等,不得接收医疗废物,发现有混杂医疗废物,及时报告有关方面处理。

  十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设垃圾场或简易设备处理医疗废物,违者按有关法规处罚。

  十二、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的督导与检查;市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保证医疗废物统一处置工作健康运行。

  十三、各县级市可建立集中处理站,集中处理辖区内的医疗废物。其他各县可指定一所医院临时处理医疗废物,待条件成熟后完善处理办法。

  十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执行。

  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