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我市生育保险尚未启动,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解决女职工因生育造成的特殊困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固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销对象

市财政供给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二、报销条件

1、属于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2、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胎并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3、在本市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

4、本通知下发后需住院分娩的,须到本市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分娩;

5、属于计划内生育早产而住院的(怀孕七个月以上)的。

三、报销时所持证件:

(一)住院病历复印件、正规费用票据、出院证、单位证明。本通知下发后生育的还需提供医疗日费用清单。

(二)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需提供:

1、夫妻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

2、本人身份证

3、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生育证;

4、婴儿医学出生证明或婴儿死亡证明。

(三) 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另需提供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内生育证书。

四、报销范围和标准:

各种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等实行全额报销;床位费标准为每天8元,母婴同室的为10元,超出部分个人自理;陪住费、查询卡费等不属于生育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尽快通知给本单位2004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女职工,符合报销条件的由本人持相关证件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