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为加大目标管理工作力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保证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各项目标和上级交办任务的圆满完成,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各 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经济工作为重点,加大主要经济指标的考核力度;

  (二)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加大日常考核的管理力度;

  (三)突出主要目标增量增幅的考核;

  (四)显性业绩与隐形业绩相结合,注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考核的范围和内容

  凡与市政府签订年度责任目标的单位,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驻市有 关单位均属考核对象。

  (一)责任目标

  责任目标包括年初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目标的所有内容,以及市政府当年追加的有关目标 任务。

  责任目标签订后,无特殊情况不予变更;因客观情况及国家政策变化因素等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有时限要求的应在时限截至日前) 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自行变更或未及时报告的不予认可。

  (二)上级交办任务

  上级交办任务包括市委常委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委、市政府及两办文件、 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事项通知单,市政府 一周工作预安排中要求完成的工作,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创造性工作业绩

  创造性工作业绩指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尤其是招商引资、引进项目 、争取上级支持资金、融资、充分运用上级 优惠政策、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四)工作差错

  工作差错包括重大工作差错和一般工作差错。

  重大工作差错包括:某项工作在全省排序后3名或被省厅通报批评、电视电话会议批评及 其他方式被省以上(含省级)领导批评;市 政府交办事项,以种种借口推诿扯皮拒不办理;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被市领导批评或四大班子 通报批评的;对我市形象和招商引资、项目 建设等全市重点工作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被省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基本属实 ;目标协管单位不上报协管情况或上报虚 假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来人接待上访群众,催促不到;大规模(50人以上)群众上 访,在市政府门前滞留超过1个小时,通知有关单位一把手不到;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召开各类重要会议无故不到;自行 变更市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内容并造成一定 后果的。

  一般工作差错包括:市政府要求上报的材料不能按时上报或上报材料不真实、数据不准 确;上报市政府的文件不按公文格式、规定程序报送或被市领导批示退回重报;目标协管单位上报情况不实或不及时;市政府召开的各类重 要会议,参会单位不按要求参会或中途退场 ;对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不按期办理或办理质量不高退回重办;市政府办公室 检查各单位值班情况时,发现脱岗、漏岗被通报批评;市政府办公室电话通知有关单位来人接待上访群众,有关单位不按要求或规定时间 到达(市区内20分钟,市区以外1个小时 );自行变更市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内容的(未造成后果)。

  三、分值设定

  目标分值设定为90分;不易量化的公共目标不设分值,一票否决的目标不设分值,谋划项 目和力争的目标内容一般不设分值,作为 当年考察目标内容。具体每项目标的分值由考评办在考核前根据目标的权重和项目多少、工 作量大小、难易程度进行设定。

  (一)责任目标计分标准

  责任目标实行计分制。

  完成目标得基本分;未完成的目标,扣除该项目标基本分;对完成情况无据可查的目标按 未完成对待;有时间要求的目标未按时间进 度完成的(未造成后果的)扣除该目标基本分的30%;造成后果或造成社会影响的不得分;后果 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按照工作差错扣 分。

  目标的增幅考核:在完成当年目标的基础上,以当年目标实际增长幅度,对应上年实际增 长幅度计算,每超出上年部分3个百分点,加该项目标基本分的20%;主要目标加分最高限为该项目标分值的40%(主要目标指市委市政府 经济工作意见、政府工作报告、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列入的主要内容);承担省定目标的内容加分最高限为该项目标分值的100% .

  目标的增量考核。县(市)区主要责任目标的增量排序,第1名加1分,以后依次递减0.1分,后3名的不得分。

  无法同比考核增量增幅的,完成目标任务的计基本分,成绩特别突出的可酌情加分。

  非量化目标完成的只计基本分,没有完成或出现问题的扣除该项目标基本分。

  部门承担的全局性发展目标:完成的计基本分,成绩特别突出的按该项基本分的50%加分 .

  (二)上级交办任务计分标准

  上级交办任务实行扣分制,累计扣分不封顶。

  责任单位每项任务未按时完成或完成情况不被领导认可的扣2分,配合单位扣1分;交办任 务返回重办仍未按时完成或不被领导认可 的加倍扣分。

  (三)创造性业绩计分标准

  创造性业绩实行加分制,累计加分不封顶。

  1.工作得到国务院、部委及省或领导肯定,部省级 每次加3分、国家级每次加5分;工作经验同时得到推广的,部省级每次加6分、国家级每次加1 0分。

  2.工作突出被省厅、市级或领导肯定的每次加1分,工作经验同时得到推广的每次加2分 .

  3.争取国家、省级各类支持资金,资金数额较大(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成绩特 别突出的按比例加分(按照我市实际情况 应该争取的部分和超过全省平均数的超出部分)。

  4.金融部门积极运用国家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新增中长期贷款1亿元加1分(在完成当 年目标的基础上),加分不设上限。

  其他部门运用国家优惠政策或运用职能,对我市经济起到较大促进作用的,比照上述加分 .

  5.积极招商引资、努力引进符合我市投资政策的项目,县(市)区超出目标部分每增加300 0万元加1分;市直综合委局(主要 引资单位)超出目标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其它单位每引资500万元加1分(引进资金以实 际到帐、引进项目以落地为准) ;加分不设上限。

  6.运用优惠政策强抓发展机遇方面取得明显效益且在全省处于前列、社会承诺重大创建 等主要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视成效加3- 5分。

  责任单位在制定本单位年度目标体系时,未按市政府要求的目标体系框架制定本单位自 认目标体系的,扣除该项基本分;基本框架缺 少必要分项的,视情况扣分。

  被各类新闻媒体报道或被研究机构推介的,一般不予加分;如影响特别巨大、对我市经济 发展和树立形象起到了重大作用的,经考评 办集体研究可参照上述标准适当、从严加分,但加分最高限为上述加分比例的50%.

  (四)工作差错计分标准

  工作差错实行倒扣分。

  一般工作差错每次扣2分,重大工作差错每次扣5分。累计扣分不封顶。

  凡赴京、省、市集体上访的,每发生一批次分别扣除10分、5分、2分。

  四、考核依据

  (一)量化目标,以统计部门或目标协管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

  (二)非量化目标,由协管单位提供依据,经考评办核实后认定。协管单位没有提供依据的 ,由责任单位提供从目标制定到完成的各 个环节的依据;非量化目标一般要落实到最基层(如精神文明目标要落实到社区基层和单位科 室、班组等)。

  (三)对重大目标和有时限要求的目标,市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人员单独进行考核,考核结 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价依据。

  (四)创造性工作业绩,以有关资料为准。

  (五)工作差错和上级交办任务完成情况,以市委、市政府两办日常记录的台帐为依据。

  五、考核程序

  (一)日常考核

  各责任单位在完成主要目标或重要阶段性目标时,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目标办,目标办将根 据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记入目标管理台帐。

  (二)定期考核

  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责任单位对所涉及到的各项目标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市政府写 出执行情况报告;协管单位于每季度结束 后15日内向市政府报告协管权限内全市各单位的分别情况、市本级和全市总体情况。市政府 将依据年度责任目标对各单位进行阶段性目 标考核,对完成好的给予表扬,完成进度慢或完成质量不好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综合评定

  年度结束后,各责任单位向市政府写出《年度责任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市政府组织考评 组进行复查核实。总体目标完成度低于70 %的责任单位为目标未完成单位。责任目标结合当年上级交办任务、创造性业绩、工作差错 等情况,进行综合排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 审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目标考核时统计上报的数字不真实、不准确、 不可靠,故意虚报数字或瞒报情况的;年度 内被市四大班子通报批评或警示3次(含3次)以上的;计划生育指标未完成;消防、安全生产出 现重大事故(市直单位发生一般事故) ;区域、系统内社会不稳定,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被一票否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重大案件 或发生多起案件(根据单位人数多少由纪检 监察部门年底认定并提供依据)、情节严重以上过错受到黄牌警告的;年度工作中出现其它重 大失误。

  六、奖励与惩处

  (一)县(市)区部分

  承担省政府下达我市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省定目标有一项未完成或其他目标有3项(含3 项)以上未完成的,不得进入评优序列; 省定目标有3项未完成或其他目标有5项(含5项)以上未完成的,不得进入评先序列。主要经济 指标平均增幅低于5%,不得进入评先 序列。

  1.综合评定排序前3名为目标管理优胜单位,4-6名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未完成目标单位 和综合评定最后1名的为后进单位; 其余单位为目标管理完成单位。

  2.综合评定为优胜单位的,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优胜单位”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 奖励(10万元),对责任人荣记三等功 一次;连续3年获得优胜单位荣誉称号的,其领导班子成员各记三等功一次。

  3.综合评定为先进单位的,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先进单 位”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7万元)。

  4.重点工作单项奖。年度重点工作或重点项目成绩特别突出的,市政府授予重点工作先 进单位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1 万元);根据考核当年的实际情况,设重点工作单项奖1-2名。

  5.未完成目标的单位和综合评定为最后1名的单位,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未 完成目标的单位和综合评定为最后1名的 单位,建议市委对其主要领导的工作予以调整。

  (二)市直单位

  市直目标责任单位,有一项目标未完成的,不得进入评优评先序列;主要责任目标和职能 责任目标平均增幅低于5%,不得进入评先 序列;未承担上级交办任务的单位,目标完成度在100%、创造性业绩计分须在前10名的方可进 入评优评先序列。

  1.综合评定排序前10名为目标管理优胜单位,11-30名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未完成目标 的单位和综合评定后5名的为后进 单位;其余为目标管理完成单位。

  2.综合评定为优胜单位的,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优胜单位”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 奖励(人均300元),对责任人荣记三 等功一次,年度班子成员及其干部职工考核时,干部职工可在10%优秀比例的基点上提高2个百 分点;连续3年获得优胜单位的,其领 导班子成员各记三等功一次。

  3.综合评定为先进单位的,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人均20 0元),年度班子成员及其干部职工考核时,干部职工可在10%优秀比例的基点上提高1个百分点 .

  4.综合评定为完成目标单位的,年度班子成员及其干部职工考核时,可按10%的比例评定 优秀格次。

  5.重点工作单项奖。承担的年度重点工作或重点项目,成绩特别突出,市政府授予重点工 作单项奖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人均100元),根据考核当年实际情况,设重点工作单项奖4-6名。

  6.综合评定为后3名和未完成目标的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年度班子成员及其干部 职工考核时,取消领导班子成员的评优资 格,干部职工评定优秀比例不得突破8%;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的单位和综合评定为后3名的单 位,年度班子成员及其干部职工考核时,取消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干部职工的评优格次,同时建议市委对其主要领导的工作予以调整。

  7.市直及驻市责任单位被评为优胜单位和先进单位的,物质奖励标准视当年财力和有关 政策情况确定。市直单位奖励资金由市财政 支付,驻市单位奖励资金由本单位自筹。

  七、附则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在适用本规定发生重复计分时,应就同一事实只记一次奖惩,不重复计算。

  本办法从本年度起执行,原《新乡市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新政[2002]59号) 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