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
(市监察局 二○○五年一月七日)

  为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坚持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原则,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或带有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内容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继续进行清理。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我市要坚决取消,并加强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的一律无效。清理后保留、修订的,以及今后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执行保密规定外,均上网发布,并汇编成册,供企业和公众随时查询。

  二、坚决制止“四乱”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不准乱收费。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予以取消。所有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收取。与行政管理行为相联系的所有证、照、牌等的制作工本费原则上免收,确需收取的,必须由物价部门按照实际成本核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推行扎口收费,减少收费环节,严禁“搭车”收费。

  不准乱处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一律不得下达罚款指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情况下不准处罚:未对企业履行告知义务的;未按规定给予必要整改时间的;处罚依据、标准、程序不公开的;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未使用规定票据的;一人单独对企业执法的。必须处罚的,原则上按规定的下限处罚。企业对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的,不得加重处罚。

  不准乱摊派。取消所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任何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准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性组织,不得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捐助、收会费,不得强行向企业摊派培训、接待、广告、公示、报刊杂志等费用。

  不准乱检查。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各种专项检查(含查帐、验收等),规范检查行为。对确需进行的检查活动,须按隶属关系书面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检查中不准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全面推行“一站式”高效服务方式

  建立健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强化服务功能。加快实现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和部门网络的互联互通,充分发挥网上申报、查询、审批的功能和作用。

  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律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杜绝“两头受理”、“窗口只受不理”等现象,提高现场办结率。企业注册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若涉及依法设定的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审查登记制等新的审批方式。凡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一律实行并联审批,实行“首受负责制”,减少办事环节。对企业投资项目事项,及其它涉及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服务事项,实行“马上就办”制度,推行AB角制、二审终结制。对重大项目,行政服务中心可依据办事人的申请,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直接缴入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结算窗口,做到一个部门受理、一个口子收费。经市政府特批的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在行政服务中心指定的银行交费,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监管。

  四、提升政府信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要带头树立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不折不扣地兑现已经出台的各项政策和作出的各项承诺,不准有诺不践。

  各类中介组织要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不允许部门或中介组织利用部门权力强制企业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服务,不允许中介组织利用部门权力乱收费。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原则上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尚未形成市场竞争环境、具有垄断性质的中介组织,实行政府指导收费。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向企业指定应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或商品供应商。企业自愿委托代理的,代理机构必须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建立和完善投资环境监测工作。各地要选择一批有一定代表性且热心此项工作的企业作为环境监测点,建立健全政府和企业双向联系制度,加大对投资环境的跟踪服务力度。

  五、加强投诉受理工作,加大对影响企业发展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

  进一步完善投诉受理机构,切实解决有人办事的问题,并赋予投诉受理中心相应的职权。进一步拓宽投诉受理渠道,开展网上投诉。加大对影响发展环境投诉事项的办理力度,做到有投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复,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查处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要敢于动真格,每年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或进行通报。

  六、扎实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进行政效能建设。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与质量要进行整体性监察,并将其列入政风评议的内容。当前,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开展监督检查,着重解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效率低和乱作为的问题。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行政效率低等行政过错行为,将依据《池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对企业、投资者和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屡屡被投诉,经查证属实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对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通过与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谈话和反映情况等形式,责成限期整改,并公开作出承诺。对违反本《意见》的行为,被投诉一次经查实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当年被投诉两次以上(含两次)经查实的,其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发生影响经济发展环境重大问题、损害我市对外开放形象的,部门或单位领导按有关组织规定引咎辞职。