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5]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公布日期:2004-11-24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粤地税函[2004]67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11-2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5]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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