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3年8月26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特大事故类别

  (一)本预案所称特大事故,是指在我市境内造成特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一)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有关部门牵头负责。

  (二)成立佳木斯市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市长任总指挥,副市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经贸委、建设局、卫生局、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海事局、民政局、工会、电业局、自来水公司、保险公司、佳木斯市网通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以及驻佳部队、武警佳木斯支队、佳铁分局、航空站负责人组成。

  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三)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设五个分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为牵头单位。

  1、警戒保卫指挥部由公安局负责。

  2、事故调查处理指挥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参与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具体调查工作。

  3、医疗救护指挥部由卫生局负责。

  4、物资供应指挥部由市经贸委负责。

  5、善后处理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指定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

  (四)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责

  1、根据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如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立即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3、调用所需各类物资、设备、人员。

  4、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及家属安抚工作。

  三、特大事故报告及现场保护

  (一)市政府政务值班室和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值班两部电话:8225037和8225866作为特大事故的报告电话。

  (二)事故报告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并分别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

  3、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

  4、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3)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市政府值班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市长、分管市长,同时应通知公安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警卫工作。必要时,市政府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佳木斯支队,请求参与事故抢救或支援。

  (四)安委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五)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进行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四、事故应急处置

  (一)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迅速展开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二)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立即展开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对肇事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并做好防疫工作,防止疫情发生。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五)经贸委、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抢救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六)抢救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五、应急处理分预案

  (一)道路交通、火灾和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1、接到报告后,迅速出警,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在快速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理和现场保护工作。

  2、对民用爆炸事故,还要查明爆炸物品种类和数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物品。

  3、组织疏散人员和确定警戒范围。

  4、建立完善的事故处理和抢险机制。

  5、分别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二)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局牵头负责。

  1、根据松花江佳木斯辖区港点、船舶分布情况,指定若干艘船为事故救助船。

  2、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到事故发生地指挥抢救工作。

  3、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打捞方案,疏通航道,恢复水上交通,确保其它船舶航行安全。

  4、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三)城市燃气生产、输送、使用及工程建设事故,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

  1、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

  2、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气源等危险源,疏散周边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3、分别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四)矿山及工贸企业事故,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1、事故发生后,组织有关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事故的类型组织抢救工作。

  2、通知医疗部门开展抢救伤员工作。

  3、分别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

  1、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抢险工作。

  2、对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气源等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

  3、特种设备事故应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4、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六)急性中毒事故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1、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中毒症状及特点,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2、查明致毒物,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1、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工作。

  2、查明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和数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3、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八)其它如民航、铁路等事故,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六、相关事项

  (一)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本行业实际情况,分别制定相关的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根据周围的环境和设施情况,制定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主管部门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别重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驻佳部队和武警佳木斯支队是特大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四)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七、预案实施

  (一)本预案是作为特大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抢救工作的预备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二)本预案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