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程序

  第三章 分类应急处置

  第四章 新闻报道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为积极有效的处置科研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组织领导

  中国科学院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由中国科学院安全保卫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保密委员会、中国科学院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简称两委两组)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安全保卫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院安保办)。

  院属各单位均应成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副组长由单位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担任,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二责任人。

  第二章 程序

  第三条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程序

  (一)案情报告

  各单位、各部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在2个小时之内报院安保办(非工作日期间报院值班室),并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根据案情,由院办公厅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

  (二)启动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中国科学院应急预案或单位应急预案。

  (三)应急处置

  1.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视情况建立由院、地统一领导下的以突发事件所在地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主和院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协调机构。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负责组织指挥工作。突发事件所在单位负责制定紧急处置技术方案。方案包括:(1)调备人员,组织队伍,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配置必要的设备、物资等。(2)确定信息的采集与发布、报送与反馈程序。(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2.有关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协调。(1)综合管理部门按规定向公安、消防、劳动安全、供电、卫生和防疫等有关部门报警或请求救援。(2)安全保卫责任部门负责组织保安、护卫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和现场保护;引导公安、消防、劳动安全、供电、卫生和防疫等部门有关人员进入现场实施救援、勘查现场;积极配合或参与对突发事件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3)后勤部门负责将应急救援物资和防护用品及时配送到现场,指导使用;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食物、临时住宿等;抢救伤员。

  3.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第三章 分类应急处置

  第四条 科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一)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性物质释放、火灾、爆炸、人员中毒和辐射伤害、污染环境等事故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当地省、市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劳动卫生、环保等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撤离或采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人员并对受伤人员紧急救护。配合有关部门迅速控制危险源,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危害和损失。

  (二)发生其他安全生产事故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五条 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发生内部多人伤亡的刑事、治安案(事)件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维护现场秩序,设置警戒线,控制局面,保护现场。引导公安等有关人员进入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收集各种证据、材料。

  (二)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按照《中国科学院关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处置办法(试行)》(科办〔2004〕10号)处置。

  第六条 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发生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事件时,应急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发布的疫情通报和疫情应急响应的等级,开展预防控制工作。对办公、科研生产场所、食堂、公务汽车和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的工作或活动区域的地面、空间和用具进行严格的消毒;对出租房屋及人员情况随时进行监控;对进入本单位内的各类非本单位人员严格控制,登记来访人员的来去时间,由接待人签字确认;严格控制或取消单位工作人员组织或到外地(疫区)出差、开会,服从有关规定并非去不可时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人员外出时必须遵循或接受有关部门采取的健康检测、防疫检查和留观诊断等规定或措施;对进入本单位大门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测;对本单位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发放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发现传染病疑似病人,应立即向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第七条 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抗灾自救工作,视灾情及时对容易引发其他火灾、爆炸、泄漏等危险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衍生灾害发生。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灾害处置工作。

  第四章 新闻报道

  第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省、市级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本着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进行新闻报道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各单位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院安保办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由院安保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