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商贸园管委会,市工业园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品位,搞好城市经营,为发展“三大经济”服务,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设置地名标志规范建筑物名称工作的通知》(巴府发[2003]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巴中市城区非标准地名进行全面清理,并依法命(更)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地名是人们从事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广泛使用的媒介,与各种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它涉及内政外交、国防、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新闻出版、工商管理、房地产管理、户籍管理、测绘制图等众多领域,多种社会活动与交往都离不开地名。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地名使用的频率随之提高,对地名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服务的要求更加迫切。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尤其是管理工作的滞后,我市地名在某些方面特别是街道名称、建筑物名称和楼门牌号方面的混乱和不规范问题比较严重,擅自命名、擅自编排安装楼门牌号、一地多名、一名多音、拼写不一、建筑物名称崇洋复古、通名重叠、贪大求全、名不符实等现象屡见不鲜。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清理难度很大。因此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城市地名工作特别是街道名称、建筑物名称和楼门牌号的管理工作,密切协同,形成政府主导、民政主管、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使地名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繁荣服务。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在巴中城区范围内对未经市、区政府批准使用的非标准的街、路、巷、大型建筑物名称和楼门牌进行调查清理,凡是未按法定程序报批擅自命名或者不规范的名称要限期申报,依法进行更名,逾期不报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居民地及建筑物的命名要遵循以下原则

  1、反映当地人文、地理特征,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含义健康,不得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宣传封建迷信、崇洋媚外,或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语词,要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2、不得以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和命名建筑物名称,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市区和同一县域内街、路、巷居民区的名称,同一城市内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4、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三、清理规范的方法步骤

  1、以社区居(村)委会和部门为单位,对所辖居民区非标准名称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将摸底情况和命名方案报市民政局。

  2、市地名办对在清理规范期间主动申报、补办居民区非标准名称命名、更名手续的单位,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程序,实地考察、审查论证报批材料,及时办理地名命(更)名手续。

  3、对未依法命名的已建、在建居民区开发建设单位、个人,市地名办依据辖区内调查摸底情况,责令其限期办理地名命(更)名审批手续。

  四、清理规范的措施和要求

  1、成立清理规范专门队伍,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工作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市地名办具体承办。由市、区民政、公安、建设、工商、房管局和市商贸园区抽调人员成立清理规范专门队伍,对市城区街、路、巷、及大型建筑物名称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并进行规范命(更)名。

  2、高度负责、各司其职。各相关部门在清理规范及今后对路、街、巷名称、建筑物名称、楼门牌进行规范化管理中要高度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市民政局: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巴中市城乡内的地名业务工作,直接管理市城区地名工作,承办路、街、巷、建筑物名称以及楼、门、住户号牌编排制作安装工作,并按照国家《地名标牌 城乡》标准统一设计、制作标准地名标志牌;负责地名规划;审核巴中市城区街道名称,报市政府审批;办理巴中市城区建筑物名称的审批,颁发《四川省地名使用证》、《地名门牌号证》;查处违规地名等,维护地名的合法性。

  市、区计委:在办理报建项目审批工作中,应督促建筑物(群)项目业主(开发商)到市民政局办理地名审批手续,领取《四川省地名使用证》,并凭《证》批准项目名称。

  市建设局:在各项目业主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先到市民政局办理地名命名审批手续,市建设局在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其“建设单位”和“项目名称”应以《四川省地名使用证》和《地名门牌号证》核定内容为准。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内容为准,办理转移登记时,对未办理《四川省地名使用证》和《地名门牌号证》的单位及个人,应督促其到民政部门办理地名命名审批手续。

  市、区工商局:对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年检)“大厦、商厦、大楼、酒店(楼)、商(娱乐)城、广场、中心、公寓、花园、别墅、山庄、度假村、宾馆、饭店、门市部”等名称的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当出示《四川省地名使用证》或《地名门牌号证》,无《证》者,应督促到民政部门办理地名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和取得《四川省地名使用证》或《地名门牌号证》而擅自以建筑物名称作为广告主体(即地名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据广告法和地名法规进行查处。

  市公安局:协助民政部门对非标准地名的清理和居民门牌编号,在地名标牌管理中,对擅自涂改、移动和损坏地名标志的,由地名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广播电视局、电视台、巴中日报、巴中电视报等新闻媒体单位,在使用街道名称时,只能以市、县人民政府命名的街道名称为准。在发布涉及市场、商场、大厦、商厦、城、楼、广场、中心、小区、公寓、花园、园、苑、别墅、山庄、宾馆、饭店、酒店(楼)、桥、隧道等建筑物名称广告时,必须请广告主出示《四川省地名使用证》,否则不予发布。

  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在公文处理、新闻报道、邮政通讯、交通运输、房产登记、国土登记、工商登记和户籍管理中使用门牌号时必须以民政部门统一编排的门牌号为准。

  3、凡属清理规范范围的各建筑物(群)建设项目业主、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人,应于2004年6月20日前主动到市民政局申报,补办命名、更命手续,领取《四川省地名使用证》。凡未经审核批准命名、更名的单位及个人,清理规范后仍不申报的,从2004年8月1日起,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依法进行经济处罚。

  4、市、区民政局及有关单位要结合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设置地名标志规范建筑物名称工作的通知》(巴府发[2003]28号)文件,加大宣传地名法规力度,增强广大市民的地名法规意识,解决居民区命名、更名滞后问题。

  5、各类地名名称清理后,市民政局要依法进行规范、审核和审批。街、路、巷名称核定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并将依法命(更)名的标准地名向社会公告。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