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马鞍山市委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3年12月31日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央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发〔2003〕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的作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全面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纲要,逐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健康需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基本设施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领先水平。

  二、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一)明确农村公共卫生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以县(区)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根据国家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规划和省制定的实施方案,市、县负责组织实施,全面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各项任务。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建立适应我市农村公共卫生管理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农村公共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我市农村公共卫生水平。

  (二)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县(区)、乡镇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建立强有力的公共卫生工作领导组织和专业的公共卫生队伍,坚持预防为主,提高各级、特别是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及救灾防病的能力与水平。加强非典型肺炎等重点疾病的预防控制,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农村公共卫生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到2010年,我市农村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县区均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体系;90%的乡镇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县区均达到消除碘缺乏病标准;血吸虫病流行区居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正常年份发生急性血吸虫病人数控制在流行区人口数的0.05‰以内;降低农村主要慢性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三)加强农村妇幼保健工作。依法规范农村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妇幼保健管理。加强婚前保健、孕产妇、儿童保健服务和营养指导,不断提高婚检质量和“两管”率。推广爱婴行动,继续巩固爱婴医院成果,加强乡镇卫生院产科和儿科建设,加大创建爱婴卫生院的力度,到2005年我市至少有50%以上乡镇卫生院达到爱婴卫生院标准。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乡镇卫生院要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县级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具备处理孕产妇难产的能力。按照省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要积极参与实施第二周期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到2010年,全市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要分别控制在20‰和0.38‰以下。

  (四)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力度,逐步提高农村自来水和卫生厕所的普及率。加强农村卫生环境整治,开展清洁村庄、清洁河道活动,促进文明村镇建设。继续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加强农村健康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

  (五)加强农村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各级政府严格依法建立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报告系统,保证信息畅通。责任报告单位及个人应及时、准确、全面上报农村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三、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建设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由政府、集体、社会、个人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民办医疗机构,依法准入,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应积极引导,鼓励城市医疗机构和人员到农村办医或向下延伸服务。到2010年,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基本实现医疗用房、设备、技术及管理“四配套”。

  (二)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政府举办的县级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承担公共卫生的管理职能,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重点加强产科、儿科、急诊、急救等服务功能。乡镇要建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防保站或科(组),有专职防保人员,村卫生室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服务,并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

  (三)大力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逐步整合乡、村两级卫生组织的功能,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协调,共同发展。乡镇卫生院要对村卫生室在业务、行政、药品、财务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鼓励城市医疗机构领办乡镇卫生院。积极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到2010年,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争取覆盖全市80%以上的乡镇。

  (四)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及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逐步形成中医特色和优势。加快农村中医人才培养,开展乡镇卫生院中医专科专病人才和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卫生人员中医技术水平。推广中医药参与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强化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培养一批具有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农村中医骨干。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

  (五)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大型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兼并和改造县药品批发企业,建立基层药品配送中心,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方便农民就近购药。规范医疗机构购药渠道。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也可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

  四、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当涂县、各区政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确定乡镇卫生院的数量和布局,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要规划和建设好乡镇中心卫生院。调整并加强现有6所中心卫生院的建设,其中当涂县4所,市区农村2所。对一些服务半径大,基础设施和医疗服务能力较强的乡镇卫生院可以逐步发展为中心卫生院 .中心卫生院应充分发挥一定区域内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功能 ,积极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技术指导等工作。

  (二)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2004年起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人民政府管理,这项工作要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6个月内完成。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人员的编制。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和调配。

  (三)深化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全县或更大的范围内公开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院长享有人事、分配、业务自主权,保证其相应待遇并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卫生主管部门明确卫生院长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指标,施行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对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解聘。建立院长离任审计制度。

  (四)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2004年起我市乡镇卫生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因事按编设岗,按岗位设置和执业资格准入,竞争上岗。分流、清退卫生技术岗位上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要改革分配制度,把员工的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多劳多得,优劳优得。

  (五)规范对村卫生室的管理。村卫生室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的原则,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以不设卫生室,人口少的邻近行政村可以联合设置卫生室。可采取村民委员会办、乡卫生院办、乡村联办、社会承办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村卫生室。业务用房、诊疗设备和器械要达到规定标准,从业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每个村卫生室要配一名女乡村医生),服务行为要符合有关制度和规范。村卫生室为非营利医疗机构,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村卫生室按财政有关政策给予补助。有条件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地方,村卫生室可纳入农村社区服务网络进行。

  五、培养、提高和稳定农村卫生队伍

  (一)加大农村卫生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制定农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医学和卫生管理的学历教育和医学继续教育政策措施。 建立健全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市卫校、县卫校等现有卫生教学培训基地,用2-3年时间完成对所有乡村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之达到中专以上技术水平。

  (二)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素质。进入乡镇卫生院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都必须具备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其中,临床技术骨干要以大学本科为主,一般临床医生要具备大专学历。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鼓励城市卫生机构的在职或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逐步提高农村卫生人员学历层次。到2005年,全市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市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三)稳定农村卫生队伍和技术骨干。采取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卫生机构就业。从2004年起,到乡镇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学大专以上毕业生,可执行高于同类人员1-2档的定级工资。在除城关镇以外的乡镇卫生院工作累计满30年(女满25年),并在乡镇卫生院工作岗位上退休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退休后可按本人原工资的100%发给退休费。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要给予适当倾斜。

  六、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

  (一)政府卫生投入要重点向农村倾斜。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略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从2003年起到2010年,市、县级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二)认真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和卫生机构经费。县级政府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落实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发展建设资金。

  (三)对农村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公共卫生项目给予补助。积极争取省级每年对农村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市、县级也要相应予以安排。在省财政承担购买计划免疫疫苗和相关的运输费用的同时,市财政对计划免疫冷链运转给予必要的补助。市财政要对县、乡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当涂县要争创实现第二周期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县,以争取省级奖励形式的经费补助。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七、加大卫生扶贫和卫生支农工作的力度

  (一)加大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卫生扶贫纳入扶贫计划,并在扶贫资金中安排卫生项目,支持贫困地区农村卫生建设。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之前,必须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累计达一年。服务方式可采取定期轮换,或参加巡回医疗服务等形式。继续实施青年卫生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其服务时间纳入支农时限累加计算。

  (二)开展卫生对口支农活动。我市二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当涂县医院、解放军八六医院必须分期分批开展“一帮一”对口支援活动,以2~3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分别支援1-2个受援单位,并以签订协议书形式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要特别重视对受援单位人员培养、适用技术引进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完善,以提高受援单位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要根据受援单位需要实施援助项目,可采取分期分批、定期轮换的办法,选派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到受援单位兼职,进行讲学和技术支持,举办专业培训班,开展技术协作,接受受援单位人员进修,并减收或免收进修费,将适宜设备无偿赠送给受援单位等。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定期服务期间,其工资、奖金、各种福利待遇与原单位在职职工相同,下乡补助费、往返车旅费参照干部挂职锻炼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均由派出医院支付。

  八、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

  (一)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为原则,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当涂县要申请省级试点县,各区要根据各地实际积极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要成立市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组织。县、区要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合作医疗日常工作,人员由县级政府调剂解决,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要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形式可以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逐步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办法。

  九、依法加强对农村医药卫生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加强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评估、管理与监督。县级政府要充实卫生监督力量,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加大对《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职业病防治、食品安全和生产销售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加大对乡、村卫生监督和处罚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农村药品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县及县以下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的检查,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及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大力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要充实县级药品监管力量,改善药品监管装备条件,扩大农村用药监督检查和抽验的覆盖面。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高毒农药及剧毒杀鼠剂管理。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特别是高毒农药的管理,严格实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大力开展以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高毒农药和剧毒杀鼠剂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农民拒绝使用剧毒杀鼠剂的意识。针对可能发生的农药生产和使用中毒,制定应急处理和急救预案。

  十、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强化目标管理,确保工作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关心农民健康、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市、县、乡都要制定农村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目标管理,把保证农村卫生支出经费、改善农村基本卫生条件、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纲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少我市农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人数等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每年对县、乡农村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价,对抽查结果及时进行通报,以确保农村卫生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