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县区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安康市信访案件查办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0月12日

安康市信访案件查办工作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规范信访案件查办程序,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陕西省信访案件查办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范围

  (一)上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或信访部门交办要求回报查处结果的信访案件。

  (二)同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回报查处结果的信访案件。

  (三)兄弟市区、解放军及武警部队需协查和重要新闻单位要求回告结果的信访案件。

  (四)本级自立的信访案件。

  1、揭发、举报干部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的问题;

  2、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按规定应该解决,有关部门长期推诿或已作处理但本人不服的问题;

  3、人民群众个人迫切需要帮助解决的生产生活等问题以及群体纠纷等;

  4、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价值的意见或建议,以及其它需要对待和解决的问题。

  二、交办原则及程序

  (一)党委、政府立案交办信访案件,由同级信访部门负责办理。必要时可使用党委、政府的函件交办。

  (二)交办要结果的信访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办理。对紧急情况,如爆炸、投毒、杀人、外逃、灾害等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资产、国家机密安全等问题,应经领导批准后,先将基本情况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交办,随后补发立案要结正式函件。

  (三)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立案交办程序:阅信或接访、筛选、摘报、送阅、拟函、审核、会稿、领导签发、编号打印、校对、发送等。

  (四)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向下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信访案件,应同时抄送信访部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越级要结,确需越级的,要在交办的同时抄送上一级信访部门。

  三、承办单位职责

  承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上级要结果案件查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部门是案件查办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承办单位接到信访案件交办通知后,要做到五落实一限定,即落实包案领导,落实办案牵头单位,落实办案人员,落实查办方案,落实工作责任,限定结案时间。查办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落实到位、手续完备。

  对因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力或推诿扯皮,影响案件查处进度,或弄虚作假,结案报告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上级交办单位可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或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督办、查办和协调

  (一)督办

  交办单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采取派人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通报督办、开会督办等方式,适时对承办单位的办案进度和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对个别时限性强的案件要随时督查。对超过时限未报或查处难度大、且需要协助处理的案件,上级可派专人督办。

  (二)查办

  对上级交办的重大案件;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亟待解决的案件;对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长期推拖,顶着不办的案件以及越级信访老户等,立案交办单位可直接派员查办,或派员协助查办。

  (三)协调

  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信访案件,或承办单位推拖、顶着不办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上级机关或领导同志出面召集有关涉案单位协调解决。

  五、上报、审结、建档

  (一)上报

  1、要结果信访案件的上报时限,一般为90天,集体上访及特殊案件要在上级规定的时限内报结。立案时间从立案函件发出日起,结案时间以交办单位收到承办单位结案报告时间为准。对涉法案件或确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报结的其它案件,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以文字形式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并报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2、上报要结果信访案件,要落实批示给谁、交办给谁,就由谁审核把关上报的责任制。信访案件批示交办给党委、政府或部门的,分别由党委、政府或部门领导审核把关,签署上报。

  (二)审结

  1、审结信访案件标准:案情清楚、结论准确、处理符合政策法规、材料手续完备、符合报结程序,并附信访者本人意见。

  2、交办单位对承办单位报来的结案报告,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在接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或通知承办单位限期补查补报。承办单位对案件处理不当或有误的,交办单位可直接查处或责成承办单位认真复查。对承办单位申请延期结案的报告,交办单位在接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答复承办单位。

  (三)建档

  要结果案件办结后,要对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进行整理,及时立卷归档。归档的案件必须材料齐全,主要包括:来信来访人的反映材料、领导批示、转办公函、与信访人谈话记录、调查纪实材料、证据材料、结论材料、督办记录、汇报会或协调会议记录、结案报告、向上级或有关领导报结的公函、结案审批材料等。

  六、本规定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