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四年八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8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建立事故预防新机制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管理、科学预防、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方针,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大力解决影响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力争在5年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体系,基本形成规范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治秩序,人、车、路协调发展,交通安全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建立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研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采取综合措施,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规定,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市政府予以“告诫”,限期整改;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所属车辆及人员发生上述事故,或者1年内累计发生3起重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予以“告诫”,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有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凡辖区所属车辆1年内发生1起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或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以上(不含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县、区政府除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外,年终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二、继续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今后每年10月份到次年3月份,全市组织开展6项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公安、经贸、工商、质检、农机等职能部门,联合对报废车辆、无牌无证车辆进行专项整治;二是公安、交通、工商、建设部门,继续抓好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三是交通、公安、经贸等部门,采取经济、法律等手段联合对客、货车超载违章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四是公安部门对超速行驶、占道行车、疲劳驾驶汽车及骑摩托车不戴头盔等严重交通违章进行专项整治;五是公安、农机部门联合对农用车、农用机械违章载人、超载、超速、无牌无证等严重交通违章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六是交通、公安等部门对营运手续不全,超资质、超范围从事道路客运等行为进行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道路行车秩序,减少交通违章。

  (五)抓好重点道路的安全管理。重点开展对205国道、314省道、313省道、东环路及其它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措施,确定责任部门,限期整改。县、区及乡(镇)政府对其管辖的城乡道路,马钢等各厂矿企业对其厂区、矿区道路,也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三、强化源头管理,逐步解决交通安全的深层次问题

  (六)严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考试关。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从培训、考试、发证等环节入手,改进培训项目,严格考试标准,加大管理力度,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术。

  (七)积极探索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管理新办法。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从驾驶资格升降级、年度审验、违章记分周期和车辆保费等方面入手,建立驾驶员的安全奖惩机制,对无违章记分、无肇事记录的遵章守法驾驶员,给予减免审验或延长审验周期、降低保险费等奖励;对屡次违章、肇事的驾驶员,要给予降低驾驶资格、缩短审验周期、提高保险费等惩罚,着力增强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

  (八)严把机动车的出厂检验和车辆发牌发证关。经贸、公安、质检等部门要加大对汽车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汽车生产中“大吨小标”和违规改装车辆等问题;对正在使用的“大吨小标”、超长超宽车辆,要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整改。经贸、农机、质检等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生产企业的监管,坚决查处生产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中的违规行为。

  (九)提高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纳管率”。针对农村地区机动车上牌率、驾驶员办证率较低的状况,公安机关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建立“流动车管所”和公路巡警中队受理、预约办理牌证工作,强化对农村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四、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科技投入,增强对交通事故的防控和应急能力

  (十)坚持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四同步”。交通、城建部门在新建、改建道路时,要严格按照道路建设规范,将交通安全设施纳入工程计划和预算,并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对无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验收通车。

  (十一)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交通安全监控水平。交通、城建、公安部门要认真研究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的技术手段并提出建设计划,争取在3至5年内,结合创建平安大道工作做好公路电子卡口建设。结合实施畅通工程,建设城区道路交通监控系统二期工程,强化对道路交通安全监控。

  (十二)强化事故急救绿色通道,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机制。公安、卫生部门要加强110、122报警服务台和120急救服务联动,提高处置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险速度和技能。建立交通事故伤员救治全程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继续做好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加强安全监管

  (十三)建立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信息抄告制度。公安部门要定期将运输企业的车辆和驾驶员违法、肇事情况抄告运输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定期通过媒体公布发生交通事故多的企业名单。交通部门负责监督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督促运输车辆定期参加安全检验。

  (十四)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加强安全监管。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从事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指导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新机制,落实运输企业安全责任,提高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水平。

  六、明确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建立督查考核制度

  (十五)县、区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督促检查有关职能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实施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十六)乡(镇)政府:负责将乡镇交通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组织落实乡镇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做好乡镇道路的建设和养护,组织开展对乡镇居民的交通安全教育,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十七)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各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对事故多发地区、多发点段的整治。

  (十八)公安部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以及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特点,排查交通安全隐患,制定落实预防事故措施,向政府报告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治理交通秩序乱、事故多的重点地区、重点路段。

  (十九)交通部门:负责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规范进行公路、桥梁监测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及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公路完好。负责公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营运企业(业主)、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十)城建部门:负责城市交通规划、道路建设及养护,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及省市相关部门研究提出的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意见,会同公安部门设置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对事故多发点段采取工程防护措施。对城市公共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生产、经营企业和交通运输单位或个人的注册登记;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及其他产品,以及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行为。

  (二十二)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全市市容市貌的管理,重点解决违章占道突出问题,还路于交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对乱停、乱放车辆进行清理,加大对沿街设立的违章广告查处力度。查处“三小车辆”(残疾车、正三机、电三轮)和人力三轮车违禁行驶。

  (二十三)财政部门:本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把道路交通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体制,统筹安排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其维护费用。

  (二十四)经贸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及零配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对机动车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非法拼、组装车辆。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验,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六)农业部门:接受公安部门的委托和监督,负责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城市、县城专营运输的拖拉机除外)的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和拖拉机驾驶员考核发证等工作。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拖拉机交通事故和开展拖拉机交通秩序专项整治。

  (二十七)宣传部门:负责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单位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交通安全知识,报道交通安全信息,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二十八)教育部门:负责对在校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使用报废车、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中小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习惯,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素质。

  (二十九)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县、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加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负责对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特大交通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三十)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治机构做好交通事故伤员的抢救工作。医疗单位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迅速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现场,对伤员实施有效抢救。

  (三十一)经营性收费的公路经营企业:负责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定期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进行监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发现路基、路面、桥涵、附属安全设施受损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设置标志,组织抢修或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三十二)保险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落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配合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设立、落实工作,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与机动车驾驶人和车辆的安全行驶记录挂钩制度,通过保险费率浮动,运用经济杠杆保障交通安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保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前介入重特大交通事故和逃逸交通事故伤员抢救工作。

  (三十三)其他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组织: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教育本单位干部、职工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规,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整改本单位安全隐患,保证本单位的安全投入,落实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测制度,淘汰、更新老旧、报废车辆。

  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三十四)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宣传教育机制。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列为全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新闻单位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十五)大力推进交通安全“五进”活动。积极探讨道路交通安全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的工作思路,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八、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三十六)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各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端正执法思想,树立执法为民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各管理部门要深入研究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难点、重点和深层次问题,积极稳妥地改革勤务方式和管理模式。使交通勤务向“动静结合,点面结合,疏导与指挥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安全管控与治安维护相结合”的方向发展,确保便民利民措施落实到位。

  县、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妥善处理好交通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交通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我市交通安全工作的新局面,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创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