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我市现行的《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以下称“噪声区划”)是1993年制定的,10多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我市建成区和规划区不断增大,部分区域的土地使用性质也发生了改变,因此现行的噪声区划已不适应我市现状。为了完善我市环境噪声监管体系,同时满足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指标中有关城市噪声功能区内容的相关要求,我市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环境噪声区域划分的标准,以我市1999-2020年城市规划为基础,对城市噪声功能区域进行了重新划分,制定了《衡水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经市政府审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衡水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适用区域划分

  一、噪声区划的依据及原则

  1、噪声区划依据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域划分技术规划》(GB/15190-94)。

  2、环境噪声区划是按照城市建设近期规划和用地现状、城市噪声污染现状和环境噪声管理要求等方面因素综合平衡确定的。

  3、按照噪声区划标准要求,为便于城市统一管理和综合整治,区划采用宜精不宜细、宜大不宜小、个别服从整体、局部服从全局、以区域定性而不以点定性的原则,噪声功能区最小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

  二、区划结果

  工业集中区为铁路北一块,混合区分为铁路南市中心一块、市区西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一块、京衡大街以东一块、铁路北一块,居民、文教区分为铁路南中心区一块、滏阳河东一块。由于目前本市建成区内尚无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特别需要安静的疗养区、高级宾馆和别墅区,本次区划暂不划分0类标准适用区域。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和附件3.

  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市区主要交通干线见附件2和附件4.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1、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2、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米±5米。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米±5米。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米±5米。

  3、穿越城区的铁路两侧区域:城市规划确定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方法同2.

  三、几个特殊问题的处理

  1、规划但尚未建成的区域

  按照该区域规划性质、土地利用现状及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进行本次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2、工业区中的村庄及生活小区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有关精神,工业区中的村庄和规模较大的现有生活小区(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按照2类标准适用区域进行管理。

  3、居民文教区中的工厂

  由于历史原因,本次区划前居民文教区内的工厂,暂按2类标准适用区域进行管理。

  4、规划区以外部分

  规划区以外,环城路附近的区域适用2类噪声标准。

  5、车站、货场和交通枢纽

  由于这些地区交通噪声较高,对环境影响很大,车站、货场和交通枢纽地带执行交通干线标准。

  6、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近期的区域规划用地主导功能作为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噪声区划方案。

  (1)铁路北前进街以西地区规划为二、三类工业用地,目前该地区主要以村落、居民为主,没有较大的工矿企业。本次噪声区划依据现状并结合规划,将该区域确定为二类标准适用区。待规划目标实现后,再执行三类标准。

  (2)铁路北中心北大街至清泉街区域,在总体规划中杂陈着相当数量的居住用地和村庄建设用地,现状是以工业用地为主,是目前衡水市区主要的工业基地和仓储基地,其中的一些居民小区和村庄很难与周围企业严格分开。本次噪声区划依据现状,暂将该区域确定为三类标准适用区。待总体规划目标实现后,再按二类标准执行。

  (3)规划中的交通干线尚未修通的路段,暂按相邻区域噪声区划标准执行,待建成通车后,再执行四类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