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1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公共卫生建设,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市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工作。

  2、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各县(市、区)要在2004年完成组建综合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快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积极制定并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方案,科学合理地调整、归并原有设置分散、职能单一的疾病防治机构,组建集疾病预防与控制、应急预警与处置、疫情收集与报告、监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财政要保证其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要求,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核定标准和《福建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方案》的要求,筹措资金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用房建设,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确保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规划任务的完成。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深化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制。新进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要求,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的业务技术工作,也不得担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领导。对经考核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要予以分流重新安排工作或调整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强化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

  3、建立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县(市、区)要加快卫生执法监督体制改革步伐,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制定并实施本地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合理划分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职责,将原来由各卫生事业单位承担的各项卫生监督职能集中,根据实际 情况,对原有机构适当加以精简、归并、调整,争取于2004年年底前完成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组建,专职承担卫生监督任务。卫生监督所组建 要符合精简、效能原则,从实际出发,根据其承担的任务确定编制。

  卫生监督所是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辖区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组建后要尽快理顺工作程序,完善运行机制,实施综合执法。为保障卫生执法监督的公正和队伍的廉洁,卫生监督所不得从事有偿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工作。卫生执法监督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必须保证其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取证设备和现场快速监测设备等。

  县一级卫生执法监督队伍是第一线的执法监督力量,承担大量日常执法任务,要把加强基层、农村地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建设作为重点来抓,把执法监督工作重心下移,切实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要积极探索中心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和非中心乡镇聘请卫生检查员管理模式,搞好农村卫生监督工作。

  4、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体系抓紧做好市急救中心的改扩建工作,添置必备的急救用车及医疗器械,2004年年底前完成市紧急救援中心建设;加快市朝阳医院建设步伐,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朝阳医院传染病区的建设;加强中心血站的队伍建设,加强血液管理,2004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采供血统一收归市中心血站的目标。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全面实施《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做好县级综合性医院传染病 区的改扩建工作,确保2005年全面完成建设任务,使其能够达到收治常见传染病病人的条件,具备对烈性传染病隔离观察的能力。

  各级政府要承担起建设医疗救治体系的主体责任,落实所需的建设资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投资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确保2005年基本完成该体系建设任务。

  市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类型,分别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重点是传染病、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创伤事故、生化和不明原因疾病等。要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人员培训,定期开展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政府要储备适当数量和 品种的应急救治设备、药品、器械等。

  5、建立疾病信息网络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通讯信息手段,在国家、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联网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资源,实现与当地医疗机构联网,并把网络延伸到乡、村和城市社区;发挥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纵横贯通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立统一、高效、快速、准确的疫情信息报告网络。

  二、推进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城市医疗服务体系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城市医疗服务体系,构建办医主体多元化、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医疗服务市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

  1、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的要求,对辖区内卫生资源结构和布局进行重新调整,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的规模和数量,加大对重点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力度,集中力量办好基本医疗服务,在能够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需要和保留代表区域业务水平的医疗机构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其他公立医院的改组、改制,鼓励公立医院之间在业务、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在管理体制上大胆探索公立医院的出资人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确立医院的民事主体地位,扩大管理自主权,实现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分离; 探索医疗行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多种有效形式,不断深化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度;对于部分资源配置不合理、经营管理不完善、服务效率低下、区域同类性重复明显的公立医院,要在结构和数量上进行调整,通过股份制、委托经营、股份合作制度、整体有偿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和改造。

  要积极推行卫生全行业监督,探索医疗行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多种形式,扩大医疗资源,继续深化公立医疗机构的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任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管理体制上确立公立医院的民事主体地位,扩大管理自主权。

  2、加快民办医疗机构发展要改革与简化医疗机构的审批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特别是鼓励兴办有特色的老年病院、儿童医院、康复医院及其他 专科性医院。卫生部门要公开民办医院的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符合准入标准的民办医疗机构,均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对于符合标准的,不得设置任何审批障碍。民办医疗机构在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工商、民政、税务等部门应根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性质 分别给予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照。民办医院按照不同类别,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用地实行协议出让,非营利性民办医院用地可申请划拨使用。在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等业务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行平时监管和年度审核相结合,对不合格的民办医疗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罚。

  3、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到2005年,全市基本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县城所在地街道、乡镇卫生院全部改建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区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覆盖全市城镇社区。各级政府必须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并为其配备基本设备和房屋等设施。城市在新建或扩建居民小区时,必须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在二、三级医院就诊自付比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切实转换功能,以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康复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为主,满足社区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切实做到“大病到医院、小病在社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开展预防保健等 公共卫生服务。政府应根据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补助,也可通过购买的方式,由其它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对规划区域内原有基层卫生院下设的门诊部、诊所等各类医疗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对现有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机构实行必要的并、转、分、停。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实行准入管理,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执业监管,保证医疗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4、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入手,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 员、医疗技术等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强化医疗服务市场监管。要培育和发展医疗服务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学会等中介组织在卫生 行业自律和组织协调的作用,推动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服务行业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从部门管理向全行业管理转变,切实实现管办分离和政事分开,逐步形成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规范和标准,并通过中介组织进行检查和评价,根据检查和评价结果进行依法 监管的工作格局。

  三、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到2010年,在全市农村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1、探索搞活农村办医形式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由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按照省改革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院的若干意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民办医疗 机构,依法准入。支持城市医疗机构和人员到农村办医或向下延伸服务。

  积极组织城市大中型医疗机构开展卫生下乡和帮扶活动,采取捐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学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支援农村卫生机构建设。

  2、健全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各县(市、区)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确定乡镇卫生院的数量和布局,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立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重点加强中心卫生院的建设。对调整后多余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资产重组或改制,可转为医院、门诊部、村卫生所(室)或转作它用。县城所在地街道、乡镇卫生院于2005年年底前改建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负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财务等按要求统一上划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各县(市、区)卫生局应改革拨款、分配制度,建立有效考核激励机制。要加强防疫、妇幼工作,确保其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农村卫生资源的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发挥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3、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从2004年至2010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补助农村卫生基础设 施建设。县、乡(镇)政府也应按照规划要求,加大投入,加快乡镇卫生院建设,保证开展公共卫生、执法监督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基础设施和条件。

  4、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在全市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云霄县做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要抓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到2007年,全市50%的农村人口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到2010年,新型合作医疗基本覆盖全市农村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自愿原则,要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适当补助,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每年缴费原则上不低于10元。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设立医疗救助基金,对农村贫困家庭,主要是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形式可以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环境卫生建设各级卫生部门要采取各种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教育部门要将卫生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使卫生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提高全民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各级政府要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移风易俗,革除陋习,使群众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习惯。各地要积极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创建活动,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加快农村自来水普及和家庭厕所无害化改造,努力改善城乡卫生环境。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