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人民政府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的管理,建立健全财政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总监是指由政府委派,对财政性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是指财政专项拨款和政府承诺担保的各项贷款,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贷款、国债转贷资金、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其他政策性贷款。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农业开发、技术改造、公共事业及重点项目、市政府指定项目的建设。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财政、会计、审计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取得财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财政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甚至参与弄虚作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的;

  (三)个人欠公款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的。

  第七条 财务总监可从全市现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中遴选或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财务总监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和审批项目单位财政性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情况;

  (二)指导所在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帮助项目单位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三)审查项目单位年度财政性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预决算及财务报表;

  (四)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财政性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直接向委派机关报告;

  (五)完成委派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发现项目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而不予制止;

  (二)项目单位会计信息失真而未察觉;

  (三)超越职权,泄露项目单位商业秘密。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所需的各种会计资料。项目单位召开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应吸收财务总监列席参加。项目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须经财务总监签字。

  对妨碍、阻挠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一般由财政部门提名,由政府任命委派。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在项目单位任期一般为3年或一个项目周期,任期届满后根据考核情况进行轮换。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属专职财务监督人员,不得兼任所在项目单位的财务、审计等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予解聘:

  (一)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二)经委派单位考核不称职;

  (三)工作中不坚持原则,失职渎职。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财务总监的日常业务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的人事、工资福利以及行政、组织等关系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种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委派机关应定期对财务总监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在任期内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委派机关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委派机关报告其履行职责情况,重大事件随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不得泄露所在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求或获取任何私利。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