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部省属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4]2号)和公安部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定于9月27日至11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整治内容

  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排查整治的重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损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缺损失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施工区和使用区未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防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工作步骤

  (一)9月27日-9月30日为组织动员部署阶段。各县区要统一领导,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安排部署本地“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一是要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告“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活动的重点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召开行业和系统主管部门及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等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会议,认真动员部署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三是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举报电话。

  (二)10月1日-10月19日为单位自查整改阶段。各行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自查整改。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填写《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整改报送资料的登记备案工作。

  (三)10月20日-11月10日为检查阶段。各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复查情况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的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已整改的火灾隐患要逐一复查确认,对未整改的要责令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被监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的法定责任,负责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的自查自改。没有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各级领导小组要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分和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检查阶段,市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区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四)政府挂牌督办阶段。凡是确认为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经市、县(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 ,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同级人民政府名义在该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并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后,由挂牌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安消防部门复查合格,报同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撤掉警示牌。挂牌期间,当地政府应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签定整改责任书,明确责任,跟踪督办,直至隐患消除。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为了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马青林副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和公安、安监、监察、教育、卫生、建设、商务、文化、工商、旅游、广电、公安消防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市“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区也要成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这次活动的动员部署、宣传教育、自查互查、隐患整改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保证“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收到实效。

  (二)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大造舆论声势。各县区要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张贴宣传标语、散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要邀请当地报社、电视台记者参加,准确报道排查整治情况,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场所实施跟踪报道,予以曝光,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舆论声势。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局、教育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和防火安全教育,增强全社会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

  (三)认真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和《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特别要督促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所属单位的落实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做好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指导工作。

  (四)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巩固排查整治成果。各级政府要遵循“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剖析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排查整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成果得到巩固。各县区要针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具有本地区特点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排查、整治中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三是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五是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

  (五)加强信息反馈和报告制度。各县区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将每一阶段的工作情况向市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做书面报告,以便掌握工作进展,及时进行督促指导。

  联系电话:0938-8288167;传真0938-8212210.

  附件:天水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OO四年十月十日

  附件:天水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全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