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及市政府和司法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对照,市司法局决定取消和调整9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8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改由法定组织审查决定的1项。

  各单位、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创新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努力提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有效防止管理脱节。要根据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和保留等情况的实际需要,抓紧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改和制定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市司法局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

  2、市司法局决定不再作为行政审批、改由法定组织审查决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上海市司法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市司法局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审批(设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2、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设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

  3、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初审(设定依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

  4、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5]82号));

  5、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初审(设定依据:《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5号));

  6、考核授予公证员资格初审(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0]53号));

  7、公证机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审批(设定依据:《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号));

  8、涉外公证公证员资格审核(含签名章备案)(设定依据:《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号))。

  市司法局决定不再作为行政审批、改由法定组织审查决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法律援助条件审核(设定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