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城市投资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甘政发[1995]48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216号)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白银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4]16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扩大或改建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凭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五条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白银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163号)核定,白银市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70元,按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征收范围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征收比例及标准如下:供水15元/平方米;供气15元/平方米;供热20元/平方米;城区道路20元/平方米。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市政府的计划安排,分项目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建设单位有供水、供热、供气设施的,可免征其中分项费用;

  (二)利用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六)医院门诊、住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

  (七)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八)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

  (九)入驻中科院白银高技术产业园的高科技工业项目。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市建设、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准。

  第八条 统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取消各有关部门在水、气、热、道路上加收的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也不得以集资、基金、押金等形式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否则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执行情况和支出使用情况定期向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报告,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降低收费标准的,按《价格法》、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严查处。

  第十条 各县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没有收取的按原标准向有关单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