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ΟΟ四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为了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通知精神,从今年5月至10月,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4.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5.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7.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8.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9.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10.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纳入专项治理内容。

  三、工作措施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综合治理、督查验收4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时间为6月15日至30日)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梧政办发[2003]125号文件成立的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机构及成员,作为这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由黎总海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组 长:陈立清  副市长

  谢迺堂  副市长

  副组长:罗绍杰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李力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主任

  何际珊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 国  市公安局局长

  李伟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张穆良  市监察局局长

  黄桐荣  市总工会主席

  梁毅生  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何炎明  市教育局局长

  杨 帆  市文化局局长

  卢俊民  市卫生局局长

  彭伟昌  市民政局局长

  马国枢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周广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何予生  市旅游局副局长

  黎总海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行业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二)自查整改(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组织召开本地区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广泛的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推动单位对照专项治理的重点,组织开展自查整改,并将自查整改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当地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综合治理(时间为7月21日至9月30日)

  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大力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首先,要认真排查和梳理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有主管部门的专项治理对象,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逐一进行梳理检查;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由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检查组负责检查,原则上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来分工。梳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情况要逐一登记造册,报送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况要报送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其次,要针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整治方案和防范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责任人,明确整改措施和期限,认真督促落实;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第三,各县(市)、城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积极消除本地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各类消防队伍的建设,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四)督查验收(时间为10月1日至31日)

  各地、各部门要组成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组,对本地区、本部门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进行验收检查,对纳入专项治理的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所有登记在案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验收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将验收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的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要汇总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作为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克服松懈和麻痹思想,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确保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主体意识,落实安全责任

  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推动贯彻落实《消防法》、《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若干意见》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指导和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有关单位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三)实施部门联动,形成治理合力

  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参谋作用,加强对当地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畅通信息,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以这次专项治理为契机,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大力整治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四)加强舆论监督,营造治理氛围

  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专项治理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教育进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购物、住宿、餐饮和娱乐的群众,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方法;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哪些是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哪些是严禁的行为、哪些是应尽的消防安全义务,做到遵纪守法,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公共安全利益的一件实事来办,切实抓紧、抓好,并形成制度。

  (五)坚持依法办事,严惩违纪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期间和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将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于7月8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和10月24日前将全面工作情况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消防支队)。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随时向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3885339.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为3885353.

  附件:人员密集场所重大火灾隐患备案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