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快院、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的决定》(科发产字〔2004〕235号,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院、所(包括院属研究所,含其他院属事业单位,下同)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以下简称企业社会化改革)过程中,鼓励吸纳社会法人股进入院、所投资企业。院对企业职工在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做统一规定,各单位应根据所投资公司的具体情况逐个确定。研究所应鼓励企业经营管理和科技骨干持较大比例股权。研究所可以协议方式,明确用未来若干年企业经营收益中研究所持股可获得份额的一部分(一般不超过35%)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和科技骨干,奖励的最高与最低参考比例可为20∶1;企业经营管理和科技骨干用依法纳税后的剩余部分购买研究所在该企业股权。

  第三条 研究所如已发生用科研教育园区内的房、地产权投资于企业的,在企业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必须聘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研究所以资产评估备案结果为依据,主要以减持该公司股权的方式回购,也可采用以其他可用于投资的资产进行置换或购买的方式收回。

  第四条 研究所及其投资企业对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科研专项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应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0号)的相关规定;对以其他方式开发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参照执行国办发〔2002〕3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科研成果形成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是产权单位的无形资产。

  研究所的无形资产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财预字〔1997〕286号)有关规定核算。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账;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记账;以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按评估备案的价值记账。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企业的无形资产确认、计量等事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01〕7号)执行。

  第六条 研究所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程序:

  1.上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研究所应按照《关于国有资产投资行为审批程序的通知》(产字〔200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投资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产字〔2003〕92号)要求,取得院产业局的批复;院、所投资企业的相关投资行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

  2.资产评估备案。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3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产字〔2003〕61号)要求,由资产占有单位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无形资产评估必须考虑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研究所及院、所投资企业应要求评估机构原则上采用收益现值法;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结果一般不应低于采用成本法评估的价值;若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值低于采用成本法评估的价值,应给出相应具体说明。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改革系列文件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产字〔2002〕16号)要求,研究所及院、所投资企业将资产评估报告报院产业局、计划局办理备案手续。

  3.账务处理。研究所及院、所投资企业根据资产评估备案结果和投资协议及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七条 研究所要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进产业化的专业队伍建设,做到有专人分管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推进产业化工作。同时,充分利用科技副职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职能,有效地发挥本单位科技成果和人才队伍对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科控股)、研究所要把绝对控股企业作为重点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推进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的计划和方案,通过转让股权、增资扩股、运作上市等多种方式引入社会资源(社会资源是指院、所及其投资企业以外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的资本、管理、市场营销等优良资源),降低院、所持股比例。对于多数资产和经营规模较小的公司,院提倡将研究所在该公司持有的大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优良的社会股东,也可以较多转让给公司内自然人。

  第九条按照《决定》规定,研究所领导干部不得兼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经营者职务。各研究所务必从规模产业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发,从社会上认真选择合适的经营管理人员,大力拓展研究所投资公司的市场、管理、经营能力。

  第十条 研究所领导干部可以作为自然人股东,在所投资公司中持股,其在公司兼任董事、监事及持股的具体情况要作为重大事项报院人教局备案,并以会议通报等适当方式在研究所中层及以上干部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研究所在推动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过程中,要特别关注原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在企业中的以较充分上岗机会为主要内容的合法权益,在与股权受让方商讨股权转让方案时,应将尽量保证上述人员在企业中的工作机会不因股权变化而受影响作为重要条款;同时,将确实需要因股权转让而返回研究所人员的安置等方面的费用,如经济补偿金等,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重要相关诸因素,切实加以落实。

  第十二条 调整、充实院产业化评价体系,促进企业社会化改革。院产业化评价体系由经济效益评价指标和社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两部分组成。

  经济效益(目前选取最基本的两项指标:企业营业收入和利税总额)评价反映的是研究所科技成果与社会资本结合共同投资组建的公司产生的效益和研究所为社会经济服务获得的直接效益(研究所横向收入)之和。

  社会经济效益(目前选取最基本的两项指标:企业营业收入和利税总额)评价反映的是研究所科技成果转移到地方企业后,由此项技术作为源头给省市、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

  从2006年开始,研究所企业社会化程度及经营性国有资产营运绩效作为新的评价指标纳入院产业化评价体系,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的规定,在企业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国科控股和研究所转让院、所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一般需按以下步骤操作(具体内容见附件)。

  (一)寻找合作伙伴;

  (二)取得同意进行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三)开展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四)披露国有股权转让信息,进行公开交易;

  (五)办理企业股权变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六)收取国有股权转让款,完成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产业局、国科控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