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管委会,市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巴中市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水利建设和管理中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渐显露,工程产权不清,建设主体缺位,管理职责不明,工程效益较低,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3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巴中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改革重点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三个转变”为动力,以服务“三大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深化水利建设机制和管理体制改革,明晰产权,规范管理,提高效益,努力建立长效运行机制,推动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

  (二)总体原则。一是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正确处理国家工程、集体工程与户办工程的关系,促进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三是有利于现有水利设施的改善和效益的发挥;四是有利于改善基层水利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三)目标任务。用2至3年时间,以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以建立新型用水合作组织为依托,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水利建设和管理新机制新体制,实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权责明晰化、管理规范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

  (四)改革重点。水利改革的重点是创新机制,核心是明晰产权,关键是建立利益共同体。一是深化水利投入机制改革,形成“政府引导、村民自治、劳务积累、业主负责、配套建设”的多元化投入格局;二是深化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三是建立多元化的利益分配机制和利益共同体,使水利工程受益者真正成为水利建设、投入和管理的主体。

  二、科学制定改革方案,扎实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一)理顺管理体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改变管理方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职责,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有监督安全运行、资本管理和人事任用等责任。水管单位具体负责工程的管理、经营、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

  1、工程实行分级管理。中型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目前由市水行政部门委托区、县人民政府管理。小(一)型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管理;小(二)型水利工程由乡镇管理;属村组集体所有的山平塘、提灌站、石河堰、引水渠由村组管理;户办微型水利工程实行农户自主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水利工程实行行业管理。

  2、水库实行分段管理。中型、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枢纽、干渠工程和水库的安全蓄水、供水;支渠及以下渠道,在明确渠道上下游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基础上,将所有权和管理权划分给受益乡村,以支渠或受益村组为单位分别组建由用水户参加的用水户协会,按章程管理,自主组织对渠道的维护、整治与配套,制定用水计划与协助水费收取。用水户协会与水库管理者是水商品的买方和卖方。

  3、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对辖区各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行政“一把手”是辖区水利工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好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技术责任,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水管单位或水利工程业主要切实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水利工程因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完善新建工程管理体制。水利建设项目要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现有工程的续建、改造、配套,由管理单位建立项目法人。新建工程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方案时要审定供水价格、管理成本、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预验收。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岗定编、定岗。

  1、水管单位性质。我市水利工程大多具有防洪、排涝、灌溉、农村人口饮水、城市供水、航运等基本功能和发电、种植、养殖、旅游等附属功能。主要针对国管的中型、小(一)型水库及城镇防洪、供水等水利工程、主要河流拦水坝工程划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3种类型。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管理单位,如巴城低水坝、城镇防洪堤等,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第二类是指兼有公益性任务和经营性功能的水管单位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型水管单位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内部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把承担发电、城镇供水及多种经营的部门剥离为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第三类是指承担发电、城镇供水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企业。全市3座中型水库、30座小(一)型水库为纯公益性,小(二)型水库为准公益性职能。

  三座中型水库的具体改革方案由市水利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主要受益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商定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报省水利厅备案。小(一)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改革方案由各县(区)水利局会同县(区)有关部门、主要受益地乡镇政府商定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2、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实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实行企业化运作。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并规范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及岗位任职条件。做到因事设岗、依岗择人、按量定员,并能适应水管单位管养分离改革的要求。岗位设置和定员过程中要提高作业层面人员和技术管理类人员比例。对于管理多处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先对每处水利工程单独进行岗位设置,再将同性质的岗位合并。

  3、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应按照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的要求,逐步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规范市场秩序。

  水库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水库安全管理、干渠维护及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在不影响服务目的和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其工程水面、管护范围内的土地可对外承包、租赁,也可吸纳民间资金进行开发。但必须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并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

  4、规范财政支付,严格资金管理。根据水管单位的不同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承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公益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

  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用于公益性工程的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水库、堤防、提灌设施、渠道等维修养护。市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的主要来源为水利建设基金,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安排。

  国有经营性水利资产的产权变现和投资收益原则上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以及解决水利工程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和事业性质水管单位的下属企业,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资金由企业自行筹集,并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

  5、妥善做好人员分流与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3]22号),结合水管单位的实际,妥善解决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坚持把水管单位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和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积极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开发多种经营。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改革后,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定性为事业编制内的人员执行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其他人员(包括水管单位的下属企业职工、改革后定性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应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工作。改革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原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固定职工,其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原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的职工,自改制起5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的,按照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过渡办法的规定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5年过渡期满后退休的,不再增发待遇差额补贴。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按所在地改革当年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具体操作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水利厅的规定执行。

  (三)加快小(二)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对小(二)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可以采取以下五种方式:1、对外租赁。对具有开发潜力的小(二)型水库对外公开实行租赁管理,明确工程所有权属集体,经营权属个人。2、股份合作。按照“入股自愿,独立核算,按股分红,民主管理,风险共担”原则,可将水库资产或部分资产作为资本入股,与他人或企业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共同管理。3、公开拍卖。对有一些灌面不大而有开发价值的水库,实行公开拍卖。4、完善承包。对位置重要、效益不明显、开发潜力小的水库可实行承包管理,主要完善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5、协会管理。对灌面较小,属于一村或一组的小水库,可组建用水者协会,进行民主管理。小(二)型水库管理改革应以对外租赁、股份合作、公开拍卖为主。

  (四)深化山平塘、提灌站、引水堰、石河堰管理体制改革。1、巩固完善。对产权明晰,已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或已拍卖的工程,且管理规范、群众满意,要继续巩固和完善。2、重新改革。对过去为卖而卖,改革流于形式的工程,通过与承包(租)人或购买者协商,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收回其所有权和经营权,重新确定改革方案,主要采取租赁、拍卖、组建用水户协会的模式进行管理。对于效益型的山平塘、石河堰,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为主;对于公益型的提灌站、引水堰,以承包经营管理为主,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落实补偿政策和管护资金渠道;这些工程均可按受益人口或面积将评估后的资产分划给受益农户,建立用水户协会,工程水权按资产多少分配,水权和资产可转让和继承,并由用水户共同商议确定管理方式,其水价、整治方案、用水分配由协会成员共同商议决定。

  (五)建立合理水价体系,加强水费计收管理。1、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是经营性收费。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理顺水价,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实行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市场供求变化和用水户承受能力适时调整。2、加快水价计价方式改革。各地要逐步完善农业供水计量设施,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水价。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促进节水。3、推行水价审批制度改革。市物价局会同市水利局审批中型水利工程的供水水价和市水利局直属供水单位水价;小型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由县(区)物价局、水利局共同审批;对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和民营小型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经营者与用水户协商确定,在供水合同、拍卖合同、承包或租赁合同中有规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实行协会管理的水价按照民主协商办法由会员大会决定。4、加强水费征收工作。供水单位要创造条件,延伸供水管理和服务范围,减少水费管理级次和收费环节。一般应由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协会建立稳固的供水合同关系,实行合同供水,水费由供水协会向供水单位交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向终端用户直接收取。同时,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强化监督,严禁搭车收费、加重农民负担,严禁截留、挪用水费,确保征收足额到位。

  (五)推行“一事一议”,改革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办法。对受益范围是一村一组的工程,按有关规定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建设管理。工程建设所需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书面征求农户意见后,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对于受益范围是一村一组,而受益村组自身又难以当年完成的工程,可由乡、村出面组织和协调,或者由村社与村社自愿结合,相互协作,团结治水。但必须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征得大多数人的同意,严禁无偿平调劳力和用工。新建水利工程,可通过吸纳民间资金、联合投资、投劳折股等方式直接组建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受益群众投劳也可折资入股或抵减水费。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一)科学评估资产。在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各地要根据职权范围成立由政府牵头,水利、财政、审计、国土等单位参加的清产核资小组,根据水利工程投入、现状和效益等综合因素,认真进行清产核资,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资产规模较小的山平塘、提灌站、石河堰等,也可经批准由乡镇政府组织评估。资产评估要客观真实,防止水利工程以低价贱卖给个人,造成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给工程后续管理带来隐患。

  (二)明晰工程产权。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兴建的工程,其资产属国家所有。由乡镇或村组集体组织兴建、国家给予补助的小型水利工程,其资产属乡镇或村社所有。由国家、乡镇或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群众投工兴建的工程,按投资比例界定产权。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可委托各县(区)水利局进行管理。

  (三)尊重群众意愿。水利工程是农民抗御自然灾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其改革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改革过程中,尤其是小型水利工程的改革,必须尊重群众意愿,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运作,不搞一刀切,不搞行政命令。按照民主决策的原则,所有小型水利工程改革方案要由受益乡(镇)、村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

  (四)规范改革程序。各县(区)要科学制定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评估资产、界定产权、民主协商、制定方案、公开竞争、依法公证等程序,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办法进行。小(一)型水库的改革方案由县(区)水利局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商定,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小(二)型水库由乡镇制定改革方案,报县(区)水利局批准后实施;其它小型水利工程的改革方案由所在村组召开村民大会确定改革方案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改革既要增强经营管理的活力,又要防止垄断暴利、掠夺开发;既要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又要保护经营者和所有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相关执法部门密切合作,坚持依法管理,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督促承担相应的义务,真正实现权、责、利的统一。1、拍卖购得者和投资者对工程设施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允许继承和转让。2、涉及土地使用权和利用水资源的,应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用地手续和取水许可证。3、用水户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经营管理者交纳水费,凡拖欠拒不交纳水费的,经营管理者有权依法追收欠款和停止供水。4、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对不遵守合同的,当地水利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服从的,应依法终止合同。给受益户造成的损失,由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赔偿。5、对占用或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必须进行相应补偿;对占用水利工程灌面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的,必须先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业主申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业主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意,并交纳水利工程灌面占用补偿费后,各级国土部门才能办理相关征(占)用地手续。

  (六)妥善处理其它问题。对过去投资投劳的未受益户,要由受益户对其进行补偿,帮助修建其它水利设施,解决其用水问题;属国有资产改革回收的资金全额解缴县(区)财政局,建立专户存储,全部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并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申报和管理监督制度。同时,各地要妥善作好人员分流与社会保障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期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上成立以副市长陈延荣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冯严德、农办主任沈万刚、水利局长赖祯俊等同志任副组长,市府办、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编办、市人事局、市物价局、市计委、市地税局、市农机局、市环保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水利局,由赖祯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

  (二)分工负责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中型水利工程改革方案由市水利局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市水利局是全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牵头单位和主要承办单位。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由各区县负责。

  (三)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2004年,基本完成水利工程的经费测算和分类定性工作,出台本地具体改革实施方案,启动试点单位改革。每县(区)要求在小(一)型、小(二)型各抓一座水库试点,抓好2-3个乡镇的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试点。

  第二阶段:2005年,完成试点单位改革任务,全面启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第三阶段:2006年,基本完成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初步建立比较切合巴中实际,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

  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要更好地发挥乡镇水利站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作用,切实解决好基层水利人员的编制、工资及其它待遇,要让他们在改革中得到锻炼、优化和提高,进一步规范基层管理站所的职责和管理,使其为农村水利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水利改革要通过试点示范和政策引导,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分阶段稳步推进,条件成熟一个,改革一个,决不能走过场。同时,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自觉参与改革,支持改革,务求实效,真正促进水利事业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