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中、小学:

  现将喀什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喀什计价费[2004]612文,转发《关于喀什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方案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学校严格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学校必须严格按"一费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对秋季入学按政策多收的费用要及时退还给学生家长、各学校要对这次"一费制"的收费标准,认真清理,对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收费行为进行认真纠正多收的费用要及时退还,凡不及时退还的均按乱收费行为严肃处理。

  二: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属各学校,接此通知后,须到市发展计划(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

  喀什市发展计划局

  喀什市财政局

  喀什市教育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喀什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方案的批复
  新计价费[2004]133号

喀什地区计委、财政局、教育局:

  你们《关于上报<关于喀什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报告》(喀什价费[2004]56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方案,请在实施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喀什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喀什地区计委、财政局、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11号)精神,现将喀什地区"一费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费制"的实施范围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

  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在全地区政府和企业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享受自治区免收杂费和教材费的学生仍按原规定实行。

  二、"一费制"收费标准由杂费、爱国主义教育费(电影费)、体检费和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构成。

  由于农村和城镇学校杂费标准不同,授课语言不同,教材价格不同,秋季与春季学期教材数量不同,所以,收费标准分农村、城镇,分授课语言,分秋季和春季学期制定。具体标准见附表。

  考虑到学校实际开课用书数量的变化和教材价格的因素,各学校必须在每个学年未按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教学大纲实际用书与学生结算,多收的书款还给学生,多发的书不得向学生补收书款。

  各学校不提推销和搭配教学大纲以外的课本和教辅资料,禁止超过规定标准代收作业本费,增加学生的经济负担。

  三、其他项目的收费

  (一)关于借读费

  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在指定的学区学校就近入学的原则,为了合理配置学生生源和教育资源,有郊控制学生跨学区择校,无序流动,解决一部分学校生源爆满,教育资源严重不足,而另一部分学校生源不足,教育资源浪费的矛盾,继续保留对部分借读生收取借读费。从2004年秋季入学起,地直中小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取的借读费适度下调,小学借读费由每学期640元调整为540元,初中由每生每学期800元调整为680元。

  借读费收、免的范围为:

  1、义务教育阶段不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或指定的国办学校就读的非本市户口或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子女(借读生)均应交纳借读费。

  2、兵团团场、企业等办学单位对不属于本系统、本单位就学的子女收取借读费。

  3、没有办学企业职工子女到其它企业学校学习的,应交纳借读费,费用由学生家长单位承担。非企业职工子女到企业学校就读、已独力办学的企业职工子女不在本企业子校就读而到其它学校就读的,均应交纳借读费,费用由学生家长承担。

  4、父母均为边防一线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气象等长期外地工作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孤儿到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学校入学,免收借读费。

  5、经当地劳动、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对在学区内就学的破产企业、特困企业职工子女、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减免部分或全部借读费。

  6、已交纳借读费的学生,学校均不得对其收取杂费(含体检费和看电影费)、信息技术课杂费以及除课本费、课堂作业本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二)、关于信息技术课费

  由于我区所有农村和县镇80%以上的学校,没有配备电脑,不具备开设技术课的硬件条件,因此,在确定"一费制"标准中未包括信息技术课杂费。对具备条件批准开设信息技术课的学校和年级,在"一费制"标准之外另收信息技术课杂费及教材费。根据新的教学大纲要求信息技术课杂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小学生每学期20元,初中生每学期30元。教材费按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教材目录中的教材价格计收。

  (三)关于住宿费

  在学校提供住宿条件的住宿生,学校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标准为:农村小学每学期30元,初中每学期40元;城镇小学每学期50元,初中每学期60元。收取的住宿费主要用于补充取暖费,学校收取住宿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卧具押金等其他任何费用。

  实行统一配置被褥管理的学校,可按购进价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费用,学生毕业时用具归学生个人所有。

  (四)关于中考费

  初中毕业后,有部分学生参加升入中专、高中的考试(简称中考),参加考试的学生按原来规定标准交纳中考费每人七门课47元。

  (五)关于农民工子女入学费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必须由流入地政府负责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不论是区内还是区外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只要本人与其子女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暂住证》,在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和相关等劳务手续,当地政府就必须承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流入地政府要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划定学区,对户口在学区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不得收取赞助费等额外费用,收费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贫困学生要减免费用。"等规定,在我区就读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应按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标明的住址由教育部门纳入相应学区,享受与当地学生一样的交费待遇。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禁止乱收支现象发生。"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开支。杂费及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财政部门应将杂费、住宿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严格按照反复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确保学校教学和其他办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杂费、住宿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格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一费制"中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对符合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减免杂费、住宿费和课本费,保证不使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三)、"一费制"收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提前收费。并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将"一费制"收费及其他合法收费的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制作成收费公示栏向社会公示,长期独立放置在明显的地方,便于学生、家长和群众阅读与监督。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力度,加强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喀什地区中小学一费制标准情况表

  季节 学校

  类型 授课语言 农村学校 城镇学校

  杂费 作业本费 课本费 合计 杂费 电影费 体验费 作业本费 课本费 合计

  秋季 小学 汉语 15 5 94 114 36 2 5 5 94 142

  春季 初中 维语 15 5 80 100 36 2 5 5 80 128

  小学 汉语 21 10 118 149 48 3 5 10 118 184

  初中 维语 21 10 126 157 48 3 5 10 126 192

  汉语 15 5 88 108 36 2 5 5 88 136

  维语 15 5 65 85 36 2 5 5 64 112

  汉语 21 10 73 104 48 3 5 10 73 139

  维语 21 10 65 96 48 3 5 10 63 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