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鉴于我市行政区划已经重新调整,大部分乡镇都在公路沿线,交通较为便利,已具备推行火葬条件。为节省殡葬用地,树立殡葬新风,保护自然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和《梧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梧政办发[2001]163号规定的我市火葬区域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火葬区域为:万秀区、蝶山区、长洲区(含所辖乡镇)以及苍梧县龙圩镇、大坡镇、新地镇。
二〇〇四年四月六日
公布日期:2004-04-06施行日期:2004-04-0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梧政办发[2004]6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4-06
施行日期 2004-04-06
发布部门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鉴于我市行政区划已经重新调整,大部分乡镇都在公路沿线,交通较为便利,已具备推行火葬条件。为节省殡葬用地,树立殡葬新风,保护自然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和《梧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梧政办发[2001]163号规定的我市火葬区域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火葬区域为:万秀区、蝶山区、长洲区(含所辖乡镇)以及苍梧县龙圩镇、大坡镇、新地镇。
二〇〇四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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