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宜宾城区桥梁实行年费加次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川交发[2005]7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城区桥梁”收费项目实行“年费加次费”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5年3月1日起,岷江一桥收费站、金沙江中坝大桥收费站、省道206线新村收费站停止收费,金沙江戎州大桥、宜宾长江公路大桥不再设站收费,同时采取“年费加次费”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年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宜宾市翠屏区和宜宾县柏溪镇、安边镇、普安乡行政区划内(以下简称年费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不含手扶拖拉机、小四轮拖拉机),实行通行费年费制;年费区范围外的机动车辆实行通行费次费制,也可自愿购买年费。

  三、本通告中的“年费”是指年费区范围内的车辆一次性缴征全年的通行费;“次费”是指车辆在通过各次费站时按规定缴征的通行费。

  四、年费和次费征收由宜宾市交通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五、征收办法:

  (一)年费的征收:年费由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征收,并在每年年底前征收次年年费。全市设1个年费缴征点,地址: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测站。

  年费区范围内在农机部门注册登记的运输型拖拉机也须缴纳年费,车辆年检时由农机部门对年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二)次费的征收:次费从2005年3月5日起征收,凡未缴纳年费的车辆在进城时按日/次收取。各次费站同时对出城车辆验票,次费当日有效,不能出示有效次费票据的,应补交当日次费。次费代收站为:内宜高速公路宜宾南、宜宾北、机场、象鼻、江坳口(待建)收费站和宜高路双河收费站、宜屏路八一收费站、马小路普安收费站、自宜路宗场收费站(待建)、宜长路姚家嘴收费站(待建)、宜南路广沙坝收费站、大黄路石桥收费站、宜庆路大窝收费站(待建)。

  六、收费标准:

  (一)年费标准:

  单位:元/年·辆

  类型  一类车  二类车  三类车  四类车  五类车  出租车  公交车  摩托车

  收费范围

  实行年费

  区  域  800    1600   2400   3200   4000   2000    2400   200

  注: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含运输型拖拉机和原农用车)年费标准:

  单位:元/年·辆

  类型  一类车  二类车

  收费范围

  实行年费   500   1000

  区  域

  (二)次费标准(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运输型拖拉机和原农用车):

  单位:元/天·辆

  类型      一类车  二类车  三类车  四类车  五类车  摩托车

  次票点

  11个次费代收点  8     16    32    48    64    4

  注:1、车辆分类:

  一类客货车:8座(含8座)以下轿车、吉普车、面包车、旅行车,1吨(含1吨)以下小货车。

  二类客货车:9座至30座(含30座)客车,1吨以上至3吨(含3吨)货车,20卧(含20卧)以下卧铺车。

  三类客货车:3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3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21卧至30卧铺车,国际标准集装箱

  车。

  四类客货车:51座(含51座)以上客车,5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31卧(含31卧)以上卧铺车。

  五类货车:15吨以上至25吨(含25吨)货车。

  2、拖拉机按核定吨位收费。

  3、25吨以上重车须按重车通行规定办理手续。通行费按一类收费标准乘以重车实际吨位征收。

  4、以上所有车辆的吨(座)位计算均不分空、重车。

  (三)2005年年费从3月1日起实施,按10个月计征,从2月23日起办理。

  2005年10个月收费标准:

  单位:元/年·辆

  类型  一类车  二类车  三类车  四类车  五类车  出租车  公交车  摩托车收费范围

  实行年费

  区  域   650    1300   1950   2600   3250   1500   2000    150

  注:2005年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含运输型拖拉机和原农用车)10个月收费标准:

  单位:元/年·辆

  类型  一类车  二类车

  收费范围

  实行年费

  区  域   500   1000

  七、收费范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地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经省上批准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外,其他车辆都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八、年费票、证的使用:对已缴纳年费的车辆,征收单位应出具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监章印制的票据,同时发放年费缴讫证和宜宾城区桥梁年费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年费通行证)。

  年费缴讫证应张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年费通行证应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左下角(两证同时具备有效);摩托车应将年费缴讫证贴于车头醒目位置,以备查验通行。

  九、年费缴讫证和年费通行证不得仿造、复制、转借和冒用。

  十、次费票据的使用:车主应妥善保管次费票据,出城时应主动出示所购次费票据,以便各次费代收站查验。

  十一、宜宾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年费和次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对车辆购买年费的情况进行稽查;宜宾市收费公路管理处负责对车辆购买次费的情况进行稽查。

  十二、对拒不缴费的车辆,依法按偷、漏通行费处理,对仿造、复制、转借、冒用年费和次费票证,抗拒和阻挠征费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协助市交通、财政、物价、公安等部门做好“年费加次费”征收工作。

  十四、已购买年费或次费的车辆在通过高速公路和宜宾市辖区内其他收费公路时,仍按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缴纳车辆通行费。

  十五、本通告由宜宾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通告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