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中省直驻衡有关单位:

  《衡水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调整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衡水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调整意见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医保原则,为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个人负担,结合我市市直实际情况,对原《衡水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衡政办[2002]1号)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起付标准:在现行起付标准上分别降低100元,将原衡政办[2002]1号文第六章第二十七条调整为: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以市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且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区分。未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2004年的起付标准为:

  1、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4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500元,退休人员为400元;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

  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其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分别降低2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300元。

  2、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肾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年度计算,按照门诊特殊疾病有关起付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平均提高6%,将原衡政办[2002]1号文第六章第三十条调整为:

  “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比例根据医疗费的数额分段确定。

  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如下: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16%,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9%,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2%;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11%,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4%,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7%;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2%。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相应降低三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住院、急诊抢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时,采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以及使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的,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由统筹基金按照甲类比例支付。“

  此次调整后的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