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市特困家庭子女入学问题,确保特困家庭学生不因经济问题而失学,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特困家庭子女入学的通知》(川办发[2003]12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教计[200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资助特困家庭子女入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一)《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中规定的城市低保家庭;

  (二)农村特困家庭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川委发[2001]36号)标准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户。

  (三)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困难者。

  (四)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

  二、资助办法

  (一)对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减免收费。

  1、对按规定在公办小学就读的小学生,全免杂费,减半收取书本费。

  2、对按规定在公办初中就读的初中生,全免杂费。

  3、对按规定在公办高中就读的普通高中生,减半收取学费。

  4、对按规定在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的就读的学生,可参照上述普通中学的减免办法执行。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生实行助学金制度。针对贫困程度不同的学生,设立不同等级的助学金,使贫困学生的杂费、书本费、寄宿生活费得到全部减免或部分减免。助学金的标准分为三等,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学期60—2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学期40—12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学期30—60元。

  (三)对考入高等院校的特困生,实行特别助学金补助。

  (四)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学校及时办理特困家庭子女入学有关事宜,保证学生按时入学,不得因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拒绝学生入学。

  三、评定办法

  助学金评定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各县(市、区)公办中小学在校特困生可由学生家长或班主任提出申请,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双亡证明等有效证件,由学校审核办理费用减免、入学手续,学校审核汇总后,报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市属学校在校特困生按前列办法由学校审核汇总后,报市教育局批准执行。享受特困学生助学金的名单要由学校及时张榜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对考入高等院校的特困学生实行特别助学金,由市县两级分别按评这条件和评定办法予以特殊补助。

  四、保障措施

  (一)资助特困家庭子女入学所需资金,按“分级办法,分级管理”和“以县为主”的教育经费管理体制,主要由县(市、区)多渠道筹集,上级政府给予适当支持。资助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1、学杂费减免资金,救助金额不低于学杂费总额的5%,救助面不低于学生人数的15%.

  2、多渠道筹集助学金。

  (1)中央、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2)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专项助学金。

  (3)各县市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助学金。

  (4)积极发动社会各界捐赠支持,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资助特困家庭学生。

  (5)各级民政、扶贫部门安排部分资金。

  (二)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各级和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对乱收费行为导致特困家庭学生失学基至引发恶性事件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和各学校要高度重视资助特困学生工作,认真落实有关规定。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困助学活动,主动争取社会各方面(包括学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对特困生的关心和支持。

  五、资金管理

  市县两均要设立“助学金专户”,由教育局、财政局、教育基金会共同管理。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地农村绝对贫困人数、城市低保人数等因素分配下达中央省市特困学生助学金专项资金。各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助学金额度、中小学特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以及学杂费、书本费的具体标准等因素,确定本县(市、区)资助贫困学生人数和具体资助标准,组织审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将审定合格的受助学生名单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助学金拨付到受助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按上述规定用于免收受助学生学杂费和书本费。考入高等院校的特困学生的特别助学金,由市县两级在各自助学金金额中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安排。

  六、企业、部门所办学校参照上述办法执行,经费由学校和其主管部门自筹。民办学校也要采取相应措施,资助本校特困家庭学生。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