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监测和预警

  第三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五章 事后处理及奖惩

  第六章 附则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粮食供给应急实施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二日

  马鞍山市粮食供给应急实施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处理突发粮食事件,保障粮食供给,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皖政[2004]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粮食事件,是指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粮食短缺,可能给人民生活带来混乱的事件。

  第三条 本市粮食应急供给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负责制。当涂县政府可按照本预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当涂县粮食供给应急实施预案》。

  第二章 市场监测和预警

  第四条 市场监测。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正常情况下,市粮食局、物价局、工商局每月上报一次《粮情信息》,特殊情况,建立粮油信息快报和日报制度。

  第五条 预警。突发粮食事件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紧张状态是指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4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出现群众争购现象。

  紧急状态是指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比较紧张,出现群众抢购现象。

  特急状态是指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现象。

  第三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成立市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市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成员由市粮食、计划、经贸、监察、财政、公安、审计、交通、民政、农业、物价、工商、质监、统计、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具体负责突发粮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 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判断突发粮食事件的事态,提请市政府启动或终止应急工作;

  二、指挥全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粮食事件变化情况;

  四、根据需要,向省政府或者外市以及当地驻军请求支援和帮助;

  五、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讨论研究粮食应急供应有关事项;

  六、研究、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和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第八条 有关部门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宣传工作;

  二、市计委:协助市政府做好粮食应急供应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应急实施预案》和各部门《应急办法》的实施情况;负责查处粮食应急供应期间的违纪违规案件;

  四、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监测和粮油信息的报告,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组织粮源和供应工作,并会同工商部门,加强粮油市场管理;

  五、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落实实施粮食应急所需采购贷款等有关费用;

  六、市农发行:负责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的供给;

  七、市商业银行:负责市应急粮油采购资金的贷款;

  八、市工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

  九、市物价局: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做好预警预报工作。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它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十、市交通局:负责安排调度运粮车辆及船只,保证粮食应急供应运输的需要;

  十一、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建立紧急状态下的粮油运输绿色通道;

  十二、市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体的救济和援助工作;

  十三、市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十四、市统计局:负责全市粮食购、销、存统计汇总工作;

  十五、市质监局:负责监测粮油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第九条 当涂县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应急供应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应急实施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办法》报市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并在《应急实施预案》启动时按《应急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根据三级预警状态,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一、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粮食市场价格和供需动态,引导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备足粮源,做好储备粮加工、运输、销售的准备工作。

  二、当出现紧急状态时,市粮食供给应急指挥部对全市粮食供应统一调度,并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加工和销售工作,通过销售市级储备粮来平抑粮价。

  三、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采取定点、限量、记录供给的办法进行居民口粮供应,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依法对粮食市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粮食政策、应急措施以及粮食市场供需情况。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民营粮食企业的作用。全市各类粮油批发市场、贸易市场、粮油加工厂、粮油零售企业是市民粮食供应的重要来源。在紧急状态发生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按照规定的价格销售粮食,由市政府给予价差补贴。

  第十四条 启动市级储备粮调控市场

  一、在紧急状态发生时,由市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稳定市场。

  二、应急粮食的加工:由市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指定粮油加工企业,为应急时期的定点粮油加工企业。加工后的成品粮由市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统一调度,供应市场。

  三、应急粮油供应点:由市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指定粮油销售企业和超市为应急粮油的供应点,按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向市民销售粮油。

  第十五条 应急粮油的资金和费用

  一、应急粮油资金由市粮食收储公司在商业银行贷款并负责采购,由市应急供应指挥部统一安排供应。

  二、在应急状态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贴办法。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由市政府协调有关粮食产区,组织粮食购入,统一安排供应。

  第十七条 应急状态下要畅通粮食运输绿色通道,确保运输畅通。

  第十八条 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五章 事后处理及奖惩

  第十九条 《预案》实施后,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条 为保证市储粮安全,市粮食局要在6个月的时间内,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市级储备粮。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进行认真审计。

  第二十二条 奖励: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供应任务的;

  二、对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突发粮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没有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三、违抗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阻碍、干扰粮食应急供应工作的;

  四、贪污、挪用粮食应急供应经费或盗窃粮食应急供应物资的;

  五、在粮食应急供应期间内有关人员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对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预案启动时间由市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