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日

  阳泉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和控制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建立健全指挥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专业技术队伍,医疗机构设立发热门诊、定点医院,配备相应的医护人员,储备必要的物资、设备等。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实行市级、县级、乡级、村民委员会及居民委员会四级负责。在各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预防工作。

  (三)反应及时、措施得力

  如果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当采取及时、有效、快速的预防控制、消除与治疗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迅速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对病人和疑似病人及时救治,对密切接触者及时采取隔离措施。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积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相关科学研究工作,依靠科学,指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处理。加强科学研究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

  第一部分 组织管理

  一、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后,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暴发的强度,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防、控制、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作为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常设机构,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设在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内设组织机构

  1、办公室:负责落实指挥中心领导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各工作组工作,传达领导指令,起草有关讲话、材料,负责会议记录和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和保密工作。

  2、疾病控制组:负责疾病控制的综合协调,收集、整理、及时报告疫情分析,指导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的消毒处理工作,全面分析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起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的有关文件,督办各项预防措施的落实。

  3、医疗救治组:负责指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治疗工作。协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病人的接诊、转院及住院治疗工作。依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病情况,调整发热门诊。隔离病区和开设新的定点治疗医院,保证病人得到及时救治。组织专家研究和推广治疗方案,不断提高诊治水平。

  4、宣传信息组: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组织新闻部门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印发宣传品,负责录像、照片收集,编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快讯工作。

  5、检查督导组:负责组织督查组,深入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地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调查研究,发现问题,供领导研究解决,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6、农村组:负责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7、物资保障组: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物资的采购、经费的申请和使用计划,储备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设备、药品、器械、仪器、用品、车辆等物资。

  (二)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网络

  全市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信息系统,保证决策与指挥的准确性,承担应急处理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工作。

  1、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信息报告网络。落实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建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报告网络,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2、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处理预防控制网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乡村卫生室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中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

  3、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紧急救治网络。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组织医护人员负责对临床确诊和疑似病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抢救和隔离治疗。

  (三)技术支持系统

  1、预防控制专家组

  职责:分析疫情动态,提出控制疫情建议,现场指导流行病学调查。

  2、医疗救治专家组

  职责:对病例和疑似病例进行诊治,提出治疗方案,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二、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报告。分析和预警,需要启动全市应急预案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信息;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预防、控制、抢救治疗、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提出控制措施和医疗救治方案,并向当地政府提出防治意见;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开展健康教育,技术人员培训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演练;提出物资和经费计划;督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医疗卫生机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的药品、器械、仪器、设备、物资的所需经费;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对病人诊疗经费给予补助;对贫困地区应急处理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三)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市建设急救中心、传染病医院,县级医疗机构建设的传染病科,政府举办的非经营性的各级各类综合医院建设的发热门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临时隔离病室,建设项目的批准立项。

  (四)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稳定,对长期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发给居住证明,并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协助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救治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所需物资、设备、药品、器械、仪器的供应、调拨工作。

  (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所需药品、疫苗、器械、用品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工商管理、物价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时,负责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生产、销售和价格监管工作,打击利用防治疾病的名义从事的各种违法行为。对趁机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及相关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的依法严肃查处。

  (八)民政部门:制定低收入人群及进城民工医疗救助政策,组织社会团体、个人捐助用于应急处理的经费和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患者的遗体及时、就地消毒火化,不得转运,不得采用埋葬处理遗体,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负责对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培训;对于因患病致贫的城乡居民给予社会救济。

  (九)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理活动中的环境传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十)铁路、交通部门:负责对乘客进行检疫、检查和来往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设置留验站,对在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报告,及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扩散。

  (十一)人事部门:制定稳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队伍和参与应急处理人员的激励政策。

  (十二)城建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并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的监管和人员培训,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有效处理,防止医疗废物处理不当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扩散。

  (十三)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后,组织学校采取疫病预防控制措施;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采取紧急停课措施。

  (十四)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媒体: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时,制定宣传计划,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开辟医疗卫生宣传栏目,加强应急处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对先进人物、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十五)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疑似病人,病人在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住院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

  (十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过程中的读取、失职及违纪行为。

  (十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时,组织落实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隔离工作,对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做好日常生活安排,提供必需生活用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居民群众。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十八)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时,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控,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及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宣传疫病防治相关知识,落实有关卫生防护措施。对出入居民区和农村的流动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口进行登记管理。

  三、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时,疾病控制预防机构由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方案;负责组织调查人员深入现场,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了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动态分布、地域分布、人群分布、影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收集评价有关资料,建立健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系统,确定监测点开展疾病监测,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系统、疾病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指导;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强度,确定对密切接触者采取居家隔离、集中隔离、住院隔离的措施。建立实验室的监测系统,开展实验室检验、病原学检验,查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原因,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控制、消除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对疫源地消毒的技术指导和组织消毒人员进行培训,并对消毒效果进行监测;负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负责对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病原学诊断的科学研究工作,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二)卫生监督机构: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时,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社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医疗机构隔离消毒、医护人员防护、疫源地消毒、医疗废水、医疗废弃物的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及消毒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做出报告;对被监督的部门、单位、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卫生行政处罚建议,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时,医疗机构应当成立领导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实行院长负责制,亲自指挥负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进行抢救、治疗、护理、诊断工作,科学规范发热门诊和隔离病区的建设,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组织专家进行会诊,研究治疗方案,推行中医药治疗方案,以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作流程、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治疗水平。加强医院内感染管理,做好消毒隔离工作,落实医务人员防护措施。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理,防止医源性感染、院内交叉感染、实验室感染,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

  1、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发热门诊、传染病科,乡(镇)卫生院设立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病房。发热门诊的设置与管理,必须依据《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2、传染病院或者定点医疗机构:市级传染病院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严格控制院内交叉感染。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必须依据《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和《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示范图》的规定执行。

  3、县级医疗机构设立的传染病科,床位不得少于20张,应当设在医疗机构内的一侧,与其他科室、病房的距离不得少于20米,严格分区,合理布置,应有严格流程,不得互相交叉。在收治传染病病人时,必须严格规定人流、物流、车流的清洁与污染路线流程;医疗废物、废水应当建立焚烧和处理装置,达到无害处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医护人员的防护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医院内交叉感染。

  4、市级120急救中心(站):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医疗机构需转运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时,应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急救中心(站)将病人或疑似病人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门医务人员,司机、急救车辆, 负责病人、疑似病人的转运工作;急救中心(站)应当做好病人转运交接记录,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设备专车专用,驾驶室与车厢严格密封隔离,车内设专门的污染物品放置区域;配备消毒设备;医务人员及司机应当做好个人防护,转运时应当开窗通风,车辆消毒后打开门窗通风,并应当遵守转运流程。

  5、乡(镇)卫生院:应建立传染病隔离病房,对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或者一般接触者采取隔离措施,进行医学观察,并及时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县级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治疗、控制、调查、处理工作。

  6、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时,对出入流动人员进行登记;对居民进行随访,发现有疑似病人进行隔离观察,并及时按规定报告,加强防范。

  四、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人事部、监察部《关于严肃纪律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不接受指定隔离观察、隔离治疗,阻碍、干扰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正常开展,在接受流调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 疫情预警与分级管理

  一、评估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进行调查。专家评估委员会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判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警级别。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

  二、分级管理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特征及疫情变化情况,实行分级应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分级管理措施根据疾病的传入、传播、流行、暴发的特征,按照行政地域管辖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做到有效地预防、控制疾病的流行。凡发现本市行政区域内或者境外地区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疫情动态情况,决定当地控制疾病级别。三级以上紧急控制措施的执行需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级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凡得知省外、省内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当加强对出入农村、街道居民的管理,组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了解居民的发病情况。

  二级管理:县级存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入可能,但未出现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防范、预防和控制工作,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生。

  达到黄色预警时,县级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级管理:达到橙色预警时,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发。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统一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县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共同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三部分 疫情报告、分析、通报和发布

  一、疫情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都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和举报。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2、发现疫情和接到疫情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4、当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疫情报告程序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5、军队、武警、厂矿企业、学校等系统所属卫生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必须按照要求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6、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二、疫情分析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分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市卫生局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及国内外及本省、市疫情发展动态,及时向指挥部提出疫情防治建议。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相关疾病的发病动态情况。

  三、疫情通报

  (一)市卫生局接到上级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卫生局通报;

  (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三)接到疫情通报的毗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预防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四、疫情发布

  (一)疫情发布程序

  1、疫情报告经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后,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

  2、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疫情信息,向本地区社会公布;

  (二)疫情发布形式

  针对不同人群,疫情信息可通过疫情信息专报、疫情动态、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形式发布。

  第四部分 监测

  一、监测点设置与监测网络

  (一)监测点设置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县级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设置发热门诊,乡(镇)卫生院以及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点。

  监测点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实施每日定时报告制度,每日定时报告监测病人的动态情况,认真填写《医疗机构住院病人填报表》,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二)监测网络建设

  监测网络由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乡(镇)、街道医疗机构组成三级网络。

  二、监测与控制工作

  (一)监测信息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热门诊、传染病医疗机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学观察病例数、疑似病例数、临床诊断病例数、实验室诊断病例数、疑似转为临床诊断病例数、死亡病例数、治愈病例数、仍隔离治疗病例数,排除病例数、排除疑似病例数等有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评估、报告工作,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日汇总信息做出报告,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流行病学调查: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制定流行病学调查方案,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了解传播途径,传播病原体的因素如空气传播、经水传播、接触传播、食物传播等;保护易感人群;同时及时掌握病例发病经过、临床表现及流行病学接触史等,按卫生部公告确定密切接触者,通过对密切接触者的调查,进一步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可能线索,并对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通过对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掌握相关情况,及时判断密切接触者的发病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1、病例个案调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注意就诊人员,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例,要以最快捷的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报告病例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最短时间内派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进行调查。

  2、接触者的追踪管理。流行病学调查应在病人或疑似病例周围按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以及接触者的接触者划定三层范围。对接触者要进行医学观察和隔离;对一般接触者,如有不适症状,应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对密切接触者,应进行隔离观察2周。如发现输入病例,要采取相应措施按规定报告疫情并进行调查处理。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已离开疫情发现地,由疫情发现地的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相应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由到达地负责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三)病例的分类

  本预案所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分类为:医学观察对象、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人。其中,医学观察对象、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人的诊断标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执行。

  (四)病人的隔离

  监测点医疗机构、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医学观察对象时,要转入留验医院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人,由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五)医学观察

  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以及观察期满48小时仍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医学观察对象的密切接触者,要执行隔离医学观察。

  (六)标本采集

  医疗机构对于医学观察对象、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人,要采集痰液、血清等标本,标本采集使用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的紧急通知》执行。

  (七)消毒处理

  医院门(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试行)》和《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执行。

  (八)组织实施: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疫点消毒工作由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按照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开展调查。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市级疾病控制机构培训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培训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务人员。

  第五部分 预防

  一、农村疫情的预防

  (一)严密监控重点场所

  1、农村的各级学校要保持教室、宿舍、餐厅等场所的清洁卫生,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2、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网吧、歌舞厅、影剧院等人群积聚公共场所的管理,做好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消毒,保持清洁通风。

  3、对集贸市场、饮用水源等公共设施,要加强管理,及时消毒,防止疫情通过这些渠道传播。

  4、要把农村居民居住区与畜禽饲养区严格隔离开,加强消毒管理,防止疫情通过畜禽传播。

  5、每个农村乡镇都要建立卫生隔离区,在卫生隔离区内要建立卫生厕所。对于处于恢复期的非典患者和在卫生隔离区内留验观察人员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粪便要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处理。

  (二)阻断外来传播途径

  1、在农村的铁路、公路路口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加强对来往人员的检查。

  2、各乡镇和村要落实专人,对所有路口出入车辆进行登记,对进入的车辆进行严格消毒;对司乘人员和外来人员进行体温测试,并做好登记报告等工作。

  3、对于返乡的经商、务工人员,要以村为单位,逐一登记造册,加强监测和随访,并按照《关于做好流动性经商务工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1、要教育农民在疫情期间,减少村与村、户与户居民之间的往来,不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区走亲访友,不接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

  2、做好务工农民管理,要劝阻农民工暂不到疫情发生地务工,要做好在外务工农民家属工作,劝告在疫情发生地务工农民暂不要返乡,并帮助他们做好家庭生活安排。

  (四)强化农民的健康意识

  采取多种有效的宣传形式,搞好农民的健康教育,不断提高农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建立联防责任制

  全市建立县包乡、乡包村的联防联保责任制度,充分发挥村委会、村计划生育和治安管理系统的作用,构筑联防联守的坚固防线。建立以县疾控机构为中心,县级医院、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依托、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疫情监测和报告体系。

  二、城市社区疫情的预防

  (一)提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社区医务人员的防范意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加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社区医务人员相关业务培训,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特征及防护措施。

  (三)做好社区健康教育工作。正确引导广大居民的防治观念,教育群众养成基本的、良好的卫生行为和习惯,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减少疾病发生。

  (四)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社区内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影剧院、集市等场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

  (五)做好基层社区卫生机构内部环境卫生,保持通风,做好消毒、清洁工作。

  三、学校的疫情防控

  (一)大中专院校要建立党委书记、校长责任制。建立学校师生员工健康状况晨检报告制度,学生以班为单位,教职工以教研室为单位,设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及时发现发热病人,及时上报疫情。

  (二)有计划地控制和安排高校学生返校。所有返校的学生,必须在家庭所在地进行体检,由当地有关卫生防疫部门签发健康证明;医学观察对象、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例,实行就地隔离和治疗,不要返校。所有返校学生都要进行体检,从疫区返校的学生,要安排隔离医学观察。要加强对返校学生的管理,落实各项观察防护措施,巩固校园安全屏障,做好疫情应对预案。

  (三)城市各中小学校要对教室等场所进行全面消毒,确保良好的通风条件。建立以学校为单位的安全屏障,坚持每天跟踪了解学生身体状况,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四)各级学校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在发生疫情时,确保不传播疫情。

  四、城市重点部位、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

  (一)对全市所有通过铁路站口进出市区的人员及货物、通过公路(高速)路口进入市区内的人员及货物,要严格按照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防控工作。同时,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防控非典、保障畅通的一系列文件要求,确保县及以上国省干道畅通。

  (二)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出租房屋的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防控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对外来经商返乡人员的居住场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所在社区要负起管理、监督和服务的责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健康检查、咨询和指导。出租房屋的业主要及时报告外来人口的租住情况。对外地人员,必须持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租住房屋。社区居委会要将外来人口纳入防控体系,详细登记外来人口进驻及其健康情况。

  (三)加强对旅游团队、大型经贸文体活动等人群聚集活动的管理。在疫情发生时,应避免或减少此类活动。必须举办时,应向当地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活动承办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要制订防治预案,做好消毒工作,对参加人员采取测体温、对集会场所加强通风等预防措施。

  (四)加强商业及文化娱乐场所的防控工作。在疫情发生时,要停止使用中央空调。已经停业的商业、文化娱乐场所,必须具备良好通风等防控条件,逐一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经过有关部门严格检查批准后,方可恢复营业。坚持营业的商业、文化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消毒、检查等防控措施,建立完善的疫情报告制度。

  (五)加强民工和建筑工地的防控工作。对来自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高发区的务工人员,要做好登记工作,每日坚持测量体温,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各街道、社区要加强对本地商业、中小宾馆、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管,工商、文化、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坚决防止出现防控漏洞。

  (七)加强对公安、司法等监管场所的非典疫情的搜索和监控工作。在疫情发生时,对监舍采取消毒通风等措施,对服刑劳教人员要加强监控,进行体温测量,注视疫情变化,设立特殊隔离场所。对需要隔离的劳教人员采取隔离措施。

  五、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各部门要结合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开展以整治内外环境、街路楼道卫生、清除垃圾污物、做好饮用水源和人、畜粪便卫生管理为重点的城乡爱国卫生运动,培养讲究卫生的良好生活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第六部分 控制

  一、预防控制机构的应急反应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时,立即启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应急处理机动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调查登记病人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二)对密切接触者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情况采取集中隔离或者分散隔离的方法进行医学观察;

  (三)对医疗机构外被病人或者疑似病例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隔离控制和消毒处理;

  (四)负责对现场样品进行采集;

  (五)对医疗机构外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例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对遗体运输和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六)对疫情报告进行汇总、分析、评估;

  (七)向集中收治病人或疑似病例的医疗机构派驻专业人员,指导并协助医疗机构开展预防控制工作,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八)对直接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的人员,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二、应急控制对象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对象;

  (二)接触者及观察期满48小时仍不能排除非典型肺炎可能的医学观察对象的接触者;

  (三)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污染的医院、工厂、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写字楼、居民住宅、学校等场所及区域;

  (四)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污染的动物和其他物品;

  (五)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人员排泄物、呕吐物及所产生的各种垃圾。

  三、应急控制措施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发生一、二级疫情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对疫情发生现场进行封闭;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例由指定120专车转运至定点医院严格隔离治疗;

  3、对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和登记、随访;

  4、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5、对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例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物品进行彻底消毒;对疫情发生地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进行终末消毒;

  6、疫情发生地的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由所在地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7、供应用于预防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剂和防护用品;

  8、保证封闭区内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二)发生三、四级、五级(黄色警戒、橙色警戒、红色警戒)疫情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对疫情发生地实行封锁,严格限制人员出入,禁止车辆、动物、物品外出;

  2、疫情发生地的超市、商店、幼儿园、学校等公共场所停业和停课;

  3、对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

  4、停止疫情发生地一切大型经贸、旅游、文艺体育等人群聚集性活动;

  5、对车站、机场和公共交通工具实行严格的消毒制度;

  6、加强疫情督查和协查,扩大搜索范围,对一切可疑人员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7、开展健康教育和防病知识宣传;

  8、加强新闻舆论宣传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在群众中造成恐慌;

  9、供应用于预防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剂和防护用品;

  10、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四、医学观察的控制措施

  (一)医学观察对象主要是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

  (二)医学观察时间为接触者与病人最后接触之日算起2周,观察期间对密切接触者每天测温2次,给予预防服药和必要的治疗;

  (三)观察对象出现发热、咳嗽症状,立即送往定点医院诊治;

  (四)医学观察站要注意环境卫生,通风换气,做好消毒和清洁工作;

  (五)医学观察站要按要求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做到一人一间,观察结束后,由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终未消毒;

  (六)医学观察站接属地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和管理,并负责提供观察对象的生活保障。

  五、居家观察控制措施

  (一)居家观察对象,主要是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一般或间接接触者;

  (二)居家观察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施。一般接触者由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进行登记,并发给《医学观察告知书》,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派医生每日进行2次体温测量,对健康状况进行巡视,指导其家庭保持必要的通风,尽量减少与家人密切接触等。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逐级上报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卫生厅;

  (三)居家观察者出现发热症状,负责观察的医生要及时向县(区)疾病控制机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卫生厅,由当地卫生局指派120专车转运到辖区发热门诊进行排查,确诊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例者,立即转运到定点医院隔离救治;

  (四)居家观察者的生活垃圾要用2层污物袋盛装封闭,由所在县(区)环卫部门及时封闭清运及无害化处理;

  (五)对居家观察者要做好医学观察记录;

  (六)居家观察对象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应提供相应的生活和物质保障,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六、疫情的现场处理

  (一)进入现场前:检查备品、药品、器械是否齐全;配制消毒液;穿防护服装及戴口罩、眼镜、手套;按程序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及预防传播的措施;人员下车后,周身防护喷雾消毒。

  (二)进入现场时:划定范围(警戒线);前进式全方位消毒进入疫区,逐步接近疑似传染源;流行病学调查要简要、快速、保持距离,对明确流行病史和已进入定点医院或留验站的疑似病例,可由经治医生间接提供情况;作出调查判断,并填写现场调查处理意见书,留给被调查单位或个人;调查结束后,退式消毒。

  (三)离开现场后:出疫区后,互相防护性喷雾消毒,翻脱防护衣,一次性防护用品装入回收袋;非一次性防护用品装入灭菌袋,放指定地点,胶靴直接投入消毒桶浸泡;将原始调查表装入密封塑料袋封存,每张一袋,消毒后再装入清洁密封袋带回,誊抄至新调查表,并将原始流调表连同密封袋一并销毁;互相防护性消毒更衣;整理(紫外线或熏蒸消毒后)调查记录;撰写处理报告。

  七、现场控制的解除

  (一)2次终末消毒后,由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消毒效果评价,合格后可解除现场控制。

  (二)密切接触人员在经过规定的隔离时间后,没有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相关症状,可解除隔离。

  (三)一般接触者观察2周之后,无发热等症状,由负责观察医生通知其解除隔离。

  第七部分 医疗救治

  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时,应当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在医疗救治调度指挥中心的指挥下,充分发挥专门医疗救治网络的作用,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接诊、收治和运转,正确掌握诊断标准和治疗方案,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全力救治重症病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一、医疗救治的方式

  (一)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凡发现有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应当立即报告县级疾病控制中心,并送至乡(镇)卫生院进行医学观察,隔离治疗。

  (二)乡(镇)卫生院凡发现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应当在隔离病房隔离治疗,及时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县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转送县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三)市级、县级和其他企业、事业非监测定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时,应立即请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经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认为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请市级医院专家组会诊;经市级医院专家组会诊仍不能排除的,请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医疗专家会诊,能排除的,按规定处理;仍不能排除的,通知120急救站专人专车将病人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四)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定点医疗机构对病人进行抢救、治疗,并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抢救治疗、临床护理、中西结合治疗、治疗药物、临床诊断、实验室诊断应当进行科学研究,以总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治疗的经验。

  (五)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二、诊断标准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标准或者临床确诊标准,作出诊断。

  三、治疗原则及出院标准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治疗方案和病人出院标准。

  四、病人动态报告和转归报告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收治病人数、隔离病例数、疑似病例数、临床诊断病例数、疑似病人转为临床诊断病例数,死亡病例数、治愈病例数、排除病例数,每日下午三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执行零报告制度。

  第八部分 实验室检测

  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应严格执行样品采集、保藏、运输等相关《规范》的规定,及时采样,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人专车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

  第九部分 保障

  一、政策保障

  (一)经费支持:市级、县级财政部门划拨专款,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所需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医疗用品、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应急调查处理、疾病监测、实验室检测所需仪器、设备器材、试剂物资;卫生监督机构所需通讯器材、交通车辆、监测仪器等。

  (二)强制执行: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三)有薪假期: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由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做出相应规定。

  (四)避免歧视:各级人民政府及新闻媒体应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病人治愈、医学观察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避免歧视,以利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和蔓延,保障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技术及物资保障

  (一)科研支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生、流行规律均尚未明确,在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实验室诊断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涉及多部门、多学科,要在市科技行政部门的支持下,以市卫生行政部门为主体,组织各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发挥优势,密切协作,查找病因,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二)物资保障

  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做好医疗器械、药品、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三)技术保障

  1、成立专家评估委员会: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专家评估委员会,负责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评估委员会由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社会科学、经济学、行政管理学、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其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咨询,对培训计划、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进行技术评估;

  (2)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进行评估,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建议;

  (3)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技术指导、调整和评估;

  (4)参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总结工作。

  2、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逐级建立应急处理的机动技术队伍,由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作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专业队伍,指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4)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3、培训和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统一组织安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的演练工作。从指挥到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的全过程的演练;局部演练,指挥、治疗、预防、监督系统、保障系统和各有关单位组织的演练;综合演练,涉及预案各系统、各单位,进行全过程演练。需要公众参与应急演练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部分 督查

  疫情发生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督查组,对辖区所有单位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一、督查范围

  督查组负责本辖区下级政府,同级政府部门、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相关的医疗卫生和其他机构的督查。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属地管辖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实施分级督查。

  二、督查的程序

  根据不同时期防治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督查工作。

  (一)根据督查内容,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二)进行现场督查,技术指导及卫生监督;

  (三)反馈检查情况,形成督查意见;

  (四)下达督办单并依法监督执行;

  (五)检查督办单落实情况。

  三、督查的方法

  (一)听汇报。由被督查单位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二)实地检查。对发热门诊、定点医院、留验站、流调小分队、药品器械储备库及疫情电话等,根据标准逐一对照检查。

  (三)现场询问。所有防治非典工作人员都应熟知本工作岗位的法律和技术要求,通过督查查找不足,进行技术指导。

  (四)现场模拟考核考试。督查人员由发热门诊就诊开始,对被检查单位实际操作全过程进行模拟检查,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理论和实际防护等考试。对于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要通过此种考核,查找漏洞。

  四、督查工作责任制

  (一)督查工作实行督查责任制。要明确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人员的岗位责任,要把督查工作的地域和具体单位落实在每个责任人,明确督查责任的单位和督查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二)实行督查责任追究制。对未按规定频次开展督查工作。未按程序进行督查、督查发现的问题未能监督改进、发现问题未及时指出纠正的督查人员,都要追究责任。

  (三)督查工作要以书面形式形成执法文书或督查文书,技术指导意见、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均以文字记载为依据。

  五、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重大问题的报告。督查时发现可能造成疫情暴发、蔓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用最快速度向本级和出现问题单位同级指挥部(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一般问题的处理。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进行分析整理,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指挥部。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技术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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