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监察局、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04]14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一次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主要目的

  通过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活动,防止我市乱采滥挖现象死灰复燃,坚决遏制非法开采上升的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矿区的生态环境,维护矿业秩序稳定和合法矿山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确保国家矿产资源得到科学、有序开发、实现矿业开发、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专项行动的主要措施

  (一)对非法矿点进行彻底清理,并依法取缔和关闭,坚决做到“三不留,一毁闭”,即对非法矿点不留地面建筑物、不留生产生活设备设施、不留看守人员,对非法矿点进行毁灭性炸封。同时,对非法矿点的土地使用证要依法收缴、注销。

  (二)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各县、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每个矿山进行登记造册,逐一排查,逐一认定。对发现的无证私开、边办前置手续边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的矿产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非法采矿采矿工具、设备和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矿产品流通领域的管理,依法没收非法开采的矿石,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收取税费的方式使非法开采行为变相合法化。擅自收购非法开采的矿产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面清理和规范选矿生产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洗、选盗采及非法采矿的矿石选矿厂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五)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氰化钠及其它危险化学品以及用电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非法采矿、选矿提供以上物品和用电,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监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严惩各种涉矿违法犯罪分子。各县、区要集中力量侦破那些屡禁不止,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矿案件,并在重点矿区举行公判大会,公开处理一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和教育广大群众的作用。

  (七)加强对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各级监察机关对发现非法采矿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与违法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非法开采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集中行动。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要制定出整治工作方案,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好打击非法开采专项行动,务求实效。

  (二)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各级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环保、安监等职能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密切协作,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采取有力的措施,对辖区内的非法勘探、非法采矿行为进行打击,不能敷衍了事走过场。

  (三)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从重从快查处非法采矿案件。要坚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37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采矿活动进行严肃查处,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追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建立、完善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非法采矿现象的产生。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环保、安全监督等部门要建立、完善检查、巡查和举报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并形成合力。

  (五)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各县、区在开展活动期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大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大造声势,扩大影响面。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从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并要在2004年7月20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对各县、区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察。

  二00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