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268号)重新转发给你们(原东地税发[2003]180号文因省局发文重号作废),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六日
公布日期:2004-11-18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粤地税函[2004]33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11-1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268号)重新转发给你们(原东地税发[2003]180号文因省局发文重号作废),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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