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
(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为适应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的要求,加快本市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步伐,表彰和宣传全市各行各业优秀技术工人,鼓励高级技能人才的成长,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杰出高技能人才和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是市政府设立的对全市技能人才的奖励制度。由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命名。

  第三条 杰出高技能人才和技术能手评选的职业(工种)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

  第四条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德阳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为:杰出高技能人才10名,技术能手30名。

  第五条 “德阳市技术能手”申报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或敬业精神。

  (二)生产一线岗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

  (三)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能有效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开展技术革新改造、培养徒弟或生产实践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在技能技艺方面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在省及市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20名、二类竞赛前9名,省级一类竞赛前10名、二类竞赛前3名,市级一类竞赛前3名,二类竞赛第1名的选手。

  第六条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申报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或敬业精神。

  (二)生产一线岗位的技师、高级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并为“德阳市技术能手”获得者。

  (三)职业技能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创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获省级技能竞赛大奖、“四川省技术能手”称号及多次在省、市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得优异成绩者。

  第七条 候选人采取职工个人申报、由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属及以上企业初审并负责推荐申报。

  第八条 申报时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申报表》或《德阳市技术能手申报表》(一式2份),近期2吋免冠照片3张。

  (二)申报事迹材料(1份、1000字左右、A4纸打印、以Word格式报送电子版);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复印件及用人单位情况证明。

  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

  第九条 对申请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评。对初评合格的人员返回原单位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对经公示的申请人进行评议表决,对通过评审的候选人,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条 杰出高技能人才和技术能手获得者可获得如下表彰和奖励:

  (一)授予“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或“德阳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予以表彰并颁发证书。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获得者每月享受政府津贴150元。“德阳市技术能手”获得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杰出高技能人才的津贴或技术能手一次性奖励的金额可随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二)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原具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的,且本职业(工种)设有技师资格的可破格申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杰出高技能人才获得者原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且本职业(工种)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资格。

  第十一条 评选表彰活动及政府津贴所需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列入部门预算,市财政局核准拨付。奖励资金和评选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津贴不得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荣誉证书和津贴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在有效期内每年跟踪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撤销荣誉称号,停止享受政府津贴。

  第十三条 获“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或“德阳市技术能手”奖励后,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津贴或奖金,今后不得参加此项评选。

  第十四条 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相应名次者,由组织技能竞赛的部门在竞赛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同时报送竞赛成绩和有关原始材料。

  第十五条 德阳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聘请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