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九日

  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及全国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监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81号)的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维护正常的采供血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以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工作的出发点,充分认识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依照“政府领导、统一行动、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要求,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行为,使我市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各项工作更趋规范,非法采供血活动大幅度减少,采供血秩序明显好转,保证临床用血和原料血浆质量,有效控制艾滋病和其他血液传播疾病经采供血途径传播,保证人民群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二、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该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南宁市人民政府成立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郑军健副市长

  副组长:卫自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周凯声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汪玲市监察局副局长

  汤晓斌市卫生局副局长

  孙以万市公安局副局长

  曾立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宁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副局长汤晓斌同志兼任。同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内容

  1、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买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

  2、严肃查处单采血浆站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

  3、严肃查处无偿献血中的冒名顶替等违法行为。

  4、严肃查处采供血机构不按规定进行身份识别、不按标准进行健康体检、不按规定项目进行血液检验、不使用全区规定的检验试剂和一次性耗材等违法违规行为。

  5、严肃查处医疗机构非法自采自供血液行为,或在应急用血情况下不执行报告制度,以及输血前不按规定项目进行血液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6、加大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所使用的采输血器的采购、使用、回收和处置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

  7、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惩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

  8、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加快采供血机构“WHO血站质量管理项目(QMP)”建设,建立健全全区血液质量管理体制。

  (二)重点对象

  辖区采供血机构、二级以上医院、曾经非法开展过自采自供血液的医疗机构、民营医院、边远以及交通不便的乡镇卫生院、涉外医院、采输血和输液器材生产经营企业。

  (三)重点地区

  设置有单采血浆站的县、曾经出现过非法采供血的地区、艾滋病疫情高发地区。

  四、工作措施

  (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各采供血机构采供血(浆)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1、查处单采血浆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原料血浆的行为;

  2、查处采供血机构与违法组织他人卖血者串通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和原料血浆的行为;

  3、查处不使用《供血浆证》及伪造《供血浆证》等违法行为;

  4、查处采供血机构不按规定进行身份识别、不按标准进行健康体检、不按规定项目进行血液检验、不使用全区规定的检验试剂和一次性耗材的违法违规行为;

  5、查处医疗机构非法开展自采自供血液的行为,或在应急用血情况下不执行报告制度,以及输血前不按规定项目进行血液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6、检查使用后的一次性采输血、输液器材处理和销毁情况,依法处理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等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辖区内采输血、输液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采供血、输血器材的采购、使用、回收和处置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对具有上述行为的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由公安机关牵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和非法经营医疗器械,特别是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四)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行政主管等部门,对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在无偿献血中组织外单位或社会人员冒名顶替献血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力、采供血机构秩序混乱、非法采供血问题严重、专项整治工作不落实的地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领导的责任。

  五、工作部署以及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4年7月20日前)为自查阶段。各县、区要根据全市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并结合今年以来自治区卫生厅下发的一系列加强血液管理、规范采供血工作的文件和本辖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本辖区内开展拉网式的自查自纠工作。对前一段时间以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和整改中发现问题比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要抓住重点进行补查。

  第二阶段(2004年7月至10月上旬)为整改阶段。2004年7月25日前,各县、区要将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南宁市卫生局,具体由医政科负责),同时各县区要将自查自纠工作中查摆出来的问题及时开展整改。市有关部门将分别派出督察组到各县、区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察。2004年8月至10月上旬,各县继续对自查自纠工作中查摆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根据自治区、南宁市有关部门派出的督察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整改,要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并付诸实施,建立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促使血液监管工作更加高效、安全。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还将根据检查整改情况再派出督察组,对重点对象、重点地区以及整改不彻底的单位进行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该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细、抓牢。

  (二)分工协作,明确责任。在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与配合,及时相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有关各方互相联动,适时调整完善工作部署和安排,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突出重点,狠抓严打。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排查的基础上,明确重点工作地区和对象,联合有关部门集中整治,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并彻底整改。同时还要抓好日常检查,将日常检查工作与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逐步形成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四)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全社会对采供血各个环节的监督力度。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组织采供血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有关血液管理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同时,充分利用社会的各种大众传媒,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广大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和抵御、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同时,还要对非法采供血行为和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形成高压严打的社会氛围。在加强舆论宣传的同时,探索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认真处理社会和群众的各种举报投诉,充分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专项整治工作

  (五)建立整治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各县、区要在每月的13日和28日前向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每半个月的工作进展情况,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全市的情况后报告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