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鉴于《梧州口岸货物、运输工具入出境查验工作暂行办法》(梧政发[1997]106号)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适应入世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规定,适应我国加入WTO形势的需要,现对该文予以废止,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