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商贸园管委会,市工业园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现“统一费率、统一核算、统一调剂、分级负责、风险共担”的目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4]99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巴府发[2003]5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04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级统筹范围、项目和标准

  2004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项目和标准仍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巴府办发[2001]108号)规定执行。

  二、省级统筹缴费费率

  从2004年1月1日起,全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继续按巴府发[2003]5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参照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20%.

  三、省级统筹缴费基数

  各参保单位一律以职工当年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作为职工当年缴费基数,凡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一律以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60%作为职工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高于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60%而低于全省平均工资300%,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高于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300%,以全省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60%-300%自主选择。从2004年1月1日起,凡因单位少报、漏报、瞒报职工的工资总额而给职工造成的损失,一律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省级统筹调剂

  (一)按照“统一费率、核定收支、差额调剂、余额留存、风险共担”的原则,2004年度,市与区、县之间省级统筹调剂金由市、区(县)社保局通过财政专户实行每季全额上缴下拨,具体上缴下拨计划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另文下达。

  (二)2004年度,各区、县完成市下达的基金征收目标任务后形成的收支缺口由市调剂解决,未完成市下达的征收目标任务所形成的缺口由区县自行负担。

  (三)建立市级调剂(周转)金制度。为确保离退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从2004年起,全市建立养老保险调剂(周转)金制度,市级调剂(周转)金的筹资渠道、筹资额度和支付办法另文通知。

  五、加强基金征缴、管理和监督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加大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力度,不得随意改变参保缴费政策、擅自放宽退休条件、自行制定地方性的统筹项目,非省级统筹项目资金一律不得在养老基金中列支。

  (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编制统筹计划,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违者从严查处。要采取措施加快数据清理入库和网络建设步伐,加强养老金领取资格的日常核查工作,尽快实现全市社会保险基础数据的统一规范管理。

  二00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