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七台河市全部免征农业税后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试行)》、《关于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乡用县(区)监管’的意见》、《七台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七台河市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七台河市村级组织岗位设置和人员补贴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意见》、《七台河市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七台河市村级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七台河市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七台河市全部免征农业税后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全部免征农业税后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省农改办[2004]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乡(镇)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基本原则: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积极化解各种矛盾,勇于探索,大胆创新。

    二是要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改革方向,精简机构,裁减冗员,提高工作效率,从根本上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

    三是要理顺关系。进一步明确县(区)与乡(镇)事权划分,做到权责一致;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分清政府与事业单位的职责分工。

    四是要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逐步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  二、主要职能乡(镇)政府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重点是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特别是适应为“三农”服务、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职能。乡(镇)政府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形势要求,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组织农民进行科学化、现代化的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组织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就业;负责农村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负责为农村、农业、农民服务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和集体公益事业。

    三、机构设置

    (一)党政机构各乡(镇)均设置2个综合性的办公室:

    1、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群团工作,兼管人大事务。

    2、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方面的有关工作。

    (二)事业机构乡(镇)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一律收归乡(镇)政府。乡(镇)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事业性综合服务中心,具体设置由县(区)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最多不能超过3个(含单独设立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可以分设,人口少、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不重的乡镇也可以合并,实行资源共享,具体设置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勃利县所属各乡(镇):原文化广播服务中心中从事广播工作的人员归口划拨县广播电视事业局管理,设立乡(镇)广播站,作为县广播电视事业局的直属机构,实行归口管理;原文化广播服务中心中从事文化工作的人员并入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其职能随之划转。乡(镇)卫生院的事权、人权和财权统一上收到县卫生局管理,原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整建制并入乡(镇)卫生院,业务上接受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的指导。农村义务教育由县政府举办和管理,撤销乡(镇)教育办,其职能划归乡(镇)中心学校,全面落实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合并、归并机构的人员、编制一律实行先精简后合并的原则。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机构改革方案,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派出机构原各乡(镇)财税办公室精简后与县(区)农业税征收管理机构合并,设立乡镇财政所,为县(区)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负责编制所在乡(镇)财政预决算;负责乡(镇)和村级预算内外资金管理;负责各项农民补贴和五保户供养等社会保障资金的核定、兑付;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烟叶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负责监督政府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

    县(区)职能部门派驻乡(镇)的公安派出所、法庭、检察室、司法所、工商行政管理所、环保所、质量技术监督所、乡镇财政所、税务所等派出机构实行派出部门和乡(镇)双重管理,以派出部门为主。派出机构的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领导干部由派出部门提名,征求乡(镇)党委意见,按干部管理规定任免。经费由派出部门核拨。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乡(镇)机关行政编制在今年上半年精简15%的基础上再精简10%,工勤人员事业编制按12%的比例重新核定;乡(镇)事业编制精简30%以上。坚决清退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其他各类临时人员。乡(镇)行政、事业编制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精简,精简的编制由省收回。

    全市乡(镇)行政编制由478名减到431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重新核定为52名,为便于管理和人员流动,只定岗位,人员实行聘用制。财政部门按实际核定的工勤人员事业编制数核拨经费。乡(镇)事业编制由666名减到465名。

    乡(镇)党政领导职数按5职配备:

    乡(镇)党委书记1职,党委副书记2职(其中一人与乡(镇)长交叉任职);副乡(镇)长2职。

    人大副主席、纪检书记、武装部长由党政领导兼任。省里选调到乡(镇)挂职的大学生不占职数,但正式任职的应占职数。

    要严格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由省一级实行总量管理。今后5年内,乡(镇)不再增加机构和人员。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要按编制定人员、按编内实有人员发工资、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凡超编配备人员和领导职数的,人事部门不予核拨经费,组织部门不予承认和备案。上级各部门不得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乡(镇)编制管理工作要列入对县(区)级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严肃处理。

    五、人员竞争(聘)上岗和分流工作在机构改革中,要打破部门隶属关系,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要严格按照新核定的编制数分流超编人员,未超编单位不得再分流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人员不能直接进入机关工作。乡(镇)党政机构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含教育)改革分流人员可通过提前退休、提前离岗休养、学习培训、下派任职、领办参办企业、自谋发展等途径妥善安置。提前退休的享受原职级退休工资待遇,提前离岗休养的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也可以用一次性补偿方式予以安置;学习培训人员,保留基本工资,公费安排学习培训,职位出现空缺时,允许参加竞聘,同等条件优先聘用;下派公职人员担任村干部的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领办参办企业人员,取消原行政工资,享受企业工资待遇,其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自谋发展人员和其他分流人员,三年内带薪分流,三年后停薪脱钩,有关部门要在税收、贷款发放、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分流政策仍按《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地)县(市)乡(镇)党政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及人员分流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办发〔2001〕7号)执行。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竞聘上岗和人员分流实施方案,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实施。对分流任务较重的乡(镇),符合退职条件的分流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按人事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可办理退职手续。

    六、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要求)

    第一步,准备阶段(7月初至8月末)。主要是调查摸底、宣传动员工作。要求:基本情况翔实准确,思想动员落实到人。

    第二步,方案制定阶段(9月初至9月15日)。制定《乡(镇)机构改革方案》、《乡(镇)机关人员竞争上岗和分流实施办法》、《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实施方案》,报市编委办和市人事局批准。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机构改革和编制精简任务。

    第三步,组织实施阶段(9月16日至10月末)。各方案批复后,各县(区)全面实施机构改革和人员竞争(聘)上岗工作。人员竞争(聘)工作要引入公开竞争机制,对每个职位人选的确定都应采取考试、考核或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并实行“公示制”。人员分流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提前退休后的工资和离岗休养后的有关待遇,各县(区)可根据本地的财力情况确定,但不能超过省定标准。要求:将各项方案落到实处,妥善安置富余人员,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第四步,自检自查和完善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1月末)。各县(区)要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求:以县(区)为单位,认真对照各《方案》,全面检查改革和精简任务的完成情况和人员分流安置情况,并形成《验收申请》报市编办和市人事局。

    第五步,全面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末)。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要对全市乡(镇)的改革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迎接省编委办的检查。

    七、组织领导各县(区)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将乡(镇)机构改革纳入工作日程,成立专门办事机构,确保机构改革各项任务的如期完成。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各县(区)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深入实际,加强沟通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注意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关于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乡用县(区)监管”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切实保障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已取得的成果,现提出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乡用县(区)监管”的意见。

    一、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的必要性乡镇财政建立以来,对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全市财政事业的发展壮大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目前乡镇经济基础薄弱,财政供养人口失控,债务负担过重,财政收支失衡,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日显突出。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严重短缺,城乡发展差别很大。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全部免征农业税后,乡镇财政的管理职能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的任务十分艰巨,建立和完善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制度的要求十分迫切,现行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合理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乡用县(区)监管”,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保护乡镇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减轻乡镇财政负担,防范和化解乡镇财政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运转和社会稳定,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照乡镇政府改革后的职能定位,合理调整县(区)、乡(镇)政府间财权和事权的划分,财权和事权要保持对应,需上级承担或委托下级承办的支出必须相应保障足额经费。

    2、坚持“三权”不变的原则。保持乡镇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乡镇政府仍实行一级预算,预算超收仍归乡镇使用,乡镇仍承担原有债权债务。

    3、坚持调动乡镇理财和推动经济发展积极性的原则。在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时,便于乡镇管理的收入应下放到乡镇,乡镇发展经济新增加的收入应全部留给乡镇。在支出管理上要调动乡镇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4、坚持保障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原则。统一县(区)、乡(镇)工资和津贴发放标准,分类核定乡镇公用经费定额,逐步实现规范化的转移支付,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

    5、坚持统筹安排区别对待的原则。在省统一构建“乡财乡用县(区)监管”的总体框架下,进一步完善县(区)各项配套措施。同时考虑县(区)、乡(镇)的实际情况和因素差异,对经济基础比较好、财力比较雄厚的乡(镇)放宽资金调度等自主权。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以“乡财乡用县(区)监管”为核心,实行“机构上划,预算代理,账户统设,资金统调,集中收付”的管理方式。

    1、机构上划。乡镇财政所作为县(区)财政局的派出机构,人、财、物由县(区)财政局垂直管理。具体职能:承担所在乡镇财政预决算和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乡镇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乡镇政府预算单位财务核算和监督;负责各项农民补贴的核定兑付;负责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负责村级资金的专户存储、核拨和监督管理;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特产税的征收管理等。

    2、预算代理。乡镇政府仍然负责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县(区)级财政部门要进行指导。其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编制的具体工作由乡镇财政所代理。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允许编制赤字预算。乡镇财政预算内外收支统一编入综合预算、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决算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同级人大审查和批准。预算超收必须按照“保工资、保重点、还陈欠”的顺序安排支出。

    3、账户统设。乡镇财政不设总预算会计,总预算会计的职能由县(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代理。撤销乡镇各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县(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在各乡镇金融机构统一开设县(区)财政专户乡镇分账户。分账户设“国库专户”、“预算外收入专户”、“工资专户”、“支出专户”四类。

    4、资金统调。按照资金调度权上移、既得财力不变的原则,县(区)对乡镇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将乡镇预算内外收入分别缴入“国库专户”和“预算外收入专户”,由县(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根据乡镇收入类别和科目,分别进行核算。同时由县(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根据乡镇年度预算按进度拨付乡镇支出资金。县(区)财政必须搞好资金调度,切实保障乡镇支出,可建立乡镇公用经费支出备用金制度,不得挤占乡镇资金用于县(区)级支出。

    5、集中收付。(1)乡镇工资性支出经县(区)财政局乡镇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县(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按月拨入“工资专户”,并委托银行统一发放;乡镇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由用款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领导签批后,报县(区)财政局乡镇管理机构审核,由县(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拨入“支出专户”,由乡镇按规定使用;乡镇政府采购支出要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统一由县(区)级集中采购部门办理,采购资金由县(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直接支付给供应商。(2)乡镇财政预算单位实行报账制,由乡镇财政所代行管理单位财务核算,并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监督。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审批仍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3)乡镇财政所对财政供给的“村干部补贴”和“农村五保户供养”等项资金实行集中支付。村级组织的其他收入统一纳入乡镇财政所开设的“村级集体收入专户”管理,由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理村级财务,进行集中核算。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按照规范化管理和让利于乡镇的原则,结合县(区)对乡(镇)招商引资分成奖励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区)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在统一县(区)、乡(镇)工资和津(补)贴发放标准,分类核定乡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乡镇新增收入保证全部留给乡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支基数,对收不抵支的乡镇,县(区)级财政要给予补齐。要确保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足额到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尽可能地增加乡镇可用财力,减轻乡镇财政负担,以保证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二)规范乡镇支出管理和民主理财。明确乡镇支出范围,开支标准,支出顺序和财务审批程序。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拨付支出,严格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小汽车购置费、电话费等弹性支出,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乡镇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进一步规范审批权限,年度支出预算必须先经理财小组集体审议通过,预算内支出由乡镇长一支笔审批,预算调整支出必须经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再由乡镇长签批。实行乡镇财务公开制度,预决算和执行情况要定期公示。

    (三)全面开展乡镇“五清”工作。在全市乡镇范围内开展清理银行账户、票据、财政供养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工作。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要坚决撤销,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收费票据要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各乡镇自行印制的票据一律作废并予以销毁;超编人员必须坚决清退,财政不得供给经费;认真进行清产核资,登记造册,防止乡镇资产流失;清理核实乡镇债权债务,严格控制新债,积极化解旧债,加大清欠力度。

    (四)建立和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完善对乡镇党政领导考核监督机制,把控制财政供养人口增长和化解乡村两级债务纳入乡镇党政领导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要加强乡镇财政的自身监督和审计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建立健全“乡财乡用县(区)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明财经纪律,违法乱纪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五)加强乡镇财政的自身建设。按照实行“乡财乡用县(区)监管”的需要,加快乡镇财政的自身建设。要加强微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的配备,积极推广应用网络技术及省拟开发的“乡财乡用县(区)监管”的核算管理软件以实现县(区)、乡(镇)联网,加强乡镇财政干部的培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县(区)、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乡财乡用县(区)监管”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及时研究解决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改革试点办法,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七台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确保我市免征农业税后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试行)》(黑农改办[2004]24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县(区)级政府举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

    1、全部免征农业税后,农村义务教育由县(区)政府举办和管理。

    2、县(区)政府的具体责任是: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统筹安排和管理义务教育经费,保证农村中小学经费需求;领导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开展对乡(镇)教育和农村中小学督导评估活动。

    3、乡(镇)政府的主要责任是:负责举办和管理乡村幼儿教育;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学校建设土地,积极办好农民夜校,乡村职业和成人教育,搞好农业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

    4、市级政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理顺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加强编制管理,深化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5、撤销乡(镇)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其职能划归乡(镇)中心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乡(镇)中学教育教学工作。乡(镇)初级中学直接隶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6、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办〈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核定中小学编制。县(区)级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从实际出发,重点保证农村中小学特别是边远山区、“微型”学校(教学点)编制的基本需要。

    7、各区(县)政府要按照《七台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全市中小学机构编制的通知》(七编发〔2003〕26号)核定的编制数,依据《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黑政办发〔2002〕69号),结合我市实际,为农村小学、初中按1:16的比例配备教职工,教学点按班级配备教职工。

    8、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县(区)应在教职工编制总数基础上增加5%的附加编制,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的需要。要认真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和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超编教职工分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中小学人员分流安排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28号)精神执行。

    9、按照《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长选拔聘任工作试行办法》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长竞争上岗和选拔任用机制,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落实校长负责制。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应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

    10、依据《黑龙江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聘用办法》,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全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农村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要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为依据,加强农村中小学职业道德建设,将教师职业修养和教学业绩作为教师聘任、职务评聘和工资待遇的重要条件。

    11、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分配奖励制度,实行向骨干教师、优秀教师倾斜的收入分配政策。坚持自主搞活,按劳取酬,效率优先的原则,将教师现行工资中的津贴部分由学校自主分配。学校要以教职工个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为依据,进行合理分配,市教育局在全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时出台《七台河市中小学校教职工津贴分配方案》。

    12、实行城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城镇教师到乡村任教的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要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发挥城市教育资源优势,加大农村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支教人员优惠待遇。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按规定兑现支教人员在下派期间浮动一级工资、专业技术人员晋职称时可不受指标限制和支教期间按出差补助等鼓励优惠政策。城镇中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职务,必须有到农村学校任教一年的经历。适当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

    13、各区要设立教师培训、教研、科研机构,负责本区内中小学教师培训和教研、科研工作,依托市成人教育学院建立市区教师教育平台。各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设人员编制,具体抓好本区内的教师培训和科研工作。勃利县要充分发挥教师进修学校培训校长、教师的功能,构建适合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和培养的新模式。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办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14、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实行以县(区)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的投入体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预算执行的超收部分要以一定比例用于教育。全部免征农业税后,县(区)政府对教育投入要依法保证“三个增长”。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教育投入不低于农业税免征前水平并逐步提高。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学校校舍的维护、改造和建设,以及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经费的投入。

    15、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区)财政统发制度,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做到城乡统一。

    16、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它属于公用性质方面的费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含杂费)初中每生每年354元,小学每生每年305元。除学杂费外,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预算时要足额予以保障。省拨公用经费(不含杂费)60%的转移支付资金,县(区)财政要如数按时拨给教育,不得截留和挪作它用,另外40%的公用经费,县(区)财政也要足额保证拨付到位。从2004年秋季开学始,全市实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县(区)财政对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预算内拨款,要按照省有关要求达到相应比例,特别是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比例。中小学公用经费尤其是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要实行公正、公开,不得抵顶教师工资,做到专款专用。学校杂费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平调、挪用等。审计、财政、教育督导等部门要定期审计和检查。

    17、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师生安全。县(区)政府应积极想方设法,增加中小学危房改造等项资金的投入,保证农村中小学县(区)级危房改造财政资金匹配到位,确保2005年基本消除现存的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并建立起长效稳定的投入保障和工作机制。县(区)政府要继续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增添教学设备,改善办学条件。

    18、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县级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和资产的管理。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农村中小学办学公用经费专户。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由县(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统一供给,及时足额拨付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专户。经费支出由中学和中心小学提出计划,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拨付到乡(镇)中学和中心学校。乡(镇)中心学校负责支出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经费结算。农村中小学的校舍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农村中学和中心学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9、要保证农村中小学校学生实践场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农村学校劳动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禁止乡村以各种理由收回农村学校的校田地,已经收回的要限期退还。暂时退还不了的,要由村将校田地承包费退给学校或采取其它方式退还,保证农村中小学生有稳定的劳动实习基地。

    20、农村中小学欠债,由县(区)政府组织清理核实,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纳入县(区)政府计划,逐步偿还。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到中小学校追索债务,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21、用足用好现已出台的省、市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政策,根据《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七政发〔2002〕22号)精神,县(区)政府要保证对信息技术教育、补助贫困学生助学匹配专项资金的贯彻落实,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稳定发展。

    22、本着“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不加重农民负担,学生不易辍学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认真调查研究,可以打破区、乡(镇)、村的界线,该撤并的撤并,该集中的集中,提高规模办学效益。网点布局调整中,小学低段1—3年级可以留在本村。调整撤并教学网点由县(区)政府提出计划,经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运作。

    布局调整后除村集体和农民个人投入外的资产,要继续用于教育,用来发展学前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布局调整后,要切实解决好学生住宿和通勤问题,防止因教学网点调整而造成学生辍学。

    23、积极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以县(区)政府为主体,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核心,加强新形势下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农村中学继续开展“绿色证书”教育,广泛渗透职教因素,为培养新型农民奠定基础;农村中小学校可实行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积极开展农村成人实用技术培训工作,使之成为农村文化、科技和教育基地。

    现有乡(镇)农民教育专职干部任综合中学农科教副校长,享受与校长同级副职待遇。根据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办发〔2001〕4号)和原国家教委颁发的《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规程》(教成[1995]11号)要求,民师编制按辖区人口万分之二配备。

    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督,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24、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区)政府应成立县(区)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县(区)政府举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做到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具体工作到位,确保免征农业税后农村教育的健康发展。

    25、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教育的督查督办,建立健全以落实“以县为主”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三保”目标、“控辍”和“两基”巩固提高、高中阶段入学率、发展职成教育等专项内容为重点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向市政府专题汇报一次落实情况。

    26、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督导评估力度,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实行年度评优、奖励制和“一票否决”制。

    27、实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积极完成农村教育工作任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各级政府和教育工作者,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拖欠教师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房改造出现质量问题,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招聘人员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七台河市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级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坚持“三个不变”的原则。即村级资金的权属不变,县(区)对村级附加及补助既得财力总量不变,村级财务审批权不变。

    第三条 村级资金属于全体村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挪用和占用。

    第四条 村级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实行“村财民理乡代管”制度。

    第五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三统一”,即村级资金管理统一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自行组织的收入统一纳入乡镇财政“村级集体收入专户”,村级资金的会计核算统一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理。

    第六条 村级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保障资产保值增值。应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5至7名村民代表组成,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选举产生。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参加民主理财小组。

    第二章 收支范围

    第七条 村级收入包括:

    (一)财政转移支付补助:

    (二)经营收入;

    (三)发包及上缴收入;

    (四)耕地占用补偿费;

    (五)资产变价收入;

    (六)国家专项投资;

    (七)扶贫救济款;

    (八)“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九)其他收入。

    第八条 村级支出包括:

    (一)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1、村干部固定补贴和误工补贴支出;

    2、五保户供养支出;

    3、村办公经费支出。

    (二)经营支出;

    (三)管理费;

    (四)福利费;

    (五)其他支出。

    第三章 管理职权

    第九条 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一)编制和汇总村级资金(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预决算;

    (二)负责村级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并代理会计核算;

    (三)组织村级收入入库并对村级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

    (四)组织督促村级债务的化解。

    第十条 乡镇财政所的职责:

    (一)编制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预决算;

    (二)开设和管理“村级集体收入专户”;

    (三)按规定支付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并监督其使用;

    (四)对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理的村级财会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审核财务收支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四章 预决算编制和预算调整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

    (一)由村委会在年初按照本村收支(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范围、标准编制综合收支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编制预算。

    (二)村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三)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对所属各村的预算进行汇总,编制村级预算,抄报乡镇财政所。

    (四)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财政预算由乡(镇)财政所编制。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对在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支出事项,由村委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执行。村级资金出现结余,必须用于偿还债务或结转到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决算。

    (一)决算草案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在每年度终了后编制,并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查和批准。

    (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对所属各村的决算进行汇总,编制村级决算,抄报乡镇财政所。

    (三)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财政决算由乡(镇)财政所编制。

    第五章 资金收付和核算

    第十五条 账户设置。取消各村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由乡镇财政所统一在金融机构开设“村级集体收入专户”,用于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不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缴纳,以村为单位分户记账。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对村级收入进行监缴。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在金融机构开设“村级支出专户”,以村为单位分户分类核算。

    第十六条 收入管理。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全部缴入“村级集体收入专户”,一次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即时缴入“村级集体收入专户”,1000元以下的零星收入可在一周内集中会缴,并开具统一的票据。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要对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和监控,财产变价收入要组织评估再予确认,发包收入要以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签证的承包合同为依据确认。

    第十七条 支出管理。

    (一)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村干部固定补贴和误工补贴、五保户供养资金,分别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和民政部门审核后由乡镇财政所按季(五保户供养资金可按月)集中支付,可通过金融机构统一发放到个人;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村办公经费,由乡镇财政所拨付到“村级支出专户”,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对各村进行管理、监督及核算。

    (二)“村级集体收入专户”的支出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收入情况提出用款计划,经村领导签批后,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并开具拨款通知书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在接到拨款通知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村级支出专户”,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监督各村按规定用途使用。“村级集体收入专户”的资金只能拨付到“村级支出专户”,不得直接经办支出。

    (三)村级集体收入比年初计划超收部分安排的支出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同意方可办理。

    (四)乡镇财政所必须搞好资金调度,不得挤占村级资金用于乡级支出,也不得在各村之间平调资金。为切实保障村级支出,可建立村级支出备用金制度,村备用金限额可视各村规模大小分别确定,主要用于差旅费、办公电话费、购置零星办公用品等支出,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村级支出专户”的支付,实行“乡村两级印鉴”制度,必须同有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和村印鉴方可办理现金支出和银行转账业务。村级支出凭证必须有村委会主任审批章、村民主理财小组监督章、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章三章会鉴方可进行账务处理,村级资金审批权限由各地视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财务核算。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对会计账簿实施建账监管。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核算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账簿管理、现金管理、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明确责任到人,实行月报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规范化操作;村助理会计负责登记本村内部往来账,村级现金收入上缴,现金支取和管理,票据领用和管理,定期对账,发生经济业务前后的报审等,协助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管理本村财务。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公示制度。主要内容:

    (一)村级资金预决算;

    (二)各项收入与支出执行情况;

    (三)集体资产的承包、发包与租赁;

    (四)村级债权债务;

    (五)筹资筹劳的用途和使用情况;

    (六)收益分配情况;

    (七)代收代缴费用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经济事项。

    第二十一条 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会计核算人员必须持证(法定资格证)上岗,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抵制侵犯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合法权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村委会不得隐瞒收入、截留坐支收入或虚列支出,严禁资金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严禁擅自变卖村级集体财产,严禁自制和在市场上购买票据。

    第二十三条 村干部要实行离任审计制。村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履行民主监督的义务。各级财政、农业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村级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违法乱纪行为要按照有关条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村级组织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要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和农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台河市村级组织岗位设置和人员补贴的意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免征农业税试点县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村级组织岗位设置和人员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村级组织岗位的设置

    1、村级组织包括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村民组织、农村基层群团组织等,是农村最基层的一级组织。

    2、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7人组成,具体职数按以下标准设置:1500人以下并且有3个以下自然屯的,设3人;1500人至3000人或者有4—5个自然屯的,可以设5人,3000人以上或者有6个以上自然屯的,可以设7人。村党组织、村妇代会、团支部、民兵连等组织的岗位,按有关法规、条例设置。人口多、居住分散的村,设立若干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可以设立1个村民小组组长。

    3、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妇代会、团支部、民兵连等村级组织组成人员的产生,按有关规定、法规、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村助理会计、文书、妇代会主任、计划生育报务员、民兵连长、治保主任等应由具备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担任。为保证这一规定的落实,全省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2005年)将实行确定职务选举。村民小组组长由村干部兼任。

    4、村、组干部之间可以交叉兼职;村干部可以实行一人多职,兼职不兼薪。

    二、村干部的补贴

    5、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文书(助理会计)可以享受定额补贴,每个村享受定额补贴的干部不得超过3人;妇代会主任、团支部书记、民兵连长、治保主任以及负责计划生育、卫生保健、畜牧防疫等方面工作的人员,可以享受因公误工补贴,每个村享受误工补贴的干部不得超过5人。

    6、享受定额补贴的村干部有承包地的,定额补贴标准不超过本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无承包地的,定额补贴标准不超过本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全村因公误工补贴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定额补贴报酬总额的2/3.

    7、其他从事村内公益活动的志愿人员,不享受定额补贴或误工补贴,实行义务工作制。

    三、组织领导与保障监督

    8、行政村能够进一步撤并的,可以进行撤并;已经撤并到位的,要着重解决明合暗不合的问题,严禁保留或变相保留合并前的村级班子,切实将富余人员精简下来。对于一个自然屯设立多个村民小组的,要进行适当合并。

    9、凡超出本意见规定的范围、标准享受补贴的,要予以清理、清退或调整。严禁以各种形式,将超范围、超标准的干部补贴开支转嫁给农民或企业。

    10、各级民政、组织、农业部门要履行好在村级组织岗位设置和人员补贴方面所承担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

    11、村级岗位设置要遵循精简、高效、兼职的总体原则,各有关部门不得在村级新增设立工作岗位,不得要求在村级必须设立专人专职的工作岗位。

    关于进一步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化解村级债务的意见(试行)》(黑农改办[2004]3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切实减轻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和农民负担,增强村级组织经济实力为宗旨,坚持积极化解、保持稳定的原则,依靠群众,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在核实村级不良债务底数的前提下,依法化解和分类处置村级不良债务,同时要坚决遏制发生新的不良债务。各区(县)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逐步化解村级不良债务。

    二、村级不良债务的界定村级不良债务包括:村级组织尚未偿还的抬款本息之和;逾期未还的银行、信用社贷款(包括以个人名义取得的,但实际是村级组织使用的贷款)和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的本息之和;逾期未还的财政周转金。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循序渐进地化解村级不良债务。

    (二)坚持思想教育领先的原则。通过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群众依法偿还税费尾欠的自觉性。

    (三)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必须依法办事,杜绝违法现象发生。

    (四)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各村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办法和具体措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里的往来账目要按季公开,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公开。

    (五)坚持党员、干部带头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偿还欠款,推进收欠减债工作顺利进行。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摸清村级不良债务底数。在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和农村金融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以村为单位将村级不良债务数量、种类、结构等情况分类核清,与债权人、债务人核准后,以表格形式逐级上报,由市农经总站汇总,分类登记造册,形成数据库,为今后开展工作提供依据。

    (二)积极回收欠款。各级农经管理部门要指导村级组织把村级债权、债务明细清单上墙向全体村民公开,督促债务人还款。对农户欠款要进一步核清底数,对在村级往来账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既有存款又有欠款的农户可以进行抵顶,但绝不允许用国家给予农民的补贴直接抵扣欠款,农户欠款额度较大,能够一次性偿还,可以给予一定比例减免奖励,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要做出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合同,按合同约定逐步偿还。农户欠款可以“拉户”方式还款,减少村级债务;对机关、企事业等外单位及干部职工欠款也要进一步核清底数,要通过逐人清缴、以产抵债、依法清收、依法由财政扣缴和银行划拨等强有力措施尽快足额收回;对村级组织为农户代垫代缴的各项税收、罚款等挂账形成的债务要查明原因,区别对待,依法采取针对性措施回收。应由农户承担的合理费用,由农户负责偿还,不应由农户承担的费用不准分摊给农户;对干部职工长期占用集体资金从事经营活动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企业欠村级组织的债务要限期偿还,企业已经合并或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企业已经关停的,要拍卖资产抵偿债务。对那些有偿债能力,但采取经济、行政手段收欠无效的债务人,要通过法律程序,依法清收。回收的欠款要专款专用,确保用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

    (三)开辟多种渠道,增强村级组织化解不良债务的能力。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前提下,对闲置和经营不善的集体资产、资源,可采取产权转让、承包、租赁和拍卖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以资抵债;对正在经营、使用的资产和资源,要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获取更大收益;用发包机动地、林木等集体资源收入偿还债务;积极引进资金和项目,利用集体资源参股入股,增加村级组织的收入,增强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依法申请豁免债务。村级借用的财政周转金,确无能力偿还的,按有关规定申请豁免。

    (五)积极争取省财政部门奖励资金。对积极偿还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所欠债务的村,市和区(县)政府都要为其向省财政部门争取奖励资金。

    (六)专项整顿治理高利抬款。

    1、清账减债。对乡村干部利用职权放款、村干部报酬转为抬款、农户往来账面余款转为抬款、抬款利滚利的要上报乡(镇)农经管理服务中心,经乡(镇)农经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后一律剔除。问题特别严重的要交由区(县)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或司法部门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村级组织经济损失。在清查工作中,各村级组织要向乡(镇)农经管理服务中心填报《七台河市尚未偿还村级抬款自查情况审核表》、《七台河市村级不良债务核对情况汇总表》。乡(镇)农经管理服务中心要逐笔审核表中的每笔抬款是否真实,应付利息计算是否准确。尚未偿还的村级抬款必须全部纳入账内管理。对清查工作结束后仍然滞留账外的抬款,村级组织将不予确认。

    2、控息减债。具体操作办法是对尚未偿还的村级抬款本金分段计息:1990年5月8日至1998年8月14日期间结算月利率不得超过三分;从1998年8月15日起,村级抬款按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3、协商减债。村级组织可以在和债权人协商的基础上,按照“高息让低息、有息让无息”的原则和顺序签订还款书面协议,通过降息、停息、免息等办法减少村级抬款债务。

    4、等比还债。村级组织在按序偿还抬款时,偿还每批抬款时按等比例偿还。

    (七)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强欠款农户还款能力。通过引领农民自发地成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品销售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服务,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帮助农民发展畜牧业和多种经营,大规模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扩大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逐步回收农民拖欠村级组织的债务。

    (八)建立和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保证抢险救灾、防治疫病等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防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九)严格实行“八不准”,从源头上遏制新的不良债务。一是不准向村级组织强行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二是不准开展由村级组织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三是不准强令村级组织给农民粮畜菜糖麻烟生产补贴来完成种养任务和技术推广任务;四是不准要求村级组织安排生产生活设施建设配套资金;五是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六是不准村级组织为农民垫付各种款项;七是不准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超上限标准;八是不准违法乱收费。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04年11月上旬):组织发动阶段。各区(县)乡(镇)逐级召开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会议,讲清意义、目的、要求,全面安排部署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

    第二阶段(2004年11月上旬至11月下旬):调查摸底阶段。各级农经部门要指导、监督村级组织摸清村级不良债务现状,并逐级汇总上报《七台河市尚未偿还村级抬款自查情况审核表》、《七台河市村级不良债务核对情况汇总表》。村级不良债务底数的统计时点是2004年10月1日零点。

    村级报表均一式两份,村级组织、乡(镇)农经管理服务中心存档各一份。各乡(镇)、区(县)农经站(中心)一律用Exce1软盘上报《七台河市尚未偿还村级抬款自查情况审核表》、《七台河市村级不良债务核对情况汇总表》。各区(县)报表时间是11月30日前。

    第三阶段(2004年11月下旬至12月末):组织实施阶段。按本意见制定的各项工作措施,积极开展化解不良债务工作。填报二OO四年度黑龙江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情况统计表》。

    第四阶段(2005年1月初至3月末):检查验收阶段。市、区(县)抽样检查验收标准:不良债务已逐笔与债权人核准,底数清楚;农户欠款中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已经核销;农户往来账已逐人核准存或欠余额(户主外出除外);以区(县)为单位,制定了逐步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工作计划;各乡镇政府把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任务指标已列入了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度中。

    六、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基础工作

    (一)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各区(县)政府要把化解村不良债务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农业、财政、监察、审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县、乡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工作任务目标,抓好典型,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积极稳妥和有序进行。

    (二)认真贯彻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相关政策。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政策和措施。要严格掌握收欠还债、核销减债、拍卖还债、划转债务等政策界限,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关系。在化解不良债务工作中,应由乡政府、村级组织偿还的债务,不准向农民转嫁或摊派,不准借还款之名向农民乱收费,不得变换名目搞新的摊派。

    (三)切实做好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基础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对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层层进行监测,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组织专门力量搞好专项检查,做到有部署,有检查,建立适时的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反馈机制,进一步加强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基础工作。

    附件:

    1、七台河市村级抬款利率执行核对表2、七台河市尚未偿还村级抬款自查情况审核表3、七台河市村级不良债务核对情况汇总表七台河市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我市农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农业部制定的《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黑农改办[2004]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二条 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上限控制、事前预算、决算公示、一事一议、一事一清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笫四条 从2004年起全部取消“两工”,对已提取“两工”的村,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本办法重新议定2004年筹劳对象及筹劳数量。  第五条 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原则上应用于本村范围内集体农田水利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屯道路、改善环境卫生和防灾、救灾等农民受益的生产公益事业,不得平调;对必需跨村、跨乡的大型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讨论同意后,允许跨村、跨乡使用;对行政村整体难以议成的事情,在不影响行政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可在受益的自然屯(组)或部分群体中进行。

    第六条 农业开发中农民的筹资筹劳应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畴,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山、水、田、林、路等改善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并与农民商议,由农户签字认可,实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落实,不许搞强迫命令。确需农民投劳进行综合开发的项目,农民只出工,不得要求农民以资代劳;不得跨村筹劳,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能平调农村劳动力。

    第七条 村级组织的管理性支出,如村干部及误工人员报酬、差旅费、办公费、水电费、报刊费等,由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解决,不得纳入村级筹资筹劳范围。

    第八条 各级政府或部门,不得向村级组织下达筹资筹劳指标,不得将村级所筹资金和劳务平调出村使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跨村、跨乡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除外),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出资出劳。

    第九条 年度村内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筹资最高不超过12元,所筹资金只能用于已经议定的项目,并不得固定收取;所筹劳务每个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每年不超过8个标准工日。农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增加筹劳,根据“群众需要、群众自愿、群众决策、群众受益”的原则,最高每个劳动力每年出工不得超过15个标准工日,并不得固定筹劳,不得强行或变相以资代劳。取消建勤车工。

    第十条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由村民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年度筹资筹劳预算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全年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项目的实施季节、实施期限、筹资筹劳数量、分摊办法、减免条件和年度筹资筹劳分解明细表等。预算方案须经村民小组组长、党员会议初审通过后才能形成正式议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年度村内筹资筹劳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户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村民过半数或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村民代表要由农民选举产生,禁止干部指派。对不能参加选举村民代表会议的农户,要由村民委员会个别征求其意见。

    第十二条 年度村内筹资筹劳预算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村民委员会须在3月上旬前把《××××年度村内筹资筹劳预算方案审批(公开)表》连同会议纪要、本年《村内筹资筹劳减免明细表》和《村内筹资筹劳分解明细表》报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区县农经管理部门备案。预算方案一经通过,必须认真执行,除特殊情况,不能搞临时动议,不能追加预算。年底村民委员会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在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并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农户。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的规定提取资金和安排用工。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

    第十四条 向农民筹资应在秋收以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但遇有紧急事项,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筹款的具体时限。向农民筹劳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农闲期间使用,并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诚信度,使村民委员会真正成为有活力、有凝聚力,值得村民信赖的村民自治组织。

    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筹资筹劳决定,村民要自觉遵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出资出劳。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向农民筹资筹劳,应向出资出劳人开具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筹资收据和用工凭据。

    第十七条 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和专业养殖活动的村内居民,享受所议公益事业的,参加筹资筹劳;不享受的不参加村内的筹资筹劳。过去已经收取的资金,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和因病、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农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给予减免。

    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不得将劳务的减免作为完成上级任务的优惠条件或奖励措施。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使用农民劳务应实行工票制度和劳务核算制度,在农民出工时,向其发放工票,并填全有关内容,作为农民出工证明和年末决算凭据,并及时登记《农民承担劳务登记簿》,年末逐户结算、找补。

    村民委员会派工应遵循顺序派工、合理分摊的原则,无特殊情况不得越号派工或重复派工,禁止派人情工或乱派工。

    第二十条 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确需农民出劳的,经区县级以上(含区县)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要求农民出劳。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农民出劳的,必须按照自愿原则,与出劳者签订劳务合同,按期兑现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掌握筹资筹劳界线,通过筹劳能办好的事情,不得筹资;向农民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批准,方可以资代劳。

    村民委员会收取的以资代劳资金,应支付雇请出工者的报酬,不得结余作为村级收入。

    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区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年初向村民公布。

    第二十二条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资筹劳形成的劳动成果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

    村民委员会成立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项目竣工后,村民委员会须在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决算,向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镇经营管理部门提交决算报告,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通过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批后,向村民专项公布。属于跨年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算,可采取以年度为时段,一年一决算,年末公布;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总决算,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及时公布。

    第二十四条 为调动农民参加“一事一议”、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村级生产公益事业的发展,凡是农村“一事一议”筹资完成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在人均筹资12元限额内,由省级财政对出资人给予50%的奖励补助资金,经出资人同意,奖励补助资金也可继续用于议事受益群体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要统一规定“一事一议”的运作程序,实行程序化管理。村民委员会要将“一事一议”进行的所有程序和原始材料汇总成册,建立完整档案,一事一清,公示于众,防止弄虚作假。所筹资金的决算,要严格按《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检查、监督,发现不规范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农民有权拒绝,有权向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区(县)级以上(含区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区(县)以上(含区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农民或村民委员会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违反本办法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以上(含区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或提请村民会议罢免。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违反本办法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纠正并将所收款物如数退还给农民。对主要责任人可提请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其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农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台河市村级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贯彻落实全部免征农业税政策,深入做好村级筹资工作,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七台河市关于村级组织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和《七台河市关于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以奖代补”对象:是指在本村(或自然屯、组、受益群体)范围内,按照筹资政策和程序进行“一事一议”并完成的集体公益事业。奖励补助资金原则上要发放给项目出资人。经出资人同意,也可继续用于议事受益群体的集体公益事业。

    第二条 “以奖代补”标准:凡是农村“一事一议”筹资完成的集体公益事业,在年人均筹资12元限额内,市财政全部兑现省级财政给予我市50%的奖励补助资金。

    第三条 “以奖代补”范围:只限于集体农田水利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屯道路和改善环境卫生等公益事业。

    第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管理:乡(镇)财政所对“一事一议”集体公益事业筹资资金设专户存储,同时进入村总账“一事一议”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第五条 “以奖代补”申报:村民委员会对“一事一议”筹资完成的项目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并填报以下资料:《“一事一议”筹资“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一事一议”筹资项目预算方案;村民表决的签字记录;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一事一议”专用缴款票据存根;项目决算表等。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和财政所。

    第六条 “以奖代补”审核: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和财政所收到申请后,要深入村、屯逐项目审核其筹资程序、额度、用途等是否符合筹资政策规定,有无变相以资代劳,是否按程序进行了“一事一议”,筹资款是否全额收取存入乡(镇)财政所专户,项目是否竣工并合格,决算是否真实,并将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局。

    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局要对乡(镇)上报的材料逐项审查,对项目进行实地勘查,将审查勘查结果上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和市财政局。

    第七条 “以奖代补”审批: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实地走访,重点抽查。审批并汇总“以奖代补”项目和资金。

    第八条 “以奖代补”拨付:市财政局根据“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汇总表,审核无误后,对县(区)拨付“以奖代补”资金。县(区)及时拨付到应补助乡(镇)财政所专户。

    第九条 “以奖代补”发放:乡(镇)财政所负责“以奖代补”资金的发放。设立“以奖代补”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对享受“以奖代补”项目(人员)、金额实行公示制。

    乡(镇)财政所依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资人缴款凭证存根联,公示后群众认可的“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明细表,实行集中支付。

    第十条 “以奖代补”管理: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村级范围内筹资和“以奖代补”资金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要将“一事一议”所有程序和原始材料汇总归档,建立“一事一议”筹资和“以奖代补”资金档案,实行档案化管理。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坚决杜绝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严禁截留、挪用、拖延兑现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以奖代补”监督: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都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及时立案调查。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要及时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台河市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实施意见为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推进,根据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存在的实际问题,结合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法规,超前研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执法监督,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土地经营权行为,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各项制度,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化建设,以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基本原则

    1、凡是原承包形式合法、合情、合理的一律不调不动。凡是能通过多种途径保证无地或少地农民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一般不调地,确保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2、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决不能进行大调整或打乱重分,主要在稳定完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一些农民依法应享有土地承包权而没有得到承包地的问题。

    3、处理没有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土地纠纷问题,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协商解决。

    4、坚持多种途径并举,解决人地矛盾。村集体有地源的,要按政策补给应享有承包权而无地的农户;没有地源的,要通过扶持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发展畜牧养殖业和开展多种经营,促进富余劳动力转移,以拓宽农民就业门路和增收渠道。

    三、重点问题及化解意见

    (一)关于户口在人不在承包地的问题。户口在人不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分得承包地的,有地源的,应予补足承包地;地源不足的地方,按地源平均分配,或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进行调整;无地源的,应帮助这部分农民通过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养殖业,优先承包村集体资源等方式加以解决。对以不要承包地为条件落户的暂住户或挂靠户和以非法手段获得户籍的,以及与村签定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的不予补地;对取得两地户籍的,且在原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现居住地集体组织可不予给地或收回已发包的承包地。

    (二)关于新增人口和劳力的承包地问题。对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以后的新增人口和劳力,依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规定,原则上不给补地。对一轮土地承包期间迁入的,二轮土地延包时在原居住未分到地的,有条件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适当补地,但补地标准不应超过二轮土地延包时本集体组织成员承包地的平均数;对在一轮土地承包期间新增的人口和劳力而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未分到地或少分地的,有地源的可给补地。

    (三)关于欠债和外出务工经商农户的承包地问题。不得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农户因欠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没有取得承包地或被收回的,有地源的要补给或退回承包地,但欠款农户必须与村集体组织协商签定还款协议。对一轮土地承包期间外出务工经商,承包地被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二轮土地延包时又未有放弃承包权的,有地源的要给予补地;对由于诸多原因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的村集体组织成员现在返乡要地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适当补地。

    (四)关于婚出婚入人口的承包地问题。已婚妇女户口已经迁入现居住地,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予补地。在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承包地。对一轮土地承包期间嫁给外地人,现仍在本村居住且户口未迁出的,原则应予给地或补地。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婚妇女已取得承包地,因离异到外村再嫁,外村未给地的,原来村应保留其承包地。已婚妇女不能同时在两地占有承包地。

    (五)关于机动地及发包问题。机动地要严格控制在耕地面积的5%之内,超出的部分要按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或全部用于补地。对机动地发包大多数农民满意的,维持原合同不变化;机动地发包原则一年一发包,最长不应超过3年。对机动地发包存有严重问题或用机动地长期发包化解债务合同显失公正的,可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重新确定利益调整办法,修订和完善承包合同。机动地必须实行公开竞价发包,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关于土地承包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对在土地承包中,少数乡镇村干部暗箱操做,偏亲向友、低价发包、中饱私囊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给予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和农经管理等部门进行立案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按照有关政策进行纠正,对违法违纪的干部,要依照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清查和处理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和群众进行公布和通告;对私自开垦和村干部及亲友多占的黑地要全部收回纳入村集体组织帐面管理,并用于解决土地纠纷问题,以切实维护农民和集体组织利益。

    (七)关于占用基本农田造林、修路、建厂引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造林,已占农田造林的,任何人不得擅自毁林还耕。对违规占地建厂的,能退耕复垦的要退耕复垦,退耕复垦难度较大的,要尽量给予农民更多的补偿,为农民今后的生存提供有利的支撑。对久拖农民征地补偿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补偿费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今后,凡征占农村土地,必须征得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完备征地手续,否则不予征地,征地补偿不到位或不符合补偿标准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八)关于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地源问题。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归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预留地、机动地、林影地、开荒地以及黑地,都应作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地源。对于人地矛盾十分突出的地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5%的机动地也可全部用于解决土地纠纷问题。

    (九)关于土地流转纠纷问题。土地流转纠纷主要是由于存在口头合同、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范等因素造成的。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口头合同要及时补签合同,合同标的不明确的要重新修订合同,明确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土地流转纠纷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村集体组织调解解决,也可由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仲裁,还可直接诉诸法律裁决。今后未经承包人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他人不准代为流转承包地使用权,严禁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土地流转除双方签定协议外,还需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并到乡镇合同管理部门进行鉴证,以防止发生新的土地纠纷。

    四、强化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强化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责任落实。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关系到当前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当作当前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主管领导要认真负责,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各区县、各乡镇都要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责任制。针对今春农民越级上访,特别是群访大量激增,为防止突发性事件发生,各区县、各部门都要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农民来信来访,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信访原则,认真对待农民来信来访反映的每一个问题,一般问题能在基层解决在基层解决,严禁放任农民越级上访,对农村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以及重复访的问题要落实领导包保责任制,一抓到底,直到彻底解决,不留隐患;对顶着不办或一拖再拖引发不良后果的,发现一个,撤职一个,从而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做好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责任感。

    (二)坚持清查与排查相结合,研究制定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应急措施。根据日前调查和掌握的情况,预计今秋明春将会是农民越级上访要地的集中期,为此各区县特别是各乡镇要提前作好预防准备工作,首先各乡(镇)要组织力量对各村农村土地承包现状进行认真清查,必要时可实拉实测,重点要查清承包地、机动地(包括黑地、预留地和开荒地)面积和户在人不在人口的户籍状况以及在原居住地是否分得承包地等情况,对调查和依法取得相关的证据材料,要建档立案保存,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和以后建立完善村级承包地管理新机制奠定基础。其次结合清查逐村逐户排查土地承包纠纷问题,重点排查群访和越级到市、省、进京的苗头性问题,对清查和排查结果要进行认真分析、分类,并建立村(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档案,在此基础上,确立重点村屯和解决的重点问题,研究制定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工作预案。

    (三)集中力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根据清查和排查的结果,各区县、各乡镇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认真开展一次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会战。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区县主要领导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好各级领导包保工作责任制。重点线索及案件要有专人负责协调处理。重大案件要集中领导力量,搞好突破和化解。各乡镇对农村土地承包问题比较突出的村都要派驻工作组直接负责解决土地纠纷问题;对存在严重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村,各区县要向各乡(镇)派驻督察组进行督察指导;市要从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个巡视组,对各区县、各乡镇开展集中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会战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和指导。各区县、各乡镇所派驻的督察组、工作组成员原则上与原工作单位脱钩,要做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不解决,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工作组成员必须要通过统一培训,具有一定的农村工作实践经验。在处理土地纠纷问题时,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工作组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该落实的要坚决落实,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稳定的要坚决稳定,对能在乡、村解决的要坚决在乡村解决,对不能立刻解决的,要给上访群众一个明确的时限,严禁将矛盾上交;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处理土地纠纷问题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处置不当、激化矛盾并造成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从而切实将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化解在最基层。

    (四)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宣传,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监管机制。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基层组织领导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农村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政策法规,切实提高依法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能力和自觉性。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有关土地承包一系列政策精神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民知法、懂法、守法和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农业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土地承包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非法占地和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以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农经管理部门要结合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指导各村健全土地台帐,规范土地承包合同,完善土地承包和流转机制,大力推行土地发包公开公示制度,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搞好土地承包确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工作,此项工作要在明年3月底前完成;各区县、各乡镇要全面启动农村土地“三级管理,两级仲裁”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努力为依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提供有利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