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4]52号)精神及《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92号令),现就我市2005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2005年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对上述提前退役的士官,应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原则上从2004年11月底开始至2005年1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由军队大军区级单位士官管理办公室和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置办)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的2005年春季转业士官计划,实行集中交接。各县市区接收安置转业士官的具体时间由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另行通知。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转业士官(以下简称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原则上于2005年8月底以前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依法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重点对象由政府指令性安置,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积极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确保2005年度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坚持安置原则。1、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实行边接收、边安置,采取安排就业、系统交换、经济补助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安置,有关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2、入伍前是单位职工的,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因撤销、合并重组或倒闭的由新建单位或原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3、其他需要统筹安置的对象,由当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范围,科学制定安置计划,按计划安置就业。中央、省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社会统筹计划任务,按省政府的计划执行。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照人平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要确保转业士官、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等重点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置。

  (二)推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要加快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步伐,进一步规范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和补助标准,加快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192号令的有关规定,将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待安置期生活补助费)、培训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财政要建立安置保障金专户,可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向未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统筹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筹征收,其它单位由工商、税务管理部门代为征收。使自谋职业工作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够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三)严肃安置纪律。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安置退役士兵非政策允许不得跨区域安置。十堰市城区的退役士兵,其父母或配偶系中央、省属单位或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市政府安置办负责安置。除此之外,其他安置对象一律由征集入伍时所在地政府接收安置。属市政府安置办负责安置的对象,按照包干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由责任系统或单位在本部门(系统)中安置或自谋职业。按政策和工作需要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所需编制由责任单位上报市政府安置办汇总,统一报市编委会研究解决。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一律不负责安排工作。非组织原因跨年度未安置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置。对未经省安置办批准,跨省、跨市(州)安置的退伍义务兵以及未经省安置办与军队大军区级单位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安置资格。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

  (四)落实相关政策。任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办理社会保险。经安置部门安置的退役士兵,劳动保障、人事、公安等部门凭《安置介绍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应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各地各部门要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指导等服务。对用人单位采取经济补偿的方式安置本系统退役士兵的,退役本人可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领取一次性补助领款单复印件到当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备案,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其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主择业,试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的办法,公安部门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和居民身份证,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间。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我省农村现代化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和使用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鼓励和扶持有专业特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对生产、生活、住房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给予帮助。

  三、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是退役士兵安置的执法主体,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落实“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将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和文明单位的重要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安置工作进度快,任务完成好的地方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对安置进度缓慢,工作不力,甚至出现不稳定现象的,要严肃批评;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不到位而导致重大问题发生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