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全市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全市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决定于2005年1~7月,在全市集中开展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治理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物、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和药品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依法查处一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达到查处一批,震动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加强孕情跟踪管理,加强B超管理、人流和引产管理以及终止妊娠药物管理;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制度和机制,标本兼治,使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

三、整治重点

(一)查处的重点行为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2、个体诊所、非法行医者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

3、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4、符合《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5、违反规定,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的。

(二)检查的重点单位。各级各类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药店等。

四、活动步骤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05年1-2月)

1、宣传发动,形成依法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的浓厚舆论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计生委8号令和省政府218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有关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广泛宣传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结构平衡的重要性,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危害性,让广大公民了解依法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强大的专项整治声势。

2、计生、卫生、药监部门要在本系统内深入宣传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从事B超操作的人员、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药品经营人员严格培训,严格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

3、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通过在户外张贴举报公告,在报刊、电视台、电台反复刊登和滚动播出举报公告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对举报并经查实的案件,属于违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县以上卫生、计生部门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奖励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支。

4、调查摸底,掌握案件线索。

(1)调查孕情包保、合同管理资料;

(2)调查各级各类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2003年1月1日以来的B超检查、人流、引产登记簿及相关病历档案;

(3)调查摸底本地2003年1月1日以来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特别是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未生育的,或怀孕后外出的,孕情消失的,以及有人流、引产史的育龄妇女情况;

(4)检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重点检查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的登记管理,看是否有违规经营的情况;

(5)通过调查摸底,找出案情线索。对符合生育政策条件规定,尚未生育的妇女实行名单化管理。

(二)立案调查,依法依纪处理阶段(2005年3-4月)

1、各级整治专班根据调查摸底、群众举报取得的线索,进行有关调查取证;对有嫌疑的,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立案。

2、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违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妇女,按有关法律法规,由计生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第一胎的,三年内不予批准其生育申请;属第二胎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已发给的《生育证》依法收回。

3、对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妇女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视其情况对包保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有关当事人是党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进行立案调查;有关当事人涉嫌遗弃、溺杀女婴的,交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5、经调查取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是党员干部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该开除公职的坚决开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时,查验受术者"两证"的比例达不到98%以上的,或对孕情检查和终止妊娠手术不严格进行规范登记,瞒报、错报率误差在5%以上(含5%)的,对直接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写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7、各地对在专项整治活动开始前掌握的案件线索,要迅速组织调查;已经调查清楚,证据确凿的,尽快结案,依法依纪处理到位;对2003年1月以来已处理的案件要进行复查,处理过轻的,要坚决按规定处理到位。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2005年5月)

各地要针对专项整治活动中暴露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卫生、计生、药监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孕情监测和随访服务制度、B超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出生婴儿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等。重点加强孕情、助产技术服务、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

(四)监督检查,总结评估阶段(2005年6-7月)

1、实行查处"两非"案件每月零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计生部门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查处"两非"案件报表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每月10日前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2、2005年5月10日前,各地要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书面上报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检查评估。

3、对专项整治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地区和部门,要责成说明原因,限期整改。专项整治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我市2005年人口与计生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

五、部门职责

(一)监察部门

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治活动,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

(二)人口和计生部门

1、具体负责整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专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协调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制定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2、调查清理近两年来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

3、对计生部门的B超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调查清理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近两年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流、引产的情况,会同卫生部门调查清理近两年来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况;

4、调查孕妇怀孕后孕情消失的情况;

5、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

6、依法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7、会同卫生、药监等部门制定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并负责在本系统内实施;建立孕情检查和随访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8、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抽查、总结和评估。

(三)卫生部门

1、派人参加专项整治活动工作专班,负责本系统"两非"案件的查处;

2、在本系统内广泛宣传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卫生系统从事B超操作,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严格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

3、对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操作人员进行清理、登记;对医疗保健机构近两年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登记;

4、整顿医疗市场,坚决取缔无证非法行医;对个体诊所非法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终止妊娠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个体诊所B超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清理;

5、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未经许可,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

6、与计生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执行出生婴儿统计、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报告制度。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派人参加整治活动工作专班,参与有关案件的查处;

2、负责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对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进行调查清理,对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依法进行查处;

3、建立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监督制度。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物销售给未获得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五)公安部门

1、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有关治安刑事案件;

2、依法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3、及时依法查处妨碍人口和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加强领导

为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市、县两级要成立由监察、人口、计生、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组成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该项活动中的具体矛盾和问题。对专项整治活动不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