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不断提高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以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为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四统一五规范”为基本内容,以建立完善条例条令为主体的制度体系为重点,实现公安队伍建设各个方面和环节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切实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真正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2、基本目标

  (1)建立保障公安队伍依法履行职责的组织体系。上下级公安机关工作的领导指挥关系顺畅,政令警令畅通。内部管理体制完善,职能配置科学合理。机构设置规范统一,人员编制标准明确具体,人事管理制度健全落实。

  (2)建立适应公安工作实战需要的民警职业训练体系。民警上岗和首任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实战必训制度严格落实。岗位练兵、科技练兵扎实有效。“战训合一”模式普遍推行。教官熟悉公安工作,教材紧贴公安实战,训练基地设施配套,训练经费基本保障。民警政治、业务、体能、心理素质全面增强,胜任本职工作需要。

  (3)建立具有公安队伍特点的内务管理体系。民警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权限明确。内务管理规范,工作、学习、生活有序。警容严整,举止文明。外观标识统一规范。实现“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目标。

  (4)建立完备的公安民警执法执勤规范体系。执法为民思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增强。执法严格、公正、文明,冤假错案有效防治和纠正。执法执勤制度完备,勤务指挥顺畅有序,勤务方式科学高效。

  (5)建立权威有效的监督制约体系。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力量形成合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民警违法违纪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和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3、工作原则

  (1)坚持政治建警。坚持不懈地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民警,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断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法治意识,实践党的宗旨,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2)体现公安特色。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特点,按照纪律部队的要求建设公安队伍,严格内部纪律,培育优良作风,畅通政令警令,做到令行禁止、步调一致。

  (3)恪守条例条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公安组织管理条例条令,依法对公安队伍进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训练。

  (4)坚持求真务实。遵循公安队伍建设规律,不断提高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理清新思路,创建新机制,开创新局面。

  二、加强组织机构的正规化建设

  4、理顺组织体制

  按照明确职能、明晰责权的原则,规范公安机关的事权划分,理顺上下级公安机关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关系,形成结构合理、运转高效的组织体系。调整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的管理体制,到2005年全面落实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由派出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制度。落实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领导干部由本级公安机关任免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上级党委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提名呈报。抓紧制定实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使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

  5、规范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设置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明确职责任务,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能。实行公安机关分类管理,制定机构设置标准,明确必设机构和选设机构,统一机构称谓、规格、数量和层级。

  6、规范职务序列

  建立体现公安工作特点、适应公安实战需要、符合公安队伍实际的公安民警职务序列,统一规范称谓、职级和数额。探索建立与公安民警职务序列相适应的工资待遇。提请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使公安民警职务衔级相称,指挥关系明确。

  7、规范编制管理

  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治安状况和行政区划等因素,制定全国公安机关编制标准,按标准配置警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需要,增加公安专项编制,充实警力。加强公安专项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公安专项编制的管理原则、申报程序、审批权限。2004年,在摸清地方公安编制底数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整顿和规范现有的地方公安编制。

  8、完善考录制度

  按照“凡进必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原则,由省级公安机关和录用主管部门统一考录公安民警。进一步完善统一招警的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健全监督制约机制。2004年,公安部制定统一招警督考办法。规范非公安民警转任和调任公安民警工作,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外,一律参加省级统一招警考试。2005年,公安部制定非公安民警转任和调任公安民警工作标准和程序。

  9、健全考核机制

  积极推行公安机关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制度,规范公安机关考核评议工作,并把考评结果作为对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实施奖惩的依据。2004年,公安部颁布实施《公安机关年度工作综合考评规定》,将执法质量考评纳入综合考评。统筹规划、科学安排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检查、考核和评比活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建立公安民警考核激励机制,制定民警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公安民警调整使用、记功嘉奖、职务升降和离岗培训的主要依据。

  10、改革人事制度

  贯彻落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全面推行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民警岗位定期轮换制度。实行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文职雇员制度。研究制定公安机关吸收优秀专业人才的政策。

  三、加强教育训练的正规化建设

  11、强化政治教育

  深入开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切实提高公安民警的政治素质。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机制,增强政治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005年,公安部制定《公安机关政治工作条令》,规范公安政治工作。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广泛开展立功创模活动,弘扬正气,鼓舞士气。加强警察文化建设,建立中国警察博物馆。

  12、完善训练体制

  深入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加强公安机关训练工作。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原则上设立专门的训练管理机构,主管训练工作。各警种、各部门的训练工作要在政工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共同组织实施。

  13、统一训练标准

  制定“三个必训”的训练时间、内容、要求和考核标准,保障每位民警每年参加不少于半个月的训练。2004年,公安部编制完成“三个必训”训练大纲及教材。2005年,公安部编制完成经侦、治安、巡逻、刑侦、监管、交通、禁毒等警种的训练大纲及配套教材。

  14、改进训练方法

  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地开展全警大练兵活动,立足岗位开展练兵,力争三年内取得明显成效。坚持岗位练兵与集中强化训练相结合,市、县级公安机关要采取“战训合一”的模式,开展集中强化训练,做到以练促战。广泛开展科技练兵活动,切实提高公安民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做好公安工作的本领。

  15、创新训练机制

  建立训练激励机制,将公安民警参加训练的情况纳入考评内容,与评先创优、晋职晋衔挂钩。完善训练约束机制,从2005年开始,普遍实行训考分离和不合格复训制度。建立训练经费保障机制,把训练经费列入年度公安业务经费预算,并逐年增加。

  16、加强基础建设

  整合公安教育资源,加强训练基地建设,健全完善训练网络。到2006年,公安部依托公安大学建立高级警官训练中心,省级公安机关依托本地公安院校建立中级警官训练中心,市(地)级公安机关建立初级警官训练中心。加强教官队伍建设,培养适应公安民警职业训练需要的优秀警官。

  四、加强内务管理的正规化建设

  17、强化养成教育

  以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核心,从基本的行为准则抓起,培养公安民警优良的作风,形成严格的警纪,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作为公安院校教学和公安民警初任、晋职、晋衔、训练以及日常岗位练兵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各级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督导力度,及时查处违反内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18、明确岗位职责

  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任职条件。确保民警严格按照职务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坚决防止滥用职权和越权办事。

  19、规范行为举止

  以基层一线和窗口单位为重点,规范公安民警的警容风纪和行为举止。严格执行《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广泛开展公安民警礼仪教育活动,塑造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

  20、统一外观标识

  2004年,派出所、社区警务站(室)和接待群众的窗口单位要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标准,统一使用主要外观标识。2005年,统一全国公安民警的工作证件。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统一使用警用交通工具的外观制式。

  五、加强执法执勤的正规化建设

  21、规范执法主体

  建立完善公安民警执法资格考试制度。继续清理整顿非执法主体人员。按照“只出不进、逐年减少、彻底取消”的原则,从2005年到2007年底将治安员从公安机关分流出去。严禁非执法主体人员参与执法。

  22、严密执法程序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针对每一种执法行为、每一项执法措施和每一个执法环节,细化制定明确、严密、标准和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公安执法制度建设。2004年,公安部制定出台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适用羁押措施及程序、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受理控告申诉等规定。2005年,公安部制定出台治安案件受理等方面的规定。

  23、改进勤务指挥

  进一步明确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工作的领导指挥关系,下级公安机关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落实执法执勤领导责任制,确保一线指挥员独立行使职权,切实解决各类重大事件处置现场多头指挥的问题。加强公安指挥中心建设,充分发挥指挥中心作为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行使指挥权的参谋助手的作用。从2004年起,用三年时间完成县级公安机关110、119、122“三台合一”工作,“三台合一”后的110报警服务台统一由指挥中心管理。同时逐步推进地级市公安机关“三台合一”工作,不断强化指挥中心职能。

  24、改革勤务方式

  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建立与新型社区相适应的社区警务工作机制。严格执行《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范公安机关受理报警、求助和投诉工作。在派出所、刑警队、交警队、巡警队等基层一线实战单位推行受理案件或接待群众首接责任制。根据治安实际,因地制宜地调整勤务时间。改进巡逻方式,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提高处警效率,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六、加强监督制约的正规化建设

  25、统一纪律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05年,公安部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继续坚持不懈地抓好“五条禁令”的贯彻落实。

  26、健全监督机制

  整合内部监督力量,2004年,市(地)级以下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部门整合为统一的监督机构。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的执法监督作用,加强执法质量考评。以基层一线和窗口单位为重点,深化警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针对民警的投诉机制。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制度。健全定期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制度和开门评警制度。规范特邀监督员工作,完善特邀监督员工作制度。

  27、严格责任追究

  对贯彻执行上级公安机关政令警令的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及时纠正工作偏差。健全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对政令警令不通、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严肃查处。全面推行办理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倒查制度。

  七、抓好正规化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

  28、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协同抓,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坚持求真务实,力戒形式主义。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的理论研究,更好地指导和推动正规化建设实践。上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精简会议,减少文件及报表。

  29、明确职责任务

  各级公安机关要对照本纲要,明确各自的任务和目标,努力解决好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解决的问题。公安部主要制定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规定,进行宏观指导。省级公安机关主要制定本地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计划、措施,加强具体指导。市(地)级以下公安机关主要承担各项任务、要求的具体落实。

  30、稳步扎实推进

  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各部门要在公安部统一领导下,坚持从公安队伍管理的基础环节和基本要求抓起,从解决最不正规、严重阻碍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问题入手,持之以恒地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坚持自上而下、分级实施,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各项措施。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充分运用典型引路等多种方法,逐步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

  公安部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