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4]181号)的要求,现将《南充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南充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品目名称 备注

  A 货物类

  通用采购项目

  A030101 电视机* 单项预算0.5万元以上或批量3万元以上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包括照像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

  A030106 空调器 包括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A030201 计算机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屏

  A030202 打印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8 投影仪

  A030209 扫描仪

  A0708 制服* 批量3万元以上

  A030301 办公家具* 定点采购

  A0401 纸张 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定点采购

  A100401 服务器

  序号 品目 名 称 备 注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A1027 电梯

  A1029 锅炉

  A1101 汽车 各类轿车、越野车、客车、卡车、各类专用汽车

  专用物资及专用设备项目

  A0601 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A0603 抗旱物资

  A0704 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单项预算1万元以上或批量3万元以上

  A0706 工具和仪器* 指仪表、仪器,单项预算1万元以上或批量3万元以上

  A1001 通信设备 电话通信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A1002 印刷设备

  A1003 照排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3 消防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和用品* 单项预算1万元以上或批量3万元以上

  序 号 品 目 名 称 备 注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 单项预算1万元以上或批量3万元以上

  A1020 实验室设备* 包括检测仪器和设备。单项预算1万元以上或批量3万元以上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2 灯光及音响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A1025 地震设备

  B 工程类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C 服务类

  C01 大宗印刷 定点采购

  C03 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包括成品,单项预算1万元以上或批量3 万元以上

  C070301 车辆保险 定点保险

  C070302 车辆加油 定点加油

  C070303 车辆维修 定点维修

  C0801 会议 5万元以上的大型会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预算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包括公用住房建设,文教卫生、体育及公益设施建设,市政建设,环保和绿化以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装饰等工程),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公开招标;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1]113号)规定执行。

  四、实施要求

  (一)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必须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2005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予以批复,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二)由于特殊情况,年初未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临时采购,应提前20天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采购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专用物资和专用设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委托在省财政厅获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并将采购结果报同级财政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其中公开招标的项目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各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需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