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发展计划(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

  现将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公安厅新计费[2004]1479号《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有关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喀什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喀什地区财政局

  喀什地区教育局

  喀什地区公安局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有关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计价费[2004]147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计委(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新疆军区、武警总队、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已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实施。为了完善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解决"一费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一费制"教材费问题

  鉴于2004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已于5月底完成了征订工作,8月初课本已送至学校的实际情况,2004年秋季学期,对已征订的教学用书可按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2005年春季课本费按"一费制"收费标准执行。

  二、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4]62号)精神,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必须由流入地政府负责其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区内外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子女就学,可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务工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的求职登记手续,及农民工原籍的户口,到务工区域内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定一所就近的学校上学,免交借读费,但不在指定学校就读而选择其它学校上学的,收费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有关军人子女就学问题

  为更好地体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边防军人的关心厚爱,解除边防部队官兵的后顾之忧,免收父母一方可现役军人(含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或指定的国办或企业学校就读的借读费。

  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