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障体系

  第三章 预警体系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章 应急措施

  第六章 事后处理

  第七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济宁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济宁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机制,保证特殊情况下的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给,确保我市粮食安全,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全市粮食安全应急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粮食安全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切实承担起本地区粮食安全的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体系

  第四条 建立粮食生产最低警戒线制度。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要作为最低生产警戒线逐级分解到各县市区,并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切实加以保护。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负责落实。

  第五条 建立地方粮食储备体系。粮食市场放开后,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搞好储备。市计委、市粮食局负责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下达储备粮计划,抓好地方储备粮的落实。

  第六条 建立市、县二级骨干粮食收储、加工和供应体系。结合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以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形式,由市、县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掌握一批粮食收储企业,以确保应急粮食的收购和储存;认定一批生产能力强、产品质量好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骨干粮食加工点,以确保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认定一批经营状况好、信誉高的骨干粮店或大型超市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以确保应急情况下粮食的有效供给。此项工作由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第七条 建立市、县二级应急粮食调运体系。设立应急粮食调运的“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情况下粮食运输。此项工作由市交通局、兖州车务段、济宁火车站负责落实。

  第八条 全面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确保各项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章 预警体系

  第九条 加快粮食信息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粮食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全社会粮食资源、流通和消费状况。此项工作由市粮食局牵头落实。

  第十条 建立市、县二级市场粮价监测网络。切实做好国内外、省内外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此项工作由市粮食局牵头落实。

  第十一条 建立全市粮食安全报警制度。因自然灾害、疫病等原因造成全市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格在短期内大幅度上涨和因出现供给脱销断档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时,市粮食局要立即向市政府报警,由市政府确定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成立济宁市粮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农业局、外经贸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监局、粮食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农业发展银行、兖州车务段、济宁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在应急期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供给急缓状况,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措施;

  (二)指挥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落实粮食应急措施及善后事宜;

  (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落实好上级指示;

  (四)根据需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及外省市支援的建议。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应急期职责:

  (一)及时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意见;

  (二)按照市政府和领导小组的指示,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负责应急预案实施的日常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五)完成市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能分工,明确责任,抓好应急措施的落实。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实施应急措施,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安全应急工作。

  第五章 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应急动用储备粮平抑市场。

  (一)动用原则。县市区先动用县级储备粮,市城区动用市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不足的,可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补充;如市、县两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需求,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二)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程序。由市计委、市粮食局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县市区的要求,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及时组织采购粮食,充实本地库存。

  第二十条 立即组织当地加工企业加工生产,并通过指定的骨干供应网点投放市场。

  第二十一条 实施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店或零售商店购买。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临时市场管制。市政府下令实施必要的行政干预,统一征用社会粮食资源,保证市场供应。

  第二十三条 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制订价格干预措施,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由同级政府决定向特定群体开仓借粮。

  第二十五条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 新闻单位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第六章 事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及时对实施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总结,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应急机制。

  第二十八条 在应急状态结束后半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地方储备粮。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要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征用民粮和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第三十二条 在本预案启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市粮食工作领导小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