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外地政府部门、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莞办事机构备案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外地企业驻莞办事机构由工商部门依法管理。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外地政府部门、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莞办事机构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外地政府部门、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莞办事机构的协调备案工作,参照《东莞市外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外地政府部门、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莞办事机构属派出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只能从事业务联系、协调、咨询等无偿服务,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东莞市经济协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外地政府部门、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莞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莞办事机构”)的协调、备案部门。

  第四条 外地政府部门、非经营性事业单位在莞设立办事机构要向服务中心提交设立函等材料,实行备案登记。

  (一)提交设立函。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说明设立驻莞办事机构的目的、工作范围、工作任务和办公地址,并承诺办事机构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由设立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二)提交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证明。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并说明任职年限。

  (三)提交派出地的有关资料。

  1、设立驻莞政府部门办事机构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原件);

  2、设立驻莞非经营性事业单位办事机构除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原件外,还须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四)提交在莞固定办公场所的有效证明(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租赁合同)。

  第五条 有关材料齐全后,由服务中心在15 个工作日内发给相关的备案证,并凭服务中心的备案证明到市公安局、银行、税务部门办理公章、开户及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登记等手续。驻莞办事机构所有工作人员的资料都要在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条 服务中心与市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我市对驻莞办事机构的协调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服务中心是驻莞办事机构的协调、备案部门,负责掌握外地政府部门、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莞办事机构的基本动态,并及时与市有关部门沟通;市有关职能部门是驻莞办事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此类驻莞办事机构业务的规范开展。驻莞办事机构所在地要承担起属地管理职责。

  第七条 驻莞办事机构备案后,在工作业务开展过程中须接受我市职能部门的指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管理规定。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服务中心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查处,并取消其办事机构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经济协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