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作用,调动人民群众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积极性,推动我市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名举报是指人民群众以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党的组织、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署有或者告知其真实姓名、详细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络方式等。

  第三条 凡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且对突破案件起重要作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可给予奖励:

  (一)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0万元及其以上的;

  (二)没收、追缴违纪所得金额在3万元及其以上的;

  (三)使违纪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撤销职务及其以上处分的;

  (四)使违纪的党组织受到改组或者解散处理的。

  第四条 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奖励标准如下:

  (一)符合第三条第(一)项的,按照挽回经济损失1%的额度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符合第三条第(二)项的,按照没收、追缴违纪所得金额1.5%的额度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符合第三条第(三)项的,给予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符合第三条第(四)项的,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同时符合第三条所列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只奖励其中之一,奖励金额按就高的标准执行。上述规定奖励金额为每案奖金总额。

  第五条 多人先后举报同一问题的,只奖励最先举报者。联名举报的,奖励参与举报的所有人员。

  第六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三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纪委(监察局)案件承办室提出奖励申请,并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见附件1);

  (二)报本委(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三)案件承办室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见附件2),送达有关举报有功人员;

  (四)举报有功人员持《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到市纪委(监察局)领取奖金。

  第八条 受奖的举报有功人员自收到通知后,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实名举报人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要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要按规定程序认真办理,不得敷衍塞责,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办理实名举报事项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或者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违反保密规定的,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资金,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申报,财政部门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纪委(监察局)直接受理的实名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烟台市纪委、烟台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