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57号)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原由财政部门承担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改由地方税务机关承担。为切实做好"两税"移交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两税"移交工作的领导。

"两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是省委、省政府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进一步理顺地方税收征管体制、加大依法治税力度和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两税"移交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移交工作在2004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束。

二、精心准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两税"移交工作。

税收政策和征管资料是地方税务部门做好明年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和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安排所属农税征管机关做好"两税"移交准备工作,一是要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两税"税收政策、征管办法和控管措施,保证税收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二是要尽快搜集整理本辖区税源情况、征管台帐、清册、减免税审批资料、欠税清缴等税收征管资料,在2004年12月10日前初步移交,12月31日前全部移交完毕,保证征管工作及时到位。

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与财政部门联系,熟悉农税机关的征管经验、征管办法和控管措施,接洽移交事宜。同时,主动与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联系,掌握税源状况和税收控管情况,制定出既有利于征收管理,又方便纳税人的切实可行的征管办法和信息共享制度,切实做好"两税"控管工作。

三、明确职责,协调配合,认真做好"两税"控管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要继续支持地税部门做好税源控管工作。城区和县市要在土地、房产交易大厅(中心)内为地税部门设置申报纳税窗口,并按照"先税后证"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服务。在没有设立交易大厅(中心)的地方,有关部门要制定"两税"联合控管办法,及时传递交易信息资料。对未出具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不得发给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对未按"先税后证"等文件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以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