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

省政府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工作。按照《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云政发[2004]101号)要求,对“奖优免补”工作中的一次性奖金和教育“三免费”的经费,实行省、州(市)、县三级分别配套,即属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省财政承担80%,州(市)和县级财政承担20%。

为确保“奖优免补”政策的落实,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奖优免补”奖励经费中州(市)和县级财政承担的20%明确为:由州级财政承担10%,各县财政承担10%,各县承担的配套资金,应按云政发[2004]101号文件要求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入专户,兑现群众。同时各县还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使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落到实处。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