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三项制度已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东莞市建设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规定

  2.东莞市建设局政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投诉受理回复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3.东莞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东莞市建设局
二○○四年七月六日

  附件一:

东莞市建设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程序,保证我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条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填写受理许可的书面凭证,加盖市建设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通知申请人。因申请人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通知书上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申请事项属于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市建设局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市建设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条 市建设局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完毕行政许可事项,应由办事大厅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必须由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统一办理,严禁市建设局机关及工作人员不通过办事大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二:东莞市建设局政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投诉受理回复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政务公开制

  政务公开的原则是,凡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都要逐步向社会公开。

  (一)公开机关服务项目、工作职能、办事流程、服务承诺、工作纪律、工作责任、行政事业收费、建设项目招标及工程建设、办事应提供资料、招考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例等信息,并将热线监督、投诉渠道向公众公布。

  (二)公开民主评议、评先表模、人事变动、年度责任制和各项任务考核情况等,并设立意见反馈电子邮箱,完善意见收集制度。

  (三)在每个工作人员的办公桌上摆放贴有照片的岗位牌,并将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分工、公号等资料公开。

  (四)展示机关科室分布图,在每个科室门口设立醒目的科室名称标志。

  二、首问责任制

  前来办事者到办事窗口询问或办理相关业务时,第一个接触到的办事窗口或相关业务科室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职责要求,对来人来电办理的事项跟踪服务。出现问题,依据相关程序追究办事人员责任。

  受理时应做好来人(来电人)姓名、办理事项、联系电话、其他有关要求等的登记,印制包括办事人员姓名、工作电话、承诺时间等内容的承诺通知单,在收齐办事资料的同时,交付给前来办事的群众。

  三、一次性告知制

  办事窗口或相关业务科室的承办人,要向前来办理或来电咨询相关业务者一次性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应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名称。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在承诺服务时限内一次性办妥;对报送材料不周全或手续不齐备,当次不能办妥的,承办人员应将需补办的内容一次性、全面清楚地告知办事者,使其第二次来时能给予办理。除审核期间发生政策变化或其它原因外,不能让办事者走第三次。

  四、限时办结制

  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所有现行的行政审批、核准事项和群众投诉事项规定办结时限,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在规定时限内,给当事人回复办理结果。

  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动等特殊原因,承办的事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人必须向当事人耐心作出解释,取得当事人的谅解;同时,要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重新向当事人明确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不得拖延不办。

  五、投诉受理回复制

  (一)成立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市建设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由局办公室、人事科和法规科有关人员组成,设立在局办公室,开通专门投诉热线2209188,并在"东莞建设"网页上开通专门的投诉信箱jsjts@dg.gov.cn.

  (二)对涉及机关效能的投诉,群众可直接到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如果群众向机关投诉中心的投诉得不到及时的答复或者认为答复不合理的,可以向局长投诉,甚至可以直接到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三)设立局长电子信箱jsjld@dg.gov.cn,收集群众意见。

  (四)根据市统一行动部署,健全局长接访、约访机制。

  (五)对于群众的有效投诉,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必须备案,并视情况尽快进行处理,及时回复投诉人。对于政策明确规定,可以直接答复的,应在当天答复,做到简单事项当天办结;对于一般性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投诉,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情况复杂、牵涉面广的重大投诉,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在办理期间,要向投诉人说明情况,请其耐心等待,办理完毕时及时答复投诉人。

  六、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投诉受理回复制等政风建设、行政效能制度,受到有效投诉(指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履行职责中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受到投诉,经有关机构调查情况属实的)或被检查发现1次的,给予诫勉教育。诫勉教育材料存入单位人事工作档案。

  (二)局机关工作人员1年内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1次、予以1次诫勉教育的,扣发1个月以上奖金、补贴,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取消"评先"、"评优"、受奖等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有关辞退规定条件的,给予辞退处理。

  1年内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2次、予以2次诫勉教育的,扣发1个季度以上奖金、补贴,当年年终考核予以不称职评定,并调整其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有关辞退规定条件的,给予辞退处理。

  1年内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3次、予以3次诫勉教育仍无转变的,或连续2年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4次、予以4次诫勉教育仍无转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以上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构成违纪的,并由监察部门追究其政纪责任。

  (三)机关内设科室1年内被诫勉教育1人次以上的,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被诫勉教育3人次以上的,科室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扣发1个季度以上奖金、补贴,并在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应参照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群众的有效投诉,对我局当事人作出诫勉教育处理。

  (六)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责任追究的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或市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附件三:东莞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东莞市建设局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建设局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市建设局在办事大厅及东莞建设网站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业务科室、办事大厅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条 市建设局在东莞建设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免费下载服务。

  第五条 市建设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属于本局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建设局不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六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建设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七条 市建设局将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市建设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市建设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市建设局将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东莞市建设局印章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条 市建设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将在市建设局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市建设局将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意见,制作《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二条 市建设局将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建设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消、注销行政许可,制作《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制作《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一)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五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市建设局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各类文书,应当执行《建设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由市建设局统一编号,并加盖市建设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东莞市建设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

  目录

  一、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二、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三、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四、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五、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六、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七、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五十条)

  八、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五十条)

  九、撤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十、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七十条)

  十一、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