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培训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和作业技能,维护供用电安全,确保全市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用电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符合要求的进网作业电工。

  第三条 市经贸委负责全市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进网作业的电工,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省经贸委统一监制,市经贸委负责签发。原电力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全部收回,重新换发新证。申请进网作业的电工,可到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申请报名。

  第二章 培训

  第四条 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五条 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六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应经市经贸委审核认可。

  第七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2、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3、有经市经贸委认可的教员。

  第八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或电业作业技能;

  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九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条 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教学培训费应单独建帐,用于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市经贸委统一组织编制或指定。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市经贸委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考核的科目为: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和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十四条 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须经市经贸委认可,每种科目的主考人员一般不少于二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 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市经贸委核准认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六条 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市经贸委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市经贸委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八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1、作业期间作业行为;

  2、电业作业规定熟悉程度;

  3、新技术、新规章的学习及掌握情况;

  4、身体健康状况。

  第十九条 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1、作业行为;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

  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应对进网作业电工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电业作业规定进行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电力主管部门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三条 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不符的,监察人员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中止供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由市经贸委、市供电公司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烟台市经贸委
  烟台市供电公司
  200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